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6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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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12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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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7 15:21:11 点击率:
申请人:柯某俊。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第三人:娄某瑶。
申请人柯某俊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在2022年6月25日晚以手摸胸部的方式猥亵被侵害人娄某某,并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首先,2022年6月25日当晚,申请人因饮酒较多意识模糊,双手存在无意识摆动,仅与被侵害人有视觉上的重叠,未实际接触到被侵害人胸部,不存在猥亵事实;其次,即使申请人记忆不清,确因手部摆动误触被侵害人,也不存在主观猥亵故意,不构成猥亵行为;最后,即使认定申请人存在触碰,申请人与被害人胸口重合短短一秒,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足以治安处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2年6月2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接第三人报案称:其于2022年6月25日20时45分许在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被一男子摸胸猥亵,米市巷派出所遂受案调查。米市巷派出所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第三人控告其被申请人柯某俊摸胸猥亵。民警随后将柯某俊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周边证人进行询问,调取现场监控,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后查明:2022年6月25日晚上,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处以手摸胸部的方式猥亵第三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遂认定申请人有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综上,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猥亵为由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柯某俊的手部已经触碰到第三人胸部。首先,第三人与申请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其在案发第一时间寻求同事帮助,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在民警出警现场即当众控告申请人摸其胸部,不存在诬告的可能。其次,申请人案发时虽喝过酒,但尚未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醉酒的人既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也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从医学观点来看,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精神虽然出现了某些变化,但只是高级的最复杂的精神机能开始削弱,表现为语言增多,行为放纵,情绪不稳,常常由快乐变为激怒,并出现冲突与侵犯的倾向。不过,尽管醉酒行为人有上述精神上的变化,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对周围事情和自己的所作所为,通常都能分析、判断和理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时虽有醉酒表现,但行走自如且能正常应答,不存在双手无意识摆动的情况。最后,现场视频监控画面显示,6月25日20时45分20秒申请人沿着车子前方往杭州大厦拐进时,步态正常,双手摆动幅度正常;在6月25日20时45分26秒与第三人碰面时突然将右手大幅度上摆至第三人胸部位置,该行为与其所说的“确因手部摆动误触被侵害人”明显不一致;第三人当即将申请人右手推开,在事后的询问中双方均认可申请人用手碰到娄某某胸部。
(二)申请人碰到第三人胸部的行为属于猥亵。申请人虽辩解自己不小心碰到第三人胸部及在申请中提出“也不存在主观猥亵故意”,但其说法与现场画面显示明显不一致。如前所述,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时虽有醉酒表现,但行走自如且能正常应答,不存在双手无意识摆动的情况。从监控画面可以明显看到申请人在与第三人遇见前步态正常、行动自如,而在与第三人碰面时突然向其胸部伸手。一般人依据普通社会经验即可认知到女性胸部为敏感隐私部位,非经女性当事人同意一般人不能触碰,在正常社会交往中面对陌生女性走过,一般人也会依据正常伦理观念避免触碰女性胸部。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及社会阅历,其在笔录中也表现出能认识到触碰女性胸部属于不应该的行为。而申请人在与不认识的第三人碰面时突然主动伸手去摸其胸部,不属于其认为的“不小心碰到”;其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具有猥亵性质而仍旧实施,不属于其认为的不具有主观故意。综上,其用手摸女性胸部的行为属于猥亵。
(三)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猥亵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对其猥亵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并无不妥。
综上,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用手摸胸部的方式猥亵第三人,被申请人对柯某俊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办案程序合法。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根据娄某某的报案依法受案调查;2022年6月26日,米市巷派出所民警依法调取了事发时间段内的监控视频。2021年6月25日晚,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申请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办理本案中无威胁等行为,期间依法保障其饮食休息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申请人核对,申请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民警依法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本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猥亵为由给予柯某俊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及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视频监控,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的情况;(7)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拟证明公安机关下载现场治安监控的情况;(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9)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情况;(10)申请人、第三人、应庆华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刘俊清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辨认的情况;(11)发生情况报告表,拟证明娄某某自书情况;(12)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保障休息、饮食权利情况;(13)情况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制作电话记录、开展传唤的情况;(1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公安机关与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的情况;(15)书证照片,拟证明传唤进出情况;(16)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接警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申请人与报案人当时仅发生视觉重合,并未侵袭报案人胸部。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来看,申请人在2022年6月25日晚20点45分34 秒自申请人车前部向车尾部走去。此时申请人步态虚浮,显有醉酒之相,双臂大幅摆动,径直前走。在20点45分39秒和40秒之间,申请人与报案人胸口位置重叠,但视频监控并未直接拍摄到申请人手在报案人胸部揉捏、触碰、猥亵的情况,仅有重合而已。且当时四周无人,并无其余目击者及其他证据,仅依据上述视频监控及报案人口头陈述无法得出申请人伸手揉捏、触碰、猥亵报案人的确定性结论。
