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68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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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4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3-30 | 发布日期 | 2023-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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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30 11:24:05 点击率:
申请人:刘某义。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刘某义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代聊介绍,到某国际酒店901房间见到第三人吴某莉,转账给其900元后与其发生肢体接触,但没有发生性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与吴某莉并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是由被申请人于3月23日下午到申请人单位将申请人传唤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吴某莉直接发生性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处罚错误。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23日,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第三人吴某莉存在卖淫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将申请人及第三人传唤至某派出所询问调查。经询问申请人、第三人及证人、组织辨认、对二人使用的手机予以证据保全及勘验等工作,被申请人于3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拘留暂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2022年3月5日下午,申请人刘某义以微信支付900元为条件,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第三人吴某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刘某义的陈述和申辩、吴某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其与吴某莉仅是发生肢体接触,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首先,当日第三人吴某莉从事的是卖淫职业,不提供按摩服务。吴某莉原本是在外地,3月5日到杭州来的目的就是卖淫赚钱,其由邵某丽(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采取强制措施)介绍客人,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提供按摩业务,吴某莉在笔录中也陈述 “我接的客人都是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来找我的客人都是发生性关系的,没有做按摩的”。而申请人刘某义在笔录中提到在抖音上加的代聊即王某志(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采取强制措施)从事的就是介绍卖淫业务,其介绍的女孩也都是卖淫的,故被申请人认为刘某义所述被介绍去按摩、在房间内做按摩等纯属虚构。其次,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刘某义付给身为卖淫女的吴某莉900元钱并在其房间长时间逗留,其提出未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明显不成立。刘某义在笔录中承认,其于2022年3月5日下午在微信上通过他人介绍,到某国际酒店结识吴某莉并转账给其900元,在房间逗留半小时左右。以上说法与第三人吴某莉所述一致。900元仅按摩半小时的价格明显超出正常按摩物价,而刘某义没有讨价还价,还与卖淫女在房间内长时间独处,其辩解明显不合理。同时,吴某莉在笔录中提出二人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志和邵某丽也承认介绍刘某义到吴某莉处嫖娼并收到嫖资分成,刘某义与吴某莉的手机勘验中也有在当天下午支付嫖资 900元的记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3月5日刘某义通过从事介绍卖淫服务的代聊(王某志)介绍,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结识卖淫女吴某莉,二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已构成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勘验、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且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情况;(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复核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履行处罚前告知及复核程序;(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送达情况;(5)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因疫情暂未执行拘留情况及通知家属情况;(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经合法审批;(7)传唤证,拟证明对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传唤情况;(8)刘某义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16时许曾到第三人处并在第三人处停留且转账给第三人900元钱的事实;(9)吴某莉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10)程某旺询问笔录,拟证明第三人吴某莉卖淫女的身份;(11)邵某丽询问笔录,拟证明第三人吴某莉卖淫女的身份及申请人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12)王某志询问笔录,拟证明第三人吴某莉卖淫女的身份及申请人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13)取保候审决定书,拟证明邵某丽及王某志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采取强制措施;(14)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说明,拟证明第三人对邵某丽、刘某义、程某旺的辨认情况;(15)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书证照片、发还清单,拟证明证据保全及发还情况;(16)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拟证明嫖资支付情况;(17)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及第三人到案情况;(18)保障饮食、休息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申请人及第三人合法权利情况;(19)人口信息查询,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第三人吴某莉在被申请人处做的笔录中,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及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的陈述均为虚假。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重新调查第三人吴某莉,申请人愿意与其当面对质。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3月23日,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第三人吴某莉存在卖淫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并将申请人及第三人传唤至某派出所。经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3月5日,申请人刘某义以微信支付900元为条件,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第三人吴某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复核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传唤证、刘某义询问笔录、吴某莉询问笔录、程某旺询问笔录、邵某丽询问笔录、王某志询问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说明、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书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归案经过、保障饮食、休息权利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吴某莉约定以微信支付900元为条件,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否认其有嫖娼行为,仅存在按摩行为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申请人、吴某莉、邵某丽、王某志进行询问,当日由邵某丽、王某志介绍申请人去吴某莉所在的某国际酒店901房间进行嫖娼,各方供认的事实相互吻合,且有相关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为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受案, 2022年3月24日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予以送达。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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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59
