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6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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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8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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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7 15:20:04 点击率:
申请人:张某涛。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涛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5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因涉嫌嫖娼被查处,并于当天下午2点36分被传唤,直至晚上11点多才结束。申请人被传唤后,一直被关在“小黑屋”内,分别有4个人分两组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诱导申请人承认嫖娼行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物证”不存在。
申请人一直以来无违法经历,品德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自身经济条件一般的情况下,还一直关爱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且在事发后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的行为,应给予从宽处理。目前疫情期间,申请人不想给政府带来麻烦,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一定会知错就改,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行政拘留三日。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3)情况说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所属拱宸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拱宸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有卖淫嫖娼活动的嫌疑,遂受案调查。民警赶至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现场查获张某涛及苏某花并将其传唤至拱宸桥派出所。经审查,张某涛对自己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与苏某花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此,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张某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经调查查明:2022年3月23日,张某涛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以支付600元人民币为条件,与苏某花以“口交”、“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张某涛被查获时已经支付给苏某花嫖资600元人民币。根据张某涛、苏某花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张某涛有嫖娼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张某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张某涛。
三、对申请人张某涛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张某涛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变更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1、对张某涛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3月23日,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当场查获张某涛及苏某花,并将二人口头传唤至拱宸桥派出所询问调查,张某涛对自己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与苏某花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张某涛、苏某花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涛有嫖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妥。2、本案办案程序合法。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所属拱宸桥派出所依法受案调查;现场查获张某涛及苏某花后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调查,在办理本案中无威胁等行为,期间依法保障其饮食休息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张某涛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张某涛核对,张某涛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民警依法告知拟对张某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张某涛本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张某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张某涛本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张某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张某涛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4、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张某涛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5、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6、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情况;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呈请文书、发还清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相关物证进行扣押情况;8、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进行勘验的情况;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张某涛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9、张某涛、苏某花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0、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在询问期间相关当事人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1、情况说明,拟证明因疫情暂未执行行政拘留及涉案地点核实的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本案现场照片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照片并不涉及卖淫嫖娼的内容,且苏某花并未收取相关钱财。申请人从未有过其他嫖娼记录,也从未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一百二十七条:“嫖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口交或者借助器械满足性欲等非进入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初次卖淫、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结合本案,申请人是初次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申请人一直以来无违法经历,品德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自己条件一般的情况下,还一直关爱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且在事情发生后申请人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的行为,应给予从宽处理。
据此,申请人要求依法从宽处理,重新作出符合事实的合情合理合法之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3月23日,拱宸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有卖淫嫖娼嫌疑,遂受案调查,于现场查获申请人及苏某花,并将其传唤至拱宸桥派出所。经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以支付600元人民币为条件,与苏某花以“口交”、“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申请人被查获时已经支付给苏某花嫖资600元人民币。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呈请文书、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某涛、苏某花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苏某花以微信支付600元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以“口交”、“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其为初次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应给予从宽处理。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受案, 同日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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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10
文号
杭拱政复[2022]84号
公布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张某涛。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涛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5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因涉嫌嫖娼被查处,并于当天下午2点36分被传唤,直至晚上11点多才结束。申请人被传唤后,一直被关在“小黑屋”内,分别有4个人分两组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诱导申请人承认嫖娼行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物证”不存在。
申请人一直以来无违法经历,品德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自身经济条件一般的情况下,还一直关爱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且在事发后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的行为,应给予从宽处理。目前疫情期间,申请人不想给政府带来麻烦,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一定会知错就改,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行政拘留三日。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3)情况说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所属拱宸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拱宸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有卖淫嫖娼活动的嫌疑,遂受案调查。民警赶至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现场查获张某涛及苏某花并将其传唤至拱宸桥派出所。经审查,张某涛对自己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与苏某花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此,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张某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经调查查明:2022年3月23日,张某涛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以支付600元人民币为条件,与苏某花以“口交”、“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张某涛被查获时已经支付给苏某花嫖资600元人民币。根据张某涛、苏某花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张某涛有嫖娼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张某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张某涛。
三、对申请人张某涛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张某涛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变更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1、对张某涛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3月23日,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当场查获张某涛及苏某花,并将二人口头传唤至拱宸桥派出所询问调查,张某涛对自己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与苏某花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张某涛、苏某花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涛有嫖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妥。2、本案办案程序合法。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所属拱宸桥派出所依法受案调查;现场查获张某涛及苏某花后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调查,在办理本案中无威胁等行为,期间依法保障其饮食休息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张某涛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张某涛核对,张某涛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民警依法告知拟对张某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张某涛本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张某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张某涛本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张某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张某涛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4、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张某涛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5、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6、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情况;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呈请文书、发还清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相关物证进行扣押情况;8、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进行勘验的情况;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张某涛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9、张某涛、苏某花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0、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在询问期间相关当事人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1、情况说明,拟证明因疫情暂未执行行政拘留及涉案地点核实的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本案现场照片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照片并不涉及卖淫嫖娼的内容,且苏某花并未收取相关钱财。申请人从未有过其他嫖娼记录,也从未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一百二十七条:“嫖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口交或者借助器械满足性欲等非进入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初次卖淫、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结合本案,申请人是初次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申请人一直以来无违法经历,品德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自己条件一般的情况下,还一直关爱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且在事情发生后申请人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的行为,应给予从宽处理。
据此,申请人要求依法从宽处理,重新作出符合事实的合情合理合法之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3月23日,拱宸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有卖淫嫖娼嫌疑,遂受案调查,于现场查获申请人及苏某花,并将其传唤至拱宸桥派出所。经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以支付600元人民币为条件,与苏某花以“口交”、“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申请人被查获时已经支付给苏某花嫖资600元人民币。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呈请文书、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某涛、苏某花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苏某花以微信支付600元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某室内以“口交”、“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其为初次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应给予从宽处理。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受案, 同日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