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6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7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3-28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03-28 15:39:48 点击率:
申请人:赵某元
申请人:王某生
申请人:顾某
申请人:高某法
申请人:赵某妹
申请人:高某华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赵某元等六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关于建房用地呈报表信息。根据杭州市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政(94)×号文件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拱政(1991)×号文件,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及丁某海的临时借用地,均为旱杂地或原宅基地,因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批机关是某镇人民政府,现属某街道办事处。以上各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应保存在某街道办事处。二、关于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依据。根据某镇政(94)×号文件和《告长乐单元一号地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住户书》中公布的拆迁、安置政策和网上检索均找不到相应的“确权”政策依据。多方咨询得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根据《府办简复2018年×号公文简复单》明确,“由属地街道作为农户确权工作的主体单位和责任单位。”请某街道办事处公开“确权”的政策依据。三、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我们多次检索、查询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均未找到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但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时在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仍在安置中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福利政策待遇。请某街道办事处公开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继续可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综上,申请人是按政策法规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所称的咨询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府办简复2018年×号公文简复单;4、身份证复印件;5、告长乐单元一号地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住户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赵某元等六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答复。2022年2月28日,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2.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3.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4.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5.大关村(居)民朱某娟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6.大关村(居)民吕某霞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7.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针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被申请人检索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杭州市某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若干规定》[某镇政(94)字×号]复印件。
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经了解,我街道虽协助开展了长乐单元一号地块的拆迁工作,但某街道并非长单单元一号地块的拆迁人,我街道未保存该地块拆迁安置的有关材料,因此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
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经了解相关情况,该四户大关村(居)民建房用地系由原某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原拱墅区某镇建制已于2006年撤销,相关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资料也已移交其他有关部门。从信息的实际保存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并未保存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客观上无法公开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从行政职权上来说,原某镇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基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职权;但被申请人系区政府派出机构,并不具有宅基地审批的行政职权。因此,针对该几项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公开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所需信息描述中的“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系属对特对事项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针对赵某元等六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2月28日,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经检索查询并了解有关情况,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EMS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部分复议请求超出了被复议行为的范围。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描述为“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以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然而其复议请求第二项中却变更了该部分信息表述,转而要求公开“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以及“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不论被申请人是否为上述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人的该部分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出了其2022年2月28日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范围,属于新的公开请求,超出了本案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事实上,赵某元等六人在3月29日另行提出了请求公开“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的申请,被申请人亦已依法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恳请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赵某元等六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事实;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拱墅区某镇撤镇建街的批复,拟证明2006年原拱墅区某镇建制撤销等事实;3、拱墅区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凭证,拟证明某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等事实。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经了解相关情况,该四户大关村(居)民建房用地系由原某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原拱墅区某镇建制已于2006年撤销,相关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资料也已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如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函[2006]×号文件,“撤销拱墅区某镇建制,在原区域范围内设立某街道办事处。”经检索了解得知杭州某股份制经济合作社在原区域内一直隶属于某街道。2011年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至2018年回迁(确权)安置均属于某街道办事处管辖。综上事实情况,建房用地呈报表信息理应在某街道存档。
申请人同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建房用地呈报表;2、行政街道划分示意图一份(手绘)。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3月15日,原拱墅区某镇撤镇建街,成立某街道办事处。2022年2月28日,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2.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3.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4.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5.大关村(居)民朱某娟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6.大关村(居)民吕某霞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7.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并了解有关情况后,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被申请人保存有《关于杭州市某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若干规定》[某镇政(94)字×号]复印件,现将该文件复印件随本答复书附上;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我街道未保存该地块拆迁安置的有关材料,因此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答复人处不存在;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建议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咨询;关于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拱墅区某镇撤镇建街的批复、拱墅区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七项系要求获得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和知晓《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第七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申请人并未明确要求获知的是具体权属还是要求公开《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被申请人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和释明,而是径自作出答复,属于主体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在次日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23
文号
杭拱政复[2022]71号
公布日期
2023-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赵某元
申请人:王某生
申请人:顾某
申请人:高某法
