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24 15:14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杭州临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雨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91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临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雨桐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工资6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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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蒋正行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6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1楼115室(拱墅区总工会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奇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孔敏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6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1楼115室(拱墅区总工会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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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胜祥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7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00分在本委派出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白石巷256号5楼516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乐蜀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蒋世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168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1楼115室(拱墅区总工会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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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梁思欠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34号]已审结。因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34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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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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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雨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91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临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雨桐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工资6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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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蒋正行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6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1楼115室(拱墅区总工会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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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梁思欠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34号]已审结。因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2034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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