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2]9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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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2]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3-28 16:12:11 点击率: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贾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下简称拱墅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但该处罚决定书至今并未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且该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系在杭州实习的大学生,因申请人女朋友在日常交流中提到拱墅区某府有一家私人会所,会所内有人打德州扑克,还有人担任“荷官”,申请人认为这家会所可能有赌博行为。2022年4月30日晚,申请人女朋友回家后承认去了上述会所,并提到有人在会所内打麻将,申请人不希望女朋友和这些有赌博恶习的人来往,遂拨打110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可以查清并阻止赌博行为。在报警电话中,接线员问申请人地址在哪,申请人误以为是在问报警人的地址在哪,就报了申请人的住址,同时接线员问赌博行为是否确定存在,申请人回答不是特别确定,希望公安机关可以查清。后续民警到达申请人住处后,将申请人女朋友带走询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女朋友核实案涉会所的具体地址。

申请人认为,上述会所客观上极有可能存在赌博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线索希望公安机关查处,并不构成报假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不具备查实犯罪的能力,只能在其认知范围内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线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公民提供的犯罪线索必须一查就准,不准就因此处罚普通公民,将会极大打击公民举报的积极性,造成放纵犯罪的恶果。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

被申请人拱墅公安分局答复称:2022年4月30日1时18分许,被申请人下属某派出所接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称:有人报警举报×楼×室有人赌博。民警立即出警至×楼×室,发现室内无人,遂与报警人联系,其称自己说的是×楼×室。民警赶到×楼×室,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谎报警情行为,故于当日受案并传唤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证人、对申请人手机进行勘验等调查工作,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影响暂未投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4月30日1时许,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楼×室与女友吴某丹发生争吵,其在明知×楼×室内无赌博行为的情况下,于1时18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室内有人赌博。证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吴某丹的证言、申请人手机通话记录、接警单详情及报警录音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与女友发生争吵,为引起公安重视,在明知室内没有赌博行为的情况下拨打110举报赌博,其行为属于谎报警情,已经扰乱了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量恰当。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实际举报拱墅区某府一处私人会所存在赌博现象,自己报警时误以为接线员问报警人的地址,所以报了自己的住处。首先,从报警录音中可以听出,申请人举报赌博,接线员询问“就是有人赌博是吧”,申请人说对,接线员随即询问“在哪里的”,申请人报出领骏世界的地址。上述对话清晰明了,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误解情况。其次,在民警出警到现场、询问申请人为何报警称有赌博以及在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其均未提出某府存在赌博这一情况,反而在民警多次询问其为何会说×楼×室有赌博行为的时候,表示是自己乱报警、想引起警察重视。综上,申请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谎报警情的陈述并不成立。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未送达、未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有申请人的签字捺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也有其签字捺印的“我不提出”,故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送达及处罚前告知义务,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情况。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民警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检查、证据保全、勘验、告知、处罚及送达等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及事实;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及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4、《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5、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交寄清单,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及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经合法审批;7、传唤证,拟证明传唤当事人情况;8、申请人、吴某丹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9、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拟证明在申请人身边发现物证及证据保全情况;10、发还清单,拟证明物证已发还申请人;11、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接警单及报警录音、接处警音视频,拟证明申请人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12、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到案情况;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14、人员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后补充提交了以下意见:1、申请人在现场签笔录时曾口头喊过冤枉,鉴于申请人系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且处在公安机关的高压之下,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不足以证明其报警时的主观状态如笔录所述。申请人在报警时对公安机关询问的“在哪里的”确实产生了误解,主观上不存在报假警的故意;2、申请人家属未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告知书,提交的证据中无实际送达的记录;3、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署“直接送达”的送达回执后,实际上并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4月30日1时18分许,被申请人下属某派出所接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称:有人报警杭州市拱墅区×楼×室有人赌博。民警立即处警至×楼×室,发现室内无人,遂与报警人联系,其称自己说的是×楼×室。民警赶到×楼×室,并未发现室内存在赌博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谎报警情行为,故于当日受案并传唤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4月30日1时许,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楼×室与女友吴某丹发生争吵,其在明知×楼×室内无赌博行为的情况下,于1时18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室内有人赌博,该行为属于谎报警情,已经扰乱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遂于2022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交寄清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传唤证、贾千、吴某丹询问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接警单及报警录音、接处警音视频、归案经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具有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杭州市拱墅区×楼×室内无赌博行为的情况下,拨打报警电话称室内有人赌博,后被申请人前往现场处警。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谎报警情,且已经扰乱了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受案,经调查、询问和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拱墅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29

