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2]5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3-27 发布日期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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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3-27 15:11:44 点击率:

申请人:桂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桂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生活消费所需,申请人于2022年3月20日在淘宝网平台的某劲道酒类旗舰店购买某劲道铁皮石斛酒两瓶。3月26日,申请人发现该铁皮石斛酒里面没有石斛,配料表显示只有铁皮石斛花(干花)、铁皮石斛叶(干叶)。商家利用容易引人误解的产品名称“铁皮石斛酒”,加上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及商品评价页的回复内容,一步步引导消费者认为该酒添加有铁皮石斛。商家的商品详情页明确用铁皮石斛入料,同时商家客服答复该酒添加铁皮石斛,让申请人认为该酒是用铁皮石斛泡制的,申请人在错误认知下购买了该商品。上述两点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发起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予采纳,仅引用商家页面宣传的部分内容,称商家没有违反广告法规定,视事实、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存在。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内容截图;(2)案涉某劲道铁皮石斛酒购买记录截图;(3)案涉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包装及实物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某(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宣称添加铁皮石斛,而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实际不含有铁皮石斛,要求退货退款和赔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调取涉案商品网页详情及产品相关书证,以及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3月2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本案调解终止,因无充分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经查明,被投诉人销售的某劲道铁皮石斛酒(配制酒),外包装标签显示配料表为优质酱香型白酒(高粱、小麦、水)、铁皮石斛花(干制品)、铁皮石斛叶(干叶),被投诉人在产品宣传网页明显位置展示上述标签内容,另外配以铁皮石斛的图片,标注 “铁皮石斛入料”等字样。

被申请人认为“铁皮石斛”作为一种植物的正式名称,概念外延包括铁皮石斛花和叶,并不单纯指代铁皮石斛茎,涉案某劲道铁皮石斛酒中含有铁皮石斛花(干制品)和铁皮石斛叶(干叶),同时网页中也已明确标识其具体配料成分,故认定被投诉人在网页中宣称“铁皮石斛入料”内容虚假、引人误解证据不足,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置,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客观公正。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投诉材料(包括反馈内容),拟证明申请人的投诉情况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2)涉案订单截图及交易快照、涉案商品照片、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中国植物志》节选,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涉嫌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3)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事实;(4)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某(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购买某劲道铁皮石斛酒两瓶。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称:“某(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宣称添加了铁皮石斛,而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实际不含有铁皮石斛,要求退货退款和赔偿。现投诉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被举报人提供了由贵州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案涉铁皮石斛酒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因无充分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包括反馈内容)、涉案订单截图及交易快照、涉案商品照片、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中国植物志》节选、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案涉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外包装可见配料表为“优质酱香型白酒(高粱、小麦、水)、铁皮石斛花(干制品)、铁皮石斛叶(干叶)”,并且被举报人在产品宣传网页明显位置展示了上述标签内容,另外配以铁皮石斛的图片,标注了“铁皮石斛入料”等字样。“铁皮石斛”作为一种植物的正式名称,其概念包括铁皮石斛花和叶,并不单纯指铁皮石斛茎。故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网页中宣称“铁皮石斛入料”内容虚假,引人误解,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后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06

文号

杭拱政复[2022]58号

公布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桂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桂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生活消费所需,申请人于2022年3月20日在淘宝网平台的某劲道酒类旗舰店购买某劲道铁皮石斛酒两瓶。3月26日,申请人发现该铁皮石斛酒里面没有石斛,配料表显示只有铁皮石斛花(干花)、铁皮石斛叶(干叶)。商家利用容易引人误解的产品名称“铁皮石斛酒”,加上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及商品评价页的回复内容,一步步引导消费者认为该酒添加有铁皮石斛。商家的商品详情页明确用铁皮石斛入料,同时商家客服答复该酒添加铁皮石斛,让申请人认为该酒是用铁皮石斛泡制的,申请人在错误认知下购买了该商品。上述两点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发起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予采纳,仅引用商家页面宣传的部分内容,称商家没有违反广告法规定,视事实、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存在。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内容截图;(2)案涉某劲道铁皮石斛酒购买记录截图;(3)案涉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包装及实物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某(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宣称添加铁皮石斛,而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实际不含有铁皮石斛,要求退货退款和赔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调取涉案商品网页详情及产品相关书证,以及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3月2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本案调解终止,因无充分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经查明,被投诉人销售的某劲道铁皮石斛酒(配制酒),外包装标签显示配料表为优质酱香型白酒(高粱、小麦、水)、铁皮石斛花(干制品)、铁皮石斛叶(干叶),被投诉人在产品宣传网页明显位置展示上述标签内容,另外配以铁皮石斛的图片,标注 “铁皮石斛入料”等字样。

被申请人认为“铁皮石斛”作为一种植物的正式名称,概念外延包括铁皮石斛花和叶,并不单纯指代铁皮石斛茎,涉案某劲道铁皮石斛酒中含有铁皮石斛花(干制品)和铁皮石斛叶(干叶),同时网页中也已明确标识其具体配料成分,故认定被投诉人在网页中宣称“铁皮石斛入料”内容虚假、引人误解证据不足,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置,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客观公正。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投诉材料(包括反馈内容),拟证明申请人的投诉情况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2)涉案订单截图及交易快照、涉案商品照片、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中国植物志》节选,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涉嫌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3)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事实;(4)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某(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购买某劲道铁皮石斛酒两瓶。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称:“某(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宣称添加了铁皮石斛,而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实际不含有铁皮石斛,要求退货退款和赔偿。现投诉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被举报人提供了由贵州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案涉铁皮石斛酒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因无充分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包括反馈内容)、涉案订单截图及交易快照、涉案商品照片、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中国植物志》节选、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案涉某劲道铁皮石斛酒,外包装可见配料表为“优质酱香型白酒(高粱、小麦、水)、铁皮石斛花(干制品)、铁皮石斛叶(干叶)”,并且被举报人在产品宣传网页明显位置展示了上述标签内容,另外配以铁皮石斛的图片,标注了“铁皮石斛入料”等字样。“铁皮石斛”作为一种植物的正式名称,其概念包括铁皮石斛花和叶,并不单纯指铁皮石斛茎。故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网页中宣称“铁皮石斛入料”内容虚假,引人误解,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后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