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22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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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4]15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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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30 09:48:34 点击率:
申请人:王某民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为,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7日0时左右,被申请人以口头传唤为名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直至3月7日23时左右,才将申请人放出小河派出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传唤为名滥施强制行为,明知申请人系身患脑瘤的残疾病患,且没有需要采取拘留的违法行为,仍对申请人进行超过8小时的连续传唤,侵害了申请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该变相强制行为应属违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确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传唤证;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经过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接小河街道工作人员报案称:辖区居民王某民为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涉嫌寻衅滋事,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开具杭拱公(小)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于当日6时对王某民进行传唤,后在被申请人办案区内进行询问,3月8日0时传唤结束。
二、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王某民依法传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首先,根据报案人提交证据显示,2024年1月以来王某民多次越级信访登记,涉嫌寻衅滋事。被申请人接到街道工作人员报案后受案调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申请人具有开具传唤证的主体资格,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具传唤证,对王某民进行传唤询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王某民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2024年3月7日,经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将王某民的传唤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接街道工作人员报案,称王某民为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涉嫌寻衅滋事,故受案调查。2023年3月7日,经负责人批准,民警依法开具传唤证,后对王某民进行传唤,传唤时间从2024年3月7日6时至3月8日0时,期间办理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并对王某民制作了询问笔录。在传唤期间,民警依法保障了王某民饮食、休息的权利。因王某民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民警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传唤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王某民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情况;2、传唤证,拟证明公安机关使用传唤证的情况;3、传唤证审批表,拟证明传唤证经合法审批;4、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5、王某民、丁某骏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向王某民、丁某骏询问的情况;6、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王某民在办案区内吃饭、休息、到达、离开的截图,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王某民休息饮食权利及王某民到达、离开办案区时间;7、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拟证明小河街道委托工作人员报案的情况;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信访情况登记表,拟证明小河街道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王某民信访材料;9、情况说明,拟证明王某民传唤开始、结束时间;10、归案经过,拟证明王某民的到案情况;11、当事人身份资料,拟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补充意见如下:一、被申请人办案程序不合法、不合逻辑;二、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存在掩盖事实的嫌疑。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接到小河街道工作人员报案称:辖区居民王某民为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涉嫌寻衅滋事。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开具杭拱公(小)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当日6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后在办案区内进行询问。传唤期间,被申请人办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并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申请人对该传唤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4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就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杭拱公(小)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传唤证、身份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审批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王某民、丁某骏的询问笔录、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王某民在办案区内吃饭、休息、到达、离开的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身份资料、杭拱公(小)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之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传唤,2024年4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就相关报案作出杭拱公(小)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系调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过程性行为,已被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该行为并非终局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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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2239
文号
杭拱政复[2024]159号
公布日期
2024-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王某民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为,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7日0时左右,被申请人以口头传唤为名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直至3月7日23时左右,才将申请人放出小河派出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传唤为名滥施强制行为,明知申请人系身患脑瘤的残疾病患,且没有需要采取拘留的违法行为,仍对申请人进行超过8小时的连续传唤,侵害了申请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该变相强制行为应属违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确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传唤证;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经过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接小河街道工作人员报案称:辖区居民王某民为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涉嫌寻衅滋事,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开具杭拱公(小)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于当日6时对王某民进行传唤,后在被申请人办案区内进行询问,3月8日0时传唤结束。
二、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王某民依法传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首先,根据报案人提交证据显示,2024年1月以来王某民多次越级信访登记,涉嫌寻衅滋事。被申请人接到街道工作人员报案后受案调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申请人具有开具传唤证的主体资格,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具传唤证,对王某民进行传唤询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王某民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2024年3月7日,经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将王某民的传唤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接街道工作人员报案,称王某民为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涉嫌寻衅滋事,故受案调查。2023年3月7日,经负责人批准,民警依法开具传唤证,后对王某民进行传唤,传唤时间从2024年3月7日6时至3月8日0时,期间办理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并对王某民制作了询问笔录。在传唤期间,民警依法保障了王某民饮食、休息的权利。因王某民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民警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传唤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王某民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情况;2、传唤证,拟证明公安机关使用传唤证的情况;3、传唤证审批表,拟证明传唤证经合法审批;4、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5、王某民、丁某骏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向王某民、丁某骏询问的情况;6、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王某民在办案区内吃饭、休息、到达、离开的截图,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王某民休息饮食权利及王某民到达、离开办案区时间;7、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拟证明小河街道委托工作人员报案的情况;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信访情况登记表,拟证明小河街道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王某民信访材料;9、情况说明,拟证明王某民传唤开始、结束时间;10、归案经过,拟证明王某民的到案情况;11、当事人身份资料,拟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补充意见如下:一、被申请人办案程序不合法、不合逻辑;二、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存在掩盖事实的嫌疑。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接到小河街道工作人员报案称:辖区居民王某民为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涉嫌寻衅滋事。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开具杭拱公(小)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当日6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后在办案区内进行询问。传唤期间,被申请人办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并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申请人对该传唤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4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就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杭拱公(小)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传唤证、身份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审批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王某民、丁某骏的询问笔录、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王某民在办案区内吃饭、休息、到达、离开的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身份资料、杭拱公(小)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之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传唤,2024年4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就相关报案作出杭拱公(小)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系调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过程性行为,已被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该行为并非终局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