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4-301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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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杭州市拱墅区建立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29 11:00:56 点击率:

一、政策背景

为建立健全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现多部门协同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拱墅区制定了《杭州市拱墅区建立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执行标准

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70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建立杭州市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的实施意见》(杭医保〔2023〕52号)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四块内容,由总体目标、基本政策、主要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聚焦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提高各类财政救助资金的绩效,多渠道筹集建立病贫无忧暖心基金。建立以困难家庭为单位的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现多部门协同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90%,有效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二部分,基本政策。明确保障对象为持有本区民政部门核发且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持证人员。保障范围包括困难群众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经基本医保等各类保险结算和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以社会救助家庭为单位,对其上一年度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部分给予100%兜底保障(特困人员5000元、低保家庭3万元、低边家庭5万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部分,主要措施。明确建立困难人员预警监测机制、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以及健全多元参与梯次减负和兜底保障机制等运行机制。将年度个人医疗费用现金支付超过2万元的低收入群体,以及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杭州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监测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管理力度,实施合理医疗费用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通过建立暖心基金对困难群众合理医疗费用进行封顶制帮扶,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贫共富工作。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专班统筹协调全区工作,机制作为共同富裕和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落实责任分工,对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数据资源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等责任单位,分别明确职责,并提出优化基层服务、加强信息统筹、加强宣传引导等几项要求。

四、注意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江海灵(局长)

沈  倩

联系电话:0571-88360305

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政策解读图片.jpg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杭州市拱墅区建立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24-30173

公布日期

2024-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为建立健全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现多部门协同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拱墅区制定了《杭州市拱墅区建立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执行标准

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70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建立杭州市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的实施意见》(杭医保〔2023〕52号)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四块内容,由总体目标、基本政策、主要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聚焦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提高各类财政救助资金的绩效,多渠道筹集建立病贫无忧暖心基金。建立以困难家庭为单位的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实现多部门协同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90%,有效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二部分,基本政策。明确保障对象为持有本区民政部门核发且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持证人员。保障范围包括困难群众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经基本医保等各类保险结算和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以社会救助家庭为单位,对其上一年度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部分给予100%兜底保障(特困人员5000元、低保家庭3万元、低边家庭5万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部分,主要措施。明确建立困难人员预警监测机制、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以及健全多元参与梯次减负和兜底保障机制等运行机制。将年度个人医疗费用现金支付超过2万元的低收入群体,以及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杭州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监测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管理力度,实施合理医疗费用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通过建立暖心基金对困难群众合理医疗费用进行封顶制帮扶,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贫共富工作。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专班统筹协调全区工作,机制作为共同富裕和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落实责任分工,对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数据资源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等责任单位,分别明确职责,并提出优化基层服务、加强信息统筹、加强宣传引导等几项要求。

四、注意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江海灵(局长)

沈  倩

联系电话:0571-883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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