二、申请人即使有触碰,其与报案人视觉重合时间极短、不足一秒,并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猥亵行为。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要判定是否属于猥亵,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本案本质上只是一个误解,不应当以行政处罚予以对待。
三、被申请人证据不足,无法得出处罚结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判断的直接证据仅有证据7“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恳请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6月25日晚,第三人报警称,其在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被人摸胸猥亵。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遂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并将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周边证人、调取现场监控、现场勘验后查明,案发当日,申请人在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以手摸胸部方式猥亵第三人。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猥亵他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视频监控、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第三人、应庆华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刘俊清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身份信息、发生情况报告表、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情况说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书证照片、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猥亵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当晚虽有醉酒表现,但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存在双手无意识摆动的情况。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申请人与被侵害人碰面时突然向其胸部伸手。根据社会经验,女性胸部为敏感隐私部位,在与陌生女性接近时,应当依据正常伦理观念避免触碰女性胸部。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具有猥亵性质而仍旧实施,其提出的不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成立。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用手摸第三人胸部的行为属于猥亵,被申请人对其猥亵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并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5日受案后依法履行询问、处罚前告知等程序。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七条 猥亵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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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11
文号
杭拱政复[2022]120号
公布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柯某俊。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第三人:娄某瑶。
申请人柯某俊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在2022年6月25日晚以手摸胸部的方式猥亵被侵害人娄某某,并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首先,2022年6月25日当晚,申请人因饮酒较多意识模糊,双手存在无意识摆动,仅与被侵害人有视觉上的重叠,未实际接触到被侵害人胸部,不存在猥亵事实;其次,即使申请人记忆不清,确因手部摆动误触被侵害人,也不存在主观猥亵故意,不构成猥亵行为;最后,即使认定申请人存在触碰,申请人与被害人胸口重合短短一秒,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足以治安处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2年6月2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接第三人报案称:其于2022年6月25日20时45分许在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被一男子摸胸猥亵,米市巷派出所遂受案调查。米市巷派出所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第三人控告其被申请人柯某俊摸胸猥亵。民警随后将柯某俊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周边证人进行询问,调取现场监控,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后查明:2022年6月25日晚上,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处以手摸胸部的方式猥亵第三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遂认定申请人有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综上,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猥亵为由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柯某俊的手部已经触碰到第三人胸部。首先,第三人与申请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其在案发第一时间寻求同事帮助,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在民警出警现场即当众控告申请人摸其胸部,不存在诬告的可能。其次,申请人案发时虽喝过酒,但尚未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醉酒的人既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也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从医学观点来看,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精神虽然出现了某些变化,但只是高级的最复杂的精神机能开始削弱,表现为语言增多,行为放纵,情绪不稳,常常由快乐变为激怒,并出现冲突与侵犯的倾向。不过,尽管醉酒行为人有上述精神上的变化,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对周围事情和自己的所作所为,通常都能分析、判断和理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时虽有醉酒表现,但行走自如且能正常应答,不存在双手无意识摆动的情况。最后,现场视频监控画面显示,6月25日20时45分20秒申请人沿着车子前方往杭州大厦拐进时,步态正常,双手摆动幅度正常;在6月25日20时45分26秒与第三人碰面时突然将右手大幅度上摆至第三人胸部位置,该行为与其所说的“确因手部摆动误触被侵害人”明显不一致;第三人当即将申请人右手推开,在事后的询问中双方均认可申请人用手碰到娄某某胸部。
