发布日期: 2024-07-10 11:4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杭州步嘉迪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俏红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84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俏红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00元;二、被申请人一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俏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100元;驳回申请人徐俏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跃跃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鲍士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311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7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金蘑叔叔(杭州)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韩争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025号]。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韩争光与被申请人金蘑叔叔(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金蘑叔叔(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韩争光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工资9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韩争光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商灏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固生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0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商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固生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2355.9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王固生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宏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晓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陈晓虎以自愿放弃本次仲裁为由于2024年7月3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陈晓虎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陈晓虎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73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乘脉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曾贤学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37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2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石桥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49号新华创意园77幢一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玖亿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55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乐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温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德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4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铄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凯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321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23号祥符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 王学东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王学东于2024年7月3日向本委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理由是自愿放弃本次仲裁申请。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王学东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3038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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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杭州步嘉迪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俏红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84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俏红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00元;二、被申请人一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俏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100元;驳回申请人徐俏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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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跃跃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鲍士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311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7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金蘑叔叔(杭州)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韩争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025号]。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韩争光与被申请人金蘑叔叔(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金蘑叔叔(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韩争光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工资9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韩争光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商灏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固生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0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商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固生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2355.9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王固生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宏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晓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陈晓虎以自愿放弃本次仲裁为由于2024年7月3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陈晓虎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陈晓虎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73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乘脉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曾贤学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37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2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石桥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49号新华创意园77幢一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玖亿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55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乐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温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德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4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铄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凯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321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23号祥符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 王学东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王学东于2024年7月3日向本委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理由是自愿放弃本次仲裁申请。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王学东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3038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