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95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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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8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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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29 16:22:55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86号
申请人:王某峰。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王某峰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2022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为证实被申请人违法传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 。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信息公开答复,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失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居民身份证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信封(快递单号:XC02985394633),内有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1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120出诊医生手写材料。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分别为:第一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1月5日我王某峰用电话、报警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出警处警单’; 2、对正常到某派出所办事的我王某峰实施白天、凌晨两轮绑架、暴殴、非法侵害(由警号114999、117900等共同具体实施及指挥实施:一次囚车拉、一次120急救车拉两次去省人民医院急救)是什么措施?为什么这样呢?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出某派出所完整监控视频音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4、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通知家属记录凭证。”第二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带一帮人撬锁进入我王某峰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河东社区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撬锁进入我王某峰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后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第三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扯去我王某峰N95口罩(我也知道他想让我感染新冠)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抢夺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怕我拍摄留存它的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摔毁坏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是想毁灭我拍摄留存的它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第四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对我王某峰采取双手背铐、双脚脚铐(铐的特紧,伤到我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5日对我王某峰采取绑到醒酒椅上(绑的特紧,伤到我的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2022年1月5日又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呢?”
经审查,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中号码为报警电话机主系王某娟,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经查,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因同个事件所引发,故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拱墅依复[2022]第0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份申请合并答复如下:
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1月5日我王某峰用电话、报警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出警处警单’。4: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通知家属记录凭证。”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后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1中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等接报警信息,由杭州市公安局制作和保存,故上述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杭州市公安局咨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电话:87280063)。
被申请人出警处警情况均记录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并无“出警处警单”信息载体。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已记载在王某娟报警的出警处警信息。截至3月10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王某娟的回复。3月10日,被申请人拨打电话征询王某娟的意见,王某娟同意公开电话的出警处警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公开的“出警处警单”被申请人不存在;相关出警处警信息均记载在两份《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出警处警单”的出警处警信息、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的相关复印件予以提供,复印件共6页。
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2:对正常到某派出所办事的我王某峰实施白天、凌晨两轮绑架、暴殴、非法侵害(由警号114999、117900等共同具体实施及指挥实施:一次囚车拉、一次120急救车拉两次省人民医院急救)是什么措施?为什么这样呢?”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带一帮人撬锁进入我王某峰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河东社区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事实法律依据。”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扯去我王某峰N95口罩(我也知道他想让我感染新冠)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抢夺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怕我拍摄留存它的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摔毁坏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是想毁灭我拍摄留存的它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第四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对我王某峰采取双手背铐、双脚脚铐(铐的特紧,伤到我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5日对我王某峰采取绑到醒酒椅上(绑的特紧,伤到我的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2022年1月5日又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上述8项内容,实质为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出某派出所完整监控视频音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撬锁进入我王某峰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经审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上述2项内容,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全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及赔偿。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信封(快递单号:XC02985394633),内有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1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120出诊医生手写材料。经审查,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中号码报警电话机主系王某娟,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于2月17日书面发函告知王某峰。截至3月10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王某娟的回复。3月10日,被申请人拨打电话征询王某娟的意见,王某娟同意公开电话的出警处警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移交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发函告知王某峰。经查,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因同个事件所引发,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将四份申请合并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王某峰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的情况;2、送达回执、EMS 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送达的情况;3、发文稿纸,拟证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审批情况;4、信封(单号:XC02985394633)、信息公开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120 出诊医生手写材料,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第×号)、送达回执、EMS 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征求第三人意见及告知申请人的情况;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拱墅延期告知[2022] 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送达回执、EMS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审批及送达情况;7、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通话录音,拟证明被申请人联系王某娟的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4份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分别为:第一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1月5日我王某峰用电话、报警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出警处警单’;2、对正常到某派出所办事的我王某峰实施白天、凌晨两轮绑架、暴殴、非法侵害(由警号114999、117900等共同具体实施及指挥实施:一次囚车拉、一次120急救车拉两次去省人民医院急救)是什么措施?为什么这样呢?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出某派出所完整监控视频音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4、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通知家属记录凭证。”第二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带一帮人撬锁进入我王某峰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河东社区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撬锁进入我王某峰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后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第三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扯去我王某峰N95口罩(我也知道他想让我感染新冠)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抢夺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怕我拍摄留存他的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摔毁坏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是想毁灭我拍摄留存的它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第四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对我王某峰采取双手背铐、双脚脚铐(铐的特紧,伤到我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5日对我王某峰采取绑到醒酒椅上(绑的特紧,伤到我的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2022年1月5日又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呢?”
