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95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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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6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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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29 16:16:17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67号
申请人:王某峰。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峰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首先,2022年1月1日申请人持人民法院开具的协助调查函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承办民警让申请人先去民政局调取信息再来。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再次到某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某派出所所长多次恐吓威胁,因其滥用职权阻碍申请人正常办事,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随后其以申请人故意扰乱某派出所办公秩序为由拖拽申请人至办案区,抢夺并损坏申请人两部苹果手机,导致申请人脑震荡及身体多处严重挫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涉嫌故意扰乱某派出所办公秩序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场向申请人出示传唤通知书(该传唤通知已被夺走),违法传唤申请人,并长时间将申请人非法关押在某派出所,不给申请人看病疗伤。其次,被申请人未出示证件违规传唤申请人,询问查证超过24小时且未提供休息,未通知家属。
二、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申请人系持人民法院开具的协助调查函赴某派出所正常调取户籍,关于某派出所称该协助调查函过期时效,申请人认为虽然该协助调查函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但是申请人系2021年12月31日签收,有效期应该从签收之日起算,况且2022年1月1日申请人持该协助调查函赴某派出所办理时承办民警正常办理。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鉴定,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害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2、聊天记录截图15张;3、接警单详情6张;4、《催告书》(杭拱公(文)催字[2022]×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2年1月4日,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遂受案调查。某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调查,对在场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将案件移交被申请人办理。在查明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022年01月04日11时,申请人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办理民事诉讼相关信息查询业务,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明确告知其无法办理。随后申请人以“狗屁”“他妈的”等词汇大声喧闹,扰乱单位秩序。经查,申请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应当从重处罚。综上,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罚款二百元,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撤销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应当从重处罚。2022年1月4日11时,申请人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办理民事诉讼相关信息查询业务,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明确告知其无法办理。对于协查函过期无法办理一事,民警也在现场向其释明可以通过重新开具或由法院工作人员到场等方式予以补救。申请人对无法办理信息查询业务一事不满,在某派出所大厅以“狗屁”“他妈的”等词汇大声喧闹,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7月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西湖区公安分局北山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本次在某派出所扰乱单位秩序,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形。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应当从重处罚,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罚款二百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程序合法
2022年1月4日,某派出所受案后移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询问、调取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传唤期间依法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权利,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2022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至2022年3月5日。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2022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罚款二百元,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5)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拟证明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情况;(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核结果告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及对其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的情况;(7)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8)梁某华、孔某明、施某春、杨某、罗某刚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询问调查的情况;(9)书证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公安机关传唤期间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权利情况及申请人传唤开始和结束时进出办案区情况;(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文书、门诊病历,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情况;(1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号),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申请人行政处罚前科情况;(12)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拟证明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情况;(13)情况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处罚前告知、复核陈述和申辩、使用警械等工作情况;(14)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听资料,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送达文书、处罚前告知、复核陈述和申辩等工作情况;(15)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结备案单,拟证明公安机关通知家属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4日11时,申请人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查询户籍信息,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告知其无法办理。随后申请人大声喧闹,某派出所遂于当日受案并移交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至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次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某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聊天记录截图15张、接警单详情6张、《催告书》(杭拱公(文)催字[2022]×号)、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核结果告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询问笔录、梁某华、孔某明、施某春、杨某、罗某刚询问笔录、身份信息、书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文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号)、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听资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结备案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某派出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由交叉管辖对应的某派出所管辖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查询户籍信息,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告知其无法办理。随后申请人大声喧闹,扰乱单位秩序。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某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两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害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因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所受损害,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受移交后依法履行询问、处罚前告知、复核等程序,并在询问笔录中将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予以注明,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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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9541
文号
杭拱政复[2022]67号
公布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67号
申请人:王某峰。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峰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首先,2022年1月1日申请人持人民法院开具的协助调查函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承办民警让申请人先去民政局调取信息再来。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再次到某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某派出所所长多次恐吓威胁,因其滥用职权阻碍申请人正常办事,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随后其以申请人故意扰乱某派出所办公秩序为由拖拽申请人至办案区,抢夺并损坏申请人两部苹果手机,导致申请人脑震荡及身体多处严重挫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涉嫌故意扰乱某派出所办公秩序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场向申请人出示传唤通知书(该传唤通知已被夺走),违法传唤申请人,并长时间将申请人非法关押在某派出所,不给申请人看病疗伤。其次,被申请人未出示证件违规传唤申请人,询问查证超过24小时且未提供休息,未通知家属。
二、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申请人系持人民法院开具的协助调查函赴某派出所正常调取户籍,关于某派出所称该协助调查函过期时效,申请人认为虽然该协助调查函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但是申请人系2021年12月31日签收,有效期应该从签收之日起算,况且2022年1月1日申请人持该协助调查函赴某派出所办理时承办民警正常办理。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鉴定,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害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2、聊天记录截图15张;3、接警单详情6张;4、《催告书》(杭拱公(文)催字[2022]×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2年1月4日,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遂受案调查。某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调查,对在场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将案件移交被申请人办理。在查明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022年01月04日11时,申请人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办理民事诉讼相关信息查询业务,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明确告知其无法办理。随后申请人以“狗屁”“他妈的”等词汇大声喧闹,扰乱单位秩序。经查,申请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应当从重处罚。综上,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罚款二百元,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撤销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应当从重处罚。2022年1月4日11时,申请人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办理民事诉讼相关信息查询业务,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明确告知其无法办理。对于协查函过期无法办理一事,民警也在现场向其释明可以通过重新开具或由法院工作人员到场等方式予以补救。申请人对无法办理信息查询业务一事不满,在某派出所大厅以“狗屁”“他妈的”等词汇大声喧闹,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7月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西湖区公安分局北山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本次在某派出所扰乱单位秩序,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形。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应当从重处罚,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罚款二百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程序合法
2022年1月4日,某派出所受案后移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询问、调取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传唤期间依法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权利,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2022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至2022年3月5日。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2022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罚款二百元,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5)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拟证明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情况;(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核结果告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及对其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的情况;(7)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8)梁某华、孔某明、施某春、杨某、罗某刚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询问调查的情况;(9)书证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公安机关传唤期间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权利情况及申请人传唤开始和结束时进出办案区情况;(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文书、门诊病历,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情况;(1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号),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申请人行政处罚前科情况;(12)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拟证明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情况;(13)情况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处罚前告知、复核陈述和申辩、使用警械等工作情况;(14)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听资料,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送达文书、处罚前告知、复核陈述和申辩等工作情况;(15)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结备案单,拟证明公安机关通知家属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4日11时,申请人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查询户籍信息,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告知其无法办理。随后申请人大声喧闹,某派出所遂于当日受案并移交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至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次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某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聊天记录截图15张、接警单详情6张、《催告书》(杭拱公(文)催字[2022]×号)、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核结果告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询问笔录、梁某华、孔某明、施某春、杨某、罗某刚询问笔录、身份信息、书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文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号)、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听资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结备案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某派出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由交叉管辖对应的某派出所管辖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到某派出所值班大厅查询户籍信息,因法院协助查询函过期,民警告知其无法办理。随后申请人大声喧闹,扰乱单位秩序。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某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两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害赔偿金共计一千万元,因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所受损害,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受移交后依法履行询问、处罚前告知、复核等程序,并在询问笔录中将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予以注明,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