(二)申请人碰到第三人胸部的行为属于猥亵。申请人虽辩解自己不小心碰到第三人胸部及在申请中提出“也不存在主观猥亵故意”,但其说法与现场画面显示明显不一致。如前所述,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时虽有醉酒表现,但行走自如且能正常应答,不存在双手无意识摆动的情况。从监控画面可以明显看到申请人在与第三人遇见前步态正常、行动自如,而在与第三人碰面时突然向其胸部伸手。一般人依据普通社会经验即可认知到女性胸部为敏感隐私部位,非经女性当事人同意一般人不能触碰,在正常社会交往中面对陌生女性走过,一般人也会依据正常伦理观念避免触碰女性胸部。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及社会阅历,其在笔录中也表现出能认识到触碰女性胸部属于不应该的行为。而申请人在与不认识的第三人碰面时突然主动伸手去摸其胸部,不属于其认为的“不小心碰到”;其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具有猥亵性质而仍旧实施,不属于其认为的不具有主观故意。综上,其用手摸女性胸部的行为属于猥亵。
(三)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猥亵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对其猥亵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并无不妥。
综上,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用手摸胸部的方式猥亵第三人,被申请人对柯某俊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办案程序合法。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根据娄某某的报案依法受案调查;2022年6月26日,米市巷派出所民警依法调取了事发时间段内的监控视频。2021年6月25日晚,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申请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办理本案中无威胁等行为,期间依法保障其饮食休息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申请人核对,申请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民警依法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本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猥亵为由给予柯某俊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及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视频监控,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的情况;(7)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拟证明公安机关下载现场治安监控的情况;(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9)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情况;(10)申请人、第三人、应庆华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刘俊清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辨认的情况;(11)发生情况报告表,拟证明娄某某自书情况;(12)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保障休息、饮食权利情况;(13)情况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制作电话记录、开展传唤的情况;(1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公安机关与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的情况;(15)书证照片,拟证明传唤进出情况;(16)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接警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申请人与报案人当时仅发生视觉重合,并未侵袭报案人胸部。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来看,申请人在2022年6月25日晚20点45分34 秒自申请人车前部向车尾部走去。此时申请人步态虚浮,显有醉酒之相,双臂大幅摆动,径直前走。在20点45分39秒和40秒之间,申请人与报案人胸口位置重叠,但视频监控并未直接拍摄到申请人手在报案人胸部揉捏、触碰、猥亵的情况,仅有重合而已。且当时四周无人,并无其余目击者及其他证据,仅依据上述视频监控及报案人口头陈述无法得出申请人伸手揉捏、触碰、猥亵报案人的确定性结论。
二、申请人即使有触碰,其与报案人视觉重合时间极短、不足一秒,并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猥亵行为。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要判定是否属于猥亵,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本案本质上只是一个误解,不应当以行政处罚予以对待。
三、被申请人证据不足,无法得出处罚结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判断的直接证据仅有证据7“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恳请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6月25日晚,第三人报警称,其在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被人摸胸猥亵。被申请人所属米市巷派出所遂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并将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周边证人、调取现场监控、现场勘验后查明,案发当日,申请人在杭州某大厦某座门口以手摸胸部方式猥亵第三人。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猥亵他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视频监控、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第三人、应庆华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刘俊清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身份信息、发生情况报告表、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情况说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书证照片、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猥亵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当晚虽有醉酒表现,但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存在双手无意识摆动的情况。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申请人与被侵害人碰面时突然向其胸部伸手。根据社会经验,女性胸部为敏感隐私部位,在与陌生女性接近时,应当依据正常伦理观念避免触碰女性胸部。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具有猥亵性质而仍旧实施,其提出的不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成立。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用手摸第三人胸部的行为属于猥亵,被申请人对其猥亵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并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5日受案后依法履行询问、处罚前告知等程序。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七条 猥亵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