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并了解有关情况后,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因同个事件所引发,故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将四份申请合并答复如下: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4条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1条中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等接报警信息,由杭州市公安局制作和保存,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杭州市公安局咨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电话:87280063);对“出警处警单”,被申请人出警处警情况均记录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并无“出警处警单”信息载体。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4条中“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第3条中“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已记载在王某娟报警的出警处警信息。被申请人于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截至3月10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王某娟的回复,故于当日拨打电话征询王某娟的意见,王某娟同意公开电话的出警处警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出警处警单”的出警处警信息、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的相关复印件,复印件共6页。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条、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第四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上述8项内容,实质为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3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该信息系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后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发函告知王某峰。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送达回执、EMS 查询打印件、发文稿纸、信封(快递单号:XC02985394633)、信息公开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120 出诊医生手写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拱墅延期告知[2022] 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1条中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等接报警信息系由杭州市公安局制作和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亦已告知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1条中的“出警处警单” 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存在,并将记载相关出警处警信息的《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4条中“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第3条中“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已记载在王某娟报警的出警处警信息,被申请人已将记载该信息的《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条;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第四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以上内容性质上均为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3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害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因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所受损害,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法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的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对申请人的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延期答复决定。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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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9542
文号
杭拱政复[2022]86号
公布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86号
申请人:王某峰。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王某峰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2022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为证实被申请人违法传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 。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信息公开答复,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失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居民身份证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信封(快递单号:XC02985394633),内有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1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120出诊医生手写材料。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分别为:第一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1月5日我王某峰用电话、报警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出警处警单’; 2、对正常到某派出所办事的我王某峰实施白天、凌晨两轮绑架、暴殴、非法侵害(由警号114999、117900等共同具体实施及指挥实施:一次囚车拉、一次120急救车拉两次去省人民医院急救)是什么措施?为什么这样呢?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出某派出所完整监控视频音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4、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通知家属记录凭证。”第二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带一帮人撬锁进入我王某峰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河东社区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撬锁进入我王某峰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后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第三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扯去我王某峰N95口罩(我也知道他想让我感染新冠)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抢夺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怕我拍摄留存它的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摔毁坏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是想毁灭我拍摄留存的它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第四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对我王某峰采取双手背铐、双脚脚铐(铐的特紧,伤到我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5日对我王某峰采取绑到醒酒椅上(绑的特紧,伤到我的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2022年1月5日又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呢?”
