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27-9/2024-301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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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发改经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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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3-29 14:12:19 点击率:
为贯彻落实《拱墅区关于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加快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在拱墅区纳税、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独立核算的,且符合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 2.本政策扶持对象若明确指出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申报企业统计属地应在拱墅区,且行业代码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范围内。其中,企业若非拱墅区规上企业的,还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和主营业务活动说明等经审计的佐证材料。 3.本政策扶持对象若为“新引进”、“新落户”企业的,是指本政策实施当年开始,在拱墅区范围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市外迁入拱墅区的企业和市内区外不带基数迁入拱墅区的企业(市内区外带基数迁入的企业属于存量企业),新注册或外区迁入时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照自然年度结算,上半年新注册或外区迁入企业当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下半年新注册或外区迁入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 4.“‘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扶持政策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以申报税务部门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口径为准。 5.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的政策条款,原则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以政采云公布的入围名单为准)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网上可下载)执行,包括“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中的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政策)。企业所在街道(大运河数智城)应做到严格把关、规范管理。 二、第一批兑现政策条款 1.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 1.1经认定,对首次入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经认定,对新引进的或存量培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进档的按差额扶持)。 1.3经认定,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首次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增幅在8%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利润、增加值的经济贡献奖励,以后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均以企业上一年度的经济贡献总额(经济贡献总额每年均需超过300(含)万元以上)为基数,且需符合环比增幅在8%以上的条件,可分为五种不同类型给予利润、增加值的经济贡献奖励:①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8%-15%(含)以内的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5%给予扶持;②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15%-30%(含)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6%给予扶持;③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30%-40%(含)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7%给予扶持;④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40%-50%(含)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8%给予扶持,⑤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50%以上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15%给予扶持。 2.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的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利润、增加值形成经济贡献总额最高10%、10%、9%、7%、6%给予企业扶持。从第三年起,对当年比上年经济贡献总额增长超过8%(含)以上部分,按照10%的标准予以扶持;对增长不足8%的部分,仍按照当年补助标准予以扶持。 3.“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入榜或首次入榜“独角兽”和“准独角兽”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费用扶持,具体以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创投服务平台微链等共同发布的年度杭州独角兽和准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4.大力扶持算力经济产业 4.1对于租用辖区各大数据中心机柜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4.2充分发挥各大数据中心对区域产业的支撑作用,鼓励辖区数据中心运营商积极招引算力经济产业链上下游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落户拱墅,当年新落户企业年经济贡献总额合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照新落户企业当年合计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数据中心运营商扶持。 5.推动企业资质升级 5.1经认定,通过CMMI5级、4级评估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级差奖励。 5.2经认定,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级差奖励。 5.3经认定,申请新取得军工资质三证的企业,按照每种资质分别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加大要素支持保障 6.1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区内楼宇(区国有企业自建的楼宇用房除外)中一次性购买之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1000元/平方米、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扶持。 6.2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租赁区内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每天每平方米0.8元,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于4月7日前向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申报,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2,胶装成册)均需一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的为:申请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第3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中的新取得军工资质三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申报材料(附件2)的为:申请第2条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第3条政策“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第4条政策“大力扶持算力经济产业”、第5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通过CMMI5级、4级评估或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第6条政策“加大要素支持保障”。此外,申请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中的经济贡献奖励、第2条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还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属地初审。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须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和申报材料(附件2,一式2份)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2023年度数字经济政策兑现(第一批)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式1份),于4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至区发改经信局。 四、其他 如有不明事项,请联系区发改经信局有关科室,具体如下: 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第2条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第3条政策“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第4条政策“大力扶持算力经济产业”、第5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通过CMMI5级、4级评估或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第6条政策“加大要素支持保障”:数字经济科计凯,89507239; 第5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新取得军工资质三证):工信管理科尤紫薇,8950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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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27-9/2024-30176
文号
-
公布日期
2024-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拱墅区关于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加快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在拱墅区纳税、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独立核算的,且符合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 2.本政策扶持对象若明确指出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申报企业统计属地应在拱墅区,且行业代码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范围内。其中,企业若非拱墅区规上企业的,还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和主营业务活动说明等经审计的佐证材料。 3.本政策扶持对象若为“新引进”、“新落户”企业的,是指本政策实施当年开始,在拱墅区范围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市外迁入拱墅区的企业和市内区外不带基数迁入拱墅区的企业(市内区外带基数迁入的企业属于存量企业),新注册或外区迁入时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照自然年度结算,上半年新注册或外区迁入企业当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下半年新注册或外区迁入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 4.“‘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扶持政策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以申报税务部门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口径为准。 5.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的政策条款,原则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以政采云公布的入围名单为准)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网上可下载)执行,包括“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中的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政策)。企业所在街道(大运河数智城)应做到严格把关、规范管理。 二、第一批兑现政策条款 1.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 1.1经认定,对首次入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经认定,对新引进的或存量培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进档的按差额扶持)。 1.3经认定,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首次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增幅在8%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利润、增加值的经济贡献奖励,以后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均以企业上一年度的经济贡献总额(经济贡献总额每年均需超过300(含)万元以上)为基数,且需符合环比增幅在8%以上的条件,可分为五种不同类型给予利润、增加值的经济贡献奖励:①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8%-15%(含)以内的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5%给予扶持;②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15%-30%(含)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6%给予扶持;③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30%-40%(含)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7%给予扶持;④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40%-50%(含)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8%给予扶持,⑤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增幅在50%以上按增量部分经济贡献总额的15%给予扶持。 2.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的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利润、增加值形成经济贡献总额最高10%、10%、9%、7%、6%给予企业扶持。从第三年起,对当年比上年经济贡献总额增长超过8%(含)以上部分,按照10%的标准予以扶持;对增长不足8%的部分,仍按照当年补助标准予以扶持。 3.“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入榜或首次入榜“独角兽”和“准独角兽”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费用扶持,具体以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创投服务平台微链等共同发布的年度杭州独角兽和准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4.大力扶持算力经济产业 4.1对于租用辖区各大数据中心机柜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4.2充分发挥各大数据中心对区域产业的支撑作用,鼓励辖区数据中心运营商积极招引算力经济产业链上下游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落户拱墅,当年新落户企业年经济贡献总额合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照新落户企业当年合计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数据中心运营商扶持。 5.推动企业资质升级 5.1经认定,通过CMMI5级、4级评估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级差奖励。 5.2经认定,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级差奖励。 5.3经认定,申请新取得军工资质三证的企业,按照每种资质分别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加大要素支持保障 6.1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区内楼宇(区国有企业自建的楼宇用房除外)中一次性购买之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1000元/平方米、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扶持。 6.2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租赁区内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每天每平方米0.8元,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于4月7日前向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申报,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2,胶装成册)均需一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的为:申请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第3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中的新取得军工资质三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申报材料(附件2)的为:申请第2条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第3条政策“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第4条政策“大力扶持算力经济产业”、第5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通过CMMI5级、4级评估或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第6条政策“加大要素支持保障”。此外,申请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中的经济贡献奖励、第2条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还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属地初审。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须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和申报材料(附件2,一式2份)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2023年度数字经济政策兑现(第一批)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式1份),于4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至区发改经信局。 四、其他 如有不明事项,请联系区发改经信局有关科室,具体如下: 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第2条政策“新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奖励”、第3条政策“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第4条政策“大力扶持算力经济产业”、第5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通过CMMI5级、4级评估或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第6条政策“加大要素支持保障”:数字经济科计凯,89507239; 第5条政策“推动企业资质升级”(新取得军工资质三证):工信管理科尤紫薇,89507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