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28-7/2023-280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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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08-14 17:08:22 点击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8号)、《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通知》(杭房局[2022]125号)、《市住保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23]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请各街道及各保租房项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金申报。
一、本通知所指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租房项目建设筹集以及与建设筹集有关的房源购买或装修改造等工程性支出(不包括空气质量检测等非工程性支出),以下简称有关支出。
二、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截至2023年7月30日已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或者杭州市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预)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同一级别建设筹集资金,单个项目累计建设筹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运营的保租房项目应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做好项目房源上传录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及时在省保租房系统进行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已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租金评估报告,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运营单位已将招租公告报区住建局备案。
2、已及时在省保租房系统平台录入项目和房源情况等信息。
三、申领专项资金的项目主体应与申请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的主体一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不存在与住房租赁业务相关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信访投诉、群访或群体性事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
四、资金分配原则:
1、按照项目的保租房建筑面积结合专项资金规模进行平均分配:单个项目应补助金额=单个项目保租房建筑面积 ÷我区2023年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保租房建筑面积总和×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下达资金。
2、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认定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总额。补助起始时间以项目认定书日期为准。
3、如按前述第1条原则计算的“单个项目应补助金额”高于项目认定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总额,则该项目按认定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总额进行补助,剩余项目按前述第1条原则对剩余资金进行分配。
4、保租房建筑面积以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或杭州市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预)所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及有关佐证材料;
2、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
3、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或杭州市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预)复印件;
4、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各单位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须单位盖章。
六、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由申领主体备齐资金申领材料报属地街道出具意见后,在2023年9月4日前报送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将申报企业及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补助环节、项目类型、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完成后,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分别向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备案。
七、 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2、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请审核表
3、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请承诺书
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拱墅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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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28-7/2023-28083
文号
-
公布日期
2023-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8号)、《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通知》(杭房局[2022]125号)、《市住保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23]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请各街道及各保租房项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金申报。
一、本通知所指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租房项目建设筹集以及与建设筹集有关的房源购买或装修改造等工程性支出(不包括空气质量检测等非工程性支出),以下简称有关支出。
二、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截至2023年7月30日已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或者杭州市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预)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同一级别建设筹集资金,单个项目累计建设筹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运营的保租房项目应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做好项目房源上传录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及时在省保租房系统进行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已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租金评估报告,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运营单位已将招租公告报区住建局备案。
2、已及时在省保租房系统平台录入项目和房源情况等信息。
三、申领专项资金的项目主体应与申请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的主体一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不存在与住房租赁业务相关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信访投诉、群访或群体性事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
四、资金分配原则:
1、按照项目的保租房建筑面积结合专项资金规模进行平均分配:单个项目应补助金额=单个项目保租房建筑面积 ÷我区2023年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保租房建筑面积总和×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下达资金。
2、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认定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总额。补助起始时间以项目认定书日期为准。
3、如按前述第1条原则计算的“单个项目应补助金额”高于项目认定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总额,则该项目按认定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总额进行补助,剩余项目按前述第1条原则对剩余资金进行分配。
4、保租房建筑面积以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或杭州市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预)所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及有关佐证材料;
2、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
3、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或杭州市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预)复印件;
4、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各单位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须单位盖章。
六、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由申领主体备齐资金申领材料报属地街道出具意见后,在2023年9月4日前报送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将申报企业及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补助环节、项目类型、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完成后,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分别向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备案。
七、 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2、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请审核表
3、拱墅区2023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请承诺书
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拱墅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