经审查,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中号码为报警电话机主系王某娟,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经查,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因同个事件所引发,故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拱墅依复[2022]第0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份申请合并答复如下:
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1月5日我王某峰用电话、报警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出警处警单’。4: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通知家属记录凭证。”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后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1中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等接报警信息,由杭州市公安局制作和保存,故上述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杭州市公安局咨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电话:87280063)。
被申请人出警处警情况均记录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并无“出警处警单”信息载体。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已记载在王某娟报警的出警处警信息。截至3月10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王某娟的回复。3月10日,被申请人拨打电话征询王某娟的意见,王某娟同意公开电话的出警处警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公开的“出警处警单”被申请人不存在;相关出警处警信息均记载在两份《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出警处警单”的出警处警信息、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的相关复印件予以提供,复印件共6页。
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2:对正常到某派出所办事的我王某峰实施白天、凌晨两轮绑架、暴殴、非法侵害(由警号114999、117900等共同具体实施及指挥实施:一次囚车拉、一次120急救车拉两次省人民医院急救)是什么措施?为什么这样呢?”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带一帮人撬锁进入我王某峰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河东社区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事实法律依据。”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扯去我王某峰N95口罩(我也知道他想让我感染新冠)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抢夺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怕我拍摄留存它的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摔毁坏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是想毁灭我拍摄留存的它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第四份申请公开内容“1:2022年1月4日对我王某峰采取双手背铐、双脚脚铐(铐的特紧,伤到我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5日对我王某峰采取绑到醒酒椅上(绑的特紧,伤到我的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2022年1月5日又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上述8项内容,实质为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出某派出所完整监控视频音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撬锁进入我王某峰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经审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上述2项内容,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全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及赔偿。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信封(快递单号:XC02985394633),内有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1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120出诊医生手写材料。经审查,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中号码报警电话机主系王某娟,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于2月17日书面发函告知王某峰。截至3月10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王某娟的回复。3月10日,被申请人拨打电话征询王某娟的意见,王某娟同意公开电话的出警处警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移交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发函告知王某峰。经查,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因同个事件所引发,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将四份申请合并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王某峰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的情况;2、送达回执、EMS 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送达的情况;3、发文稿纸,拟证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审批情况;4、信封(单号:XC02985394633)、信息公开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120 出诊医生手写材料,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第×号)、送达回执、EMS 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征求第三人意见及告知申请人的情况;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拱墅延期告知[2022] 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送达回执、EMS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审批及送达情况;7、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通话录音,拟证明被申请人联系王某娟的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4份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分别为:第一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1月5日我王某峰用电话、报警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出警处警单’;2、对正常到某派出所办事的我王某峰实施白天、凌晨两轮绑架、暴殴、非法侵害(由警号114999、117900等共同具体实施及指挥实施:一次囚车拉、一次120急救车拉两次去省人民医院急救)是什么措施?为什么这样呢?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出某派出所完整监控视频音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4、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通知家属记录凭证。”第二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带一帮人撬锁进入我王某峰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河东社区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撬锁进入我王某峰黎明苑6-701室家中的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3、2022年1月4日、1月5日绑我王某峰两次进某派出所后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第三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扯去我王某峰N95口罩(我也知道他想让我感染新冠)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抢夺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怕我拍摄留存他的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警号114999在某派出所摔毁坏我王某峰两部苹果手机(我也知道他是想毁灭我拍摄留存的它犯罪证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第四份申请公开“1、2022年1月4日对我王某峰采取双手背铐、双脚脚铐(铐的特紧,伤到我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2、2022年1月5日对我王某峰采取绑到醒酒椅上(绑的特紧,伤到我的手腕、腿的神经)强制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3、2022年1月4日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2022年1月5日又怎么对我王某峰进行处罚的呢?”
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并了解有关情况后,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因同个事件所引发,故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拱墅依复[2022]第×号),将四份申请合并答复如下: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4条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1条中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等接报警信息,由杭州市公安局制作和保存,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杭州市公安局咨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电话:87280063);对“出警处警单”,被申请人出警处警情况均记录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并无“出警处警单”信息载体。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4条中“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第3条中“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已记载在王某娟报警的出警处警信息。被申请人于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截至3月10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王某娟的回复,故于当日拨打电话征询王某娟的意见,王某娟同意公开电话的出警处警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出警处警单”的出警处警信息、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的相关复印件,复印件共6页。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条、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第四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上述8项内容,实质为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3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该信息系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后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发函告知王某峰。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送达回执、EMS 查询打印件、发文稿纸、信封(快递单号:XC02985394633)、信息公开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120 出诊医生手写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拱墅依告[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拱墅延期告知[2022] 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1条中的“报警单”“报警录音”“接警单”等接报警信息系由杭州市公安局制作和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亦已告知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1条中的“出警处警单” 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存在,并将记载相关出警处警信息的《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第4条中“通知家属记录凭证”及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第3条中“通知家属的记录凭证”,已记载在王某娟报警的出警处警信息,被申请人已将记载该信息的《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条;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第四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1、2、3条,以上内容性质上均为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申请人第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3条;第二份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条,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害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因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所受损害,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法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的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17日发函征求王某娟意见;对申请人的第二、三、四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延期答复决定。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拱墅依复[2022]第×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