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05 14:24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杭州观弧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瑾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350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观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瑾支付2022121日至2023331日期间工资40136.83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将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迪佛汽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詹金明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4409]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詹金明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迪佛汽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建龙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4410]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詹金明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迪佛汽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杭州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4411]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詹金明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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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0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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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瑾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350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观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瑾支付2022121日至2023331日期间工资40136.83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将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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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詹金明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4409]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詹金明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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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建龙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4410]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詹金明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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