文号
杭拱政复[2022]44号
公布日期
2023-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刘某义。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刘某义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代聊介绍,到某国际酒店901房间见到第三人吴某莉,转账给其900元后与其发生肢体接触,但没有发生性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与吴某莉并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是由被申请人于3月23日下午到申请人单位将申请人传唤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吴某莉直接发生性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处罚错误。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23日,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第三人吴某莉存在卖淫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将申请人及第三人传唤至某派出所询问调查。经询问申请人、第三人及证人、组织辨认、对二人使用的手机予以证据保全及勘验等工作,被申请人于3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拘留暂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2022年3月5日下午,申请人刘某义以微信支付900元为条件,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第三人吴某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刘某义的陈述和申辩、吴某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其与吴某莉仅是发生肢体接触,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首先,当日第三人吴某莉从事的是卖淫职业,不提供按摩服务。吴某莉原本是在外地,3月5日到杭州来的目的就是卖淫赚钱,其由邵某丽(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采取强制措施)介绍客人,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提供按摩业务,吴某莉在笔录中也陈述 “我接的客人都是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来找我的客人都是发生性关系的,没有做按摩的”。而申请人刘某义在笔录中提到在抖音上加的代聊即王某志(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采取强制措施)从事的就是介绍卖淫业务,其介绍的女孩也都是卖淫的,故被申请人认为刘某义所述被介绍去按摩、在房间内做按摩等纯属虚构。其次,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刘某义付给身为卖淫女的吴某莉900元钱并在其房间长时间逗留,其提出未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明显不成立。刘某义在笔录中承认,其于2022年3月5日下午在微信上通过他人介绍,到某国际酒店结识吴某莉并转账给其900元,在房间逗留半小时左右。以上说法与第三人吴某莉所述一致。900元仅按摩半小时的价格明显超出正常按摩物价,而刘某义没有讨价还价,还与卖淫女在房间内长时间独处,其辩解明显不合理。同时,吴某莉在笔录中提出二人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志和邵某丽也承认介绍刘某义到吴某莉处嫖娼并收到嫖资分成,刘某义与吴某莉的手机勘验中也有在当天下午支付嫖资 900元的记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3月5日刘某义通过从事介绍卖淫服务的代聊(王某志)介绍,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结识卖淫女吴某莉,二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已构成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勘验、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且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情况;(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复核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履行处罚前告知及复核程序;(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送达情况;(5)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因疫情暂未执行拘留情况及通知家属情况;(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经合法审批;(7)传唤证,拟证明对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传唤情况;(8)刘某义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16时许曾到第三人处并在第三人处停留且转账给第三人900元钱的事实;(9)吴某莉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10)程某旺询问笔录,拟证明第三人吴某莉卖淫女的身份;(11)邵某丽询问笔录,拟证明第三人吴某莉卖淫女的身份及申请人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12)王某志询问笔录,拟证明第三人吴某莉卖淫女的身份及申请人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13)取保候审决定书,拟证明邵某丽及王某志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采取强制措施;(14)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说明,拟证明第三人对邵某丽、刘某义、程某旺的辨认情况;(15)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书证照片、发还清单,拟证明证据保全及发还情况;(16)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拟证明嫖资支付情况;(17)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及第三人到案情况;(18)保障饮食、休息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申请人及第三人合法权利情况;(19)人口信息查询,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第三人吴某莉在被申请人处做的笔录中,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及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的陈述均为虚假。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重新调查第三人吴某莉,申请人愿意与其当面对质。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3月23日,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第三人吴某莉存在卖淫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并将申请人及第三人传唤至某派出所。经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3月5日,申请人刘某义以微信支付900元为条件,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第三人吴某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复核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传唤证、刘某义询问笔录、吴某莉询问笔录、程某旺询问笔录、邵某丽询问笔录、王某志询问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说明、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书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归案经过、保障饮食、休息权利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吴某莉约定以微信支付900元为条件,在某国际酒店901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否认其有嫖娼行为,仅存在按摩行为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申请人、吴某莉、邵某丽、王某志进行询问,当日由邵某丽、王某志介绍申请人去吴某莉所在的某国际酒店901房间进行嫖娼,各方供认的事实相互吻合,且有相关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为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受案, 2022年3月24日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予以送达。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