文号

杭拱政复[2022]90号

公布日期

2023-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贾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下简称拱墅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但该处罚决定书至今并未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且该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系在杭州实习的大学生,因申请人女朋友在日常交流中提到拱墅区某府有一家私人会所,会所内有人打德州扑克,还有人担任“荷官”,申请人认为这家会所可能有赌博行为。2022年4月30日晚,申请人女朋友回家后承认去了上述会所,并提到有人在会所内打麻将,申请人不希望女朋友和这些有赌博恶习的人来往,遂拨打110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可以查清并阻止赌博行为。在报警电话中,接线员问申请人地址在哪,申请人误以为是在问报警人的地址在哪,就报了申请人的住址,同时接线员问赌博行为是否确定存在,申请人回答不是特别确定,希望公安机关可以查清。后续民警到达申请人住处后,将申请人女朋友带走询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女朋友核实案涉会所的具体地址。

申请人认为,上述会所客观上极有可能存在赌博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线索希望公安机关查处,并不构成报假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不具备查实犯罪的能力,只能在其认知范围内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线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公民提供的犯罪线索必须一查就准,不准就因此处罚普通公民,将会极大打击公民举报的积极性,造成放纵犯罪的恶果。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

被申请人拱墅公安分局答复称:2022年4月30日1时18分许,被申请人下属某派出所接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称:有人报警举报×楼×室有人赌博。民警立即出警至×楼×室,发现室内无人,遂与报警人联系,其称自己说的是×楼×室。民警赶到×楼×室,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谎报警情行为,故于当日受案并传唤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证人、对申请人手机进行勘验等调查工作,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影响暂未投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4月30日1时许,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楼×室与女友吴某丹发生争吵,其在明知×楼×室内无赌博行为的情况下,于1时18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室内有人赌博。证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吴某丹的证言、申请人手机通话记录、接警单详情及报警录音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与女友发生争吵,为引起公安重视,在明知室内没有赌博行为的情况下拨打110举报赌博,其行为属于谎报警情,已经扰乱了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量恰当。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实际举报拱墅区某府一处私人会所存在赌博现象,自己报警时误以为接线员问报警人的地址,所以报了自己的住处。首先,从报警录音中可以听出,申请人举报赌博,接线员询问“就是有人赌博是吧”,申请人说对,接线员随即询问“在哪里的”,申请人报出领骏世界的地址。上述对话清晰明了,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误解情况。其次,在民警出警到现场、询问申请人为何报警称有赌博以及在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其均未提出某府存在赌博这一情况,反而在民警多次询问其为何会说×楼×室有赌博行为的时候,表示是自己乱报警、想引起警察重视。综上,申请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谎报警情的陈述并不成立。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未送达、未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有申请人的签字捺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也有其签字捺印的“我不提出”,故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送达及处罚前告知义务,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情况。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民警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检查、证据保全、勘验、告知、处罚及送达等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及事实;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及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4、《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5、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交寄清单,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及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经合法审批;7、传唤证,拟证明传唤当事人情况;8、申请人、吴某丹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9、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拟证明在申请人身边发现物证及证据保全情况;10、发还清单,拟证明物证已发还申请人;11、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接警单及报警录音、接处警音视频,拟证明申请人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12、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到案情况;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14、人员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后补充提交了以下意见:1、申请人在现场签笔录时曾口头喊过冤枉,鉴于申请人系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且处在公安机关的高压之下,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不足以证明其报警时的主观状态如笔录所述。申请人在报警时对公安机关询问的“在哪里的”确实产生了误解,主观上不存在报假警的故意;2、申请人家属未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告知书,提交的证据中无实际送达的记录;3、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署“直接送达”的送达回执后,实际上并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4月30日1时18分许,被申请人下属某派出所接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称:有人报警杭州市拱墅区×楼×室有人赌博。民警立即处警至×楼×室,发现室内无人,遂与报警人联系,其称自己说的是×楼×室。民警赶到×楼×室,并未发现室内存在赌博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谎报警情行为,故于当日受案并传唤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4月30日1时许,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楼×室与女友吴某丹发生争吵,其在明知×楼×室内无赌博行为的情况下,于1时18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室内有人赌博,该行为属于谎报警情,已经扰乱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遂于2022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交寄清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传唤证、贾千、吴某丹询问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及书证照片、接警单及报警录音、接处警音视频、归案经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具有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杭州市拱墅区×楼×室内无赌博行为的情况下,拨打报警电话称室内有人赌博,后被申请人前往现场处警。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谎报警情,且已经扰乱了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受案,经调查、询问和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拱墅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