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7733543-8/2024-296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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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审管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审管办〔2023〕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
附件 | 关于印发《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1-11 09:31:31 点击率:
各科室、中心:
《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办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为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治理,结合我办实际,现对合同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做如下规范:
一、组织领导
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小额采购项目的交易实施和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小额采购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额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二、项目采购审批
(一)项目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未达到党组议事决策金额要求的项目资金使用的,由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提出采购方案,报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采购。
(二)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服务外包等购置项目,或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主要指机构运行经费,如设备维修、零星宣传品印刷、办公用品等)单项支出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由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提出采购方案,经党组会议同意后,予以组织实施。
三、电子卖场采购
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采购项目,电子卖场采购能够满足需求的,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四、3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
(一)业务科室可采取直接采购或者市场调查方式采购。除政策规定必须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应优先到大中型商超采购或通过大型电商平台采购。通过电商采购的,原则上应在官方旗舰店或自营店采购,如有同款产品,应提供2-3家官方旗舰店或自营店比价最低的截图证明。
(二)采用市场调查方式采购的,应由业务科室2人(含)以上共同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以择优选择的形式确定拟成交供应商,按照办“三重一大”制度和相关程序要求研究确定供应商。
五、30万元(含)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
(一)项目计划审核
业务科室应当对采购项目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制定比选方案。业务科室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小额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比选。
(二)比选方式
比选方式分为公开比选、邀请比选。公开比选,是指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进行采购。邀请比选,是指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的潜在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发布比选公告
公开比选项目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公开平台发布比选公告和成交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或有更正公告内容的,应在重新确定的比选日截止前3个工作日再次公告。比选公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
2.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4.项目需求情况和付款方式;
5.采购形式(可以最低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的需要公布评分标准);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7.公告期限;
8.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9.响应截止时间;
10.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四)成立比选评审小组
业务科室牵头组织比选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如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选取外部评审专家的,评审专家费由专业代理机构支付。
(五)比选评审程序
1.对比选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保存。
2.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布响应供应商名称,并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响应供应商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停止比选评审。
3.符合资质审核或报名参加比选的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的,可以采取领导班子会议(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方式确定供应商。
4.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六)成交公示
比选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公示,发布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六、合同协议的签订
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1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需要签订书面合同,1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或其他报销文本。
七、政府采购履约与验收
业务科室应当按照响应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确定履约验收程序,由业务科室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进行验收。
八、采购资料归档
业务科室应按规定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料收集整理,交综合科归档。
九、已按照办“三重一大”制度和相关程序确定的特定项目供应商,如文件印刷、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食堂耗材等,可直接在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不再走采购程序。
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如遇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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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733543-8/2024-29676
文号
拱审管办〔2023〕10号
公布日期
2024-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审管办
各科室、中心:
《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办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拱墅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为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治理,结合我办实际,现对合同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做如下规范:
一、组织领导
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小额采购项目的交易实施和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小额采购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额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二、项目采购审批
(一)项目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未达到党组议事决策金额要求的项目资金使用的,由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提出采购方案,报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采购。
(二)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服务外包等购置项目,或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主要指机构运行经费,如设备维修、零星宣传品印刷、办公用品等)单项支出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由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提出采购方案,经党组会议同意后,予以组织实施。
三、电子卖场采购
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采购项目,电子卖场采购能够满足需求的,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四、3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
(一)业务科室可采取直接采购或者市场调查方式采购。除政策规定必须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应优先到大中型商超采购或通过大型电商平台采购。通过电商采购的,原则上应在官方旗舰店或自营店采购,如有同款产品,应提供2-3家官方旗舰店或自营店比价最低的截图证明。
(二)采用市场调查方式采购的,应由业务科室2人(含)以上共同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以择优选择的形式确定拟成交供应商,按照办“三重一大”制度和相关程序要求研究确定供应商。
五、30万元(含)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
(一)项目计划审核
业务科室应当对采购项目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制定比选方案。业务科室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小额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比选。
(二)比选方式
比选方式分为公开比选、邀请比选。公开比选,是指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进行采购。邀请比选,是指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的潜在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发布比选公告
公开比选项目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公开平台发布比选公告和成交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或有更正公告内容的,应在重新确定的比选日截止前3个工作日再次公告。比选公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
2.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4.项目需求情况和付款方式;
5.采购形式(可以最低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的需要公布评分标准);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7.公告期限;
8.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9.响应截止时间;
10.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四)成立比选评审小组
业务科室牵头组织比选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如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选取外部评审专家的,评审专家费由专业代理机构支付。
(五)比选评审程序
1.对比选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保存。
2.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布响应供应商名称,并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响应供应商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停止比选评审。
3.符合资质审核或报名参加比选的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的,可以采取领导班子会议(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方式确定供应商。
4.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六)成交公示
比选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公示,发布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六、合同协议的签订
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1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需要签订书面合同,1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或其他报销文本。
七、政府采购履约与验收
业务科室应当按照响应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确定履约验收程序,由业务科室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进行验收。
八、采购资料归档
业务科室应按规定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料收集整理,交综合科归档。
九、已按照办“三重一大”制度和相关程序确定的特定项目供应商,如文件印刷、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食堂耗材等,可直接在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不再走采购程序。
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如遇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