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21 15:23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单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347]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单彪支付2023121日至2024228日期间工资21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单彪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义达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174]。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5日下午2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2号楼25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巽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吴冰以自行撤回为由于2024516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吴冰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吴冰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758]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霍荣丽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819]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霍荣丽支付202381日至20231227日期间工资45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霍荣丽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恒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861]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蔡恒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蒋利明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820]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蒋利明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东方臻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林学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23]。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2日上午900分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七苑18幢辅楼2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沈予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思思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82]。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0日上午1030分时在本委石桥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49号新华创意园77幢一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蓝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罡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201]。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19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2号楼2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鑫联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潘华丰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20241071]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鑫联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华丰2023111日至20231215日期间工资3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潘华丰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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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单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347]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单彪支付2023121日至2024228日期间工资21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单彪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义达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174]。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5日下午2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2号楼25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巽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吴冰以自行撤回为由于2024516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吴冰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吴冰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758]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霍荣丽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819]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霍荣丽支付202381日至20231227日期间工资45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霍荣丽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恒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861]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蔡恒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链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蒋利明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820]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蒋利明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东方臻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林学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23]。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2日上午900分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七苑18幢辅楼2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沈予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思思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982]。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0日上午1030分时在本委石桥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49号新华创意园77幢一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蓝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罡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201]。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7119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2号楼2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鑫联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潘华丰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20241071]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鑫联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华丰2023111日至20231215日期间工资3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潘华丰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