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曝光台
拱墅大队电动车违法典型案例参考 发布日期:2024-05-23 10:32:03 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点击率:

【标题】

杭州乐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

【基本案情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4425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83185187189号(原181号)11103的杭州乐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仓库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当场填写了编号为〔2024〕第001937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制发了编号为消限字〔2024〕第00052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作出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64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过程及解决的难点

本案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83185
187189号(原181号)11103的杭州乐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充电电动自行车无法找到电瓶车车主,后调查此电动车为单位公用。

【案例评析】

从案件中暴露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存在的问题:1、基本没有受过正规的消防安全培训,或者培训后不能充分理解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对于基本的消防知识都是不了解。2、单位管理人员缺乏对消防安全的认识,未摆正公司经济利益与建筑主体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忽视公共用品在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员工缺乏必要的、正规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工作效率低下。

【联系人】

郑俊辉 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13735516799

精简版

参考4月30日杭州消防公众号发布的《杭州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典型案例》

违法对象:杭州乐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425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83185187189号(原181号)11103的杭州乐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仓库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处理结果:根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杭州乐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佰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