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4-299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发〔202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07 16:43:59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体悟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杭州市委十三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构建世界遗产群落,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推进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建强专业化的文物保护队伍,培训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本次普查自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县(区、市)”两级普查机构,制定我区普查实施总体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年度经费,抽调相关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组织开展普查培训。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街道为基本单元,以行政社区为细分模块,实地开展文物调查,逐级推荐不可移动文物资源。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或按规定推荐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文物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做好普查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协助开展该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拱墅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四普”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普查成果报告等事宜,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规资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区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

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各街道、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区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区级文件
区政府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24-29962

文号

拱政发〔2024〕8号

公布日期

2024-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体悟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杭州市委十三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构建世界遗产群落,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推进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建强专业化的文物保护队伍,培训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本次普查自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县(区、市)”两级普查机构,制定我区普查实施总体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年度经费,抽调相关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组织开展普查培训。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街道为基本单元,以行政社区为细分模块,实地开展文物调查,逐级推荐不可移动文物资源。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或按规定推荐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文物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做好普查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协助开展该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拱墅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四普”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普查成果报告等事宜,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规资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区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

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各街道、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区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