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2]13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3-30 发布日期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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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2]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3-30 11:33:03 点击率: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申请人胡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对其入学申请进行受理,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今年小学毕业,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申请人户籍地为浙江省淳安县,父亲在杭州已经工作12年,并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2年,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墅区。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准备好入学资料向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咨询初中入学事宜,学校答复申请人不符合入学条件,申请人不能在此就近入学。

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入学申请书》及相应报名材料,并且特地请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耽误申请人就近入学报名。现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提交《入学申请书》不予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入学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安排申请人在2022年9月开学前进入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初中部。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入学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户口本。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 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入学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责令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接受申请人初中入学报名,安排入学就读”,要求 “收件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内容,责令该校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申请人按时报名入学”。2022年8月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10日内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第一,履职答复未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入学申请无相关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7月23 日收到申请人的《入学申请书》,至申请人8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尚在履职答复期限内。第二,被申请人已多次沟通。因申请人胡某不符拱墅区 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条件,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就入学问题多次沟通,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后续,被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职程序合法合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入学申请书》及快递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时间,履职答复未逾期。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 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入学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责令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接受申请人初中入学报名,安排入学就读”,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8月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15日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入学申请书》、邮寄凭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 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入学申请书》,2022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时限的要求。且案涉履职申请受理行为作为履职申请答复前的阶段性行为,已被后续的履职申请答复所吸收,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另外,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针对上述书面答复另行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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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65

文号

杭拱政复[2022]135号

公布日期

2023-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申请人胡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对其入学申请进行受理,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今年小学毕业,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申请人户籍地为浙江省淳安县,父亲在杭州已经工作12年,并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2年,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墅区。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准备好入学资料向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咨询初中入学事宜,学校答复申请人不符合入学条件,申请人不能在此就近入学。

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入学申请书》及相应报名材料,并且特地请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耽误申请人就近入学报名。现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提交《入学申请书》不予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入学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安排申请人在2022年9月开学前进入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初中部。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入学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户口本。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 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入学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责令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接受申请人初中入学报名,安排入学就读”,要求 “收件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内容,责令该校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申请人按时报名入学”。2022年8月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10日内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第一,履职答复未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入学申请无相关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7月23 日收到申请人的《入学申请书》,至申请人8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尚在履职答复期限内。第二,被申请人已多次沟通。因申请人胡某不符拱墅区 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条件,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就入学问题多次沟通,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后续,被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职程序合法合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入学申请书》及快递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时间,履职答复未逾期。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 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入学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责令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接受申请人初中入学报名,安排入学就读”,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8月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15日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入学申请书》、邮寄凭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 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入学申请书》,2022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时限的要求。且案涉履职申请受理行为作为履职申请答复前的阶段性行为,已被后续的履职申请答复所吸收,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另外,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针对上述书面答复另行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