申请人:赵某妹
申请人:高某华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赵某元等六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关于建房用地呈报表信息。根据杭州市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政(94)×号文件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拱政(1991)×号文件,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及丁某海的临时借用地,均为旱杂地或原宅基地,因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批机关是某镇人民政府,现属某街道办事处。以上各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应保存在某街道办事处。二、关于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依据。根据某镇政(94)×号文件和《告长乐单元一号地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住户书》中公布的拆迁、安置政策和网上检索均找不到相应的“确权”政策依据。多方咨询得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根据《府办简复2018年×号公文简复单》明确,“由属地街道作为农户确权工作的主体单位和责任单位。”请某街道办事处公开“确权”的政策依据。三、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我们多次检索、查询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均未找到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但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时在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仍在安置中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福利政策待遇。请某街道办事处公开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继续可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综上,申请人是按政策法规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所称的咨询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府办简复2018年×号公文简复单;4、身份证复印件;5、告长乐单元一号地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住户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赵某元等六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答复。2022年2月28日,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2.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3.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4.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5.大关村(居)民朱某娟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6.大关村(居)民吕某霞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7.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针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被申请人检索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杭州市某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若干规定》[某镇政(94)字×号]复印件。
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经了解,我街道虽协助开展了长乐单元一号地块的拆迁工作,但某街道并非长单单元一号地块的拆迁人,我街道未保存该地块拆迁安置的有关材料,因此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
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经了解相关情况,该四户大关村(居)民建房用地系由原某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原拱墅区某镇建制已于2006年撤销,相关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资料也已移交其他有关部门。从信息的实际保存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并未保存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客观上无法公开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从行政职权上来说,原某镇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基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职权;但被申请人系区政府派出机构,并不具有宅基地审批的行政职权。因此,针对该几项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公开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所需信息描述中的“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系属对特对事项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针对赵某元等六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2月28日,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经检索查询并了解有关情况,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EMS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部分复议请求超出了被复议行为的范围。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描述为“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以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然而其复议请求第二项中却变更了该部分信息表述,转而要求公开“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以及“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享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策依据”。不论被申请人是否为上述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人的该部分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出了其2022年2月28日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范围,属于新的公开请求,超出了本案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事实上,赵某元等六人在3月29日另行提出了请求公开“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的申请,被申请人亦已依法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恳请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赵某元等六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事实;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拱墅区某镇撤镇建街的批复,拟证明2006年原拱墅区某镇建制撤销等事实;3、拱墅区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凭证,拟证明某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等事实。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经了解相关情况,该四户大关村(居)民建房用地系由原某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原拱墅区某镇建制已于2006年撤销,相关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资料也已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如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函[2006]×号文件,“撤销拱墅区某镇建制,在原区域范围内设立某街道办事处。”经检索了解得知杭州某股份制经济合作社在原区域内一直隶属于某街道。2011年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至2018年回迁(确权)安置均属于某街道办事处管辖。综上事实情况,建房用地呈报表信息理应在某街道存档。
申请人同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建房用地呈报表;2、行政街道划分示意图一份(手绘)。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3月15日,原拱墅区某镇撤镇建街,成立某街道办事处。2022年2月28日,赵某元等六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2.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3.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4.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5.大关村(居)民朱某娟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6.大关村(居)民吕某霞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7.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并了解有关情况后,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杭州市拱墅区村(居)民申请用地建房的审批政策文件,被申请人保存有《关于杭州市某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若干规定》[某镇政(94)字×号]复印件,现将该文件复印件随本答复书附上;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长乐单元一号地块拆迁、安置(确权)的政策文件,我街道未保存该地块拆迁安置的有关材料,因此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答复人处不存在;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大关村(居)民林某辉户、朱某娟户、吕某霞户、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建议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咨询;关于享受过房改房福利的能否再申请用地建私房?、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时间界定、“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拱墅区某镇撤镇建街的批复、拱墅区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七项系要求获得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和知晓《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第七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大关村(居)民丁某海户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某镇字(96)第×号《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的原始集体所有权属。”申请人并未明确要求获知的是具体权属还是要求公开《临时借用地呈报表》及《集体土地经营场地权属审核登记表》。被申请人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和释明,而是径自作出答复,属于主体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在次日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