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95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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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16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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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29 15:54:55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168号
申请人:郑某民。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郑某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行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4月1日, 退休时间2022年8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23年3个月,视同缴费年限0,在此基础上核定月应发基本养老金3058.3元。
申请人实际于1980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杭州龙翔桥商场、杭州皮件厂等单位工作,期间未发生自动离职、辞退的情况。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1980年至1992年3月期间的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未予确认。为此,申请人曾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依据,答复申请人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80年至1992年3月的工作期间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有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特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撤销原核定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核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2、“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页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为缴费年限”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行为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其原工作单位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北丝绸”)盖章确认后,2022年8月22日环北丝绸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同意申请人从2022年8月起退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认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个月。审查申请人档案时,被申请人发现其档案内缺少从杭州塑料厂离开的原始材料,向申请人告知暂时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后果,申请人签署了《情况知晓书》,同意按照现有缴费条件先办理退休手续。
三、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查明的事实为:1980年12月,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局批准,申请人被招为固定工;1981年1月申请人正式进入杭州市蔬菜公司下属杭州市龙翔桥蔬菜综合商场工作;1990年4月申请人被调动至杭州皮件厂工作;1993年3月申请人被调动至杭州塑料厂工作,但档案内无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
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为缴费年限”之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才能够予以认定,即需要个人档案或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的材料予以佐证。根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如该职工离开单位的,还要看该职工是何原因离开单位的,离开情况的不同会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如除名、开除、自动离职等情况均不能将职工在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须审查申请人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因及原始档案材料,以确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但在申请人现有的人事档案中,并没有申请人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材料,则被申请人无依据对申请人自1980年12月至1992年3月的工作年限作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浙政【1992】1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1993]23号)文件规定,杭州市在1992年4月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故在无依据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4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有:1、《招工登记表》《人事介绍信》《皮革塑料工业公司职工调动/调配介绍信存根》《杭州塑料厂工人商调函》,拟证明1980年12月申请人参加工作,后于1990年4月调动至杭州皮件厂工作,1993年3月又从杭州皮件厂调动至杭州塑料厂工作,但档案内无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2、《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情况知晓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认定申请人无视同缴费年限及向申请人告知因其档案内缺少从杭州塑料厂离开的原始材料暂时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后果,申请人签署了《情况知晓书》,同意按照现有缴费条件先办理退休手续。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1980年12月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局批准被招为固定工,1981年1月正式进入杭州市龙翔桥蔬菜综合商场工作;1990年4月调动至杭州皮件厂工作;1993年3月24日,杭州皮件厂出具职工调动介绍信,介绍申请人至杭州塑料厂。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办理退休,因申请人档案内无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及《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核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招工登记表》《人事介绍信》《皮革塑料工业公司职工调动/调配介绍信存根》《杭州塑料厂工人商调函》《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情况知晓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据此,工作经历不能简单等同于视同缴费年限,只有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经历才可视同缴费年限,即需要个人档案或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的材料予以佐证。人事档案材料系历史形成,对职工离职原因等事项的记载具有真实性和不可替代性。本案中,申请人申请退休时,缺失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证明其何时、以何种原因离开杭州塑料厂,故不符合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并无不当。
行政程序部分,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送达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从2022年8月起退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送达申请人。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5〕221号
第十九条 —、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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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9537
文号
杭拱政复[2022]168号
公布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168号
申请人:郑某民。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郑某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行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4月1日, 退休时间2022年8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23年3个月,视同缴费年限0,在此基础上核定月应发基本养老金3058.3元。
申请人实际于1980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杭州龙翔桥商场、杭州皮件厂等单位工作,期间未发生自动离职、辞退的情况。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1980年至1992年3月期间的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未予确认。为此,申请人曾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依据,答复申请人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80年至1992年3月的工作期间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有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特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撤销原核定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核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2、“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页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为缴费年限”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行为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其原工作单位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北丝绸”)盖章确认后,2022年8月22日环北丝绸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同意申请人从2022年8月起退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认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个月。审查申请人档案时,被申请人发现其档案内缺少从杭州塑料厂离开的原始材料,向申请人告知暂时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后果,申请人签署了《情况知晓书》,同意按照现有缴费条件先办理退休手续。
三、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查明的事实为:1980年12月,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局批准,申请人被招为固定工;1981年1月申请人正式进入杭州市蔬菜公司下属杭州市龙翔桥蔬菜综合商场工作;1990年4月申请人被调动至杭州皮件厂工作;1993年3月申请人被调动至杭州塑料厂工作,但档案内无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
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为缴费年限”之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才能够予以认定,即需要个人档案或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的材料予以佐证。根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如该职工离开单位的,还要看该职工是何原因离开单位的,离开情况的不同会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如除名、开除、自动离职等情况均不能将职工在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须审查申请人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因及原始档案材料,以确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但在申请人现有的人事档案中,并没有申请人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材料,则被申请人无依据对申请人自1980年12月至1992年3月的工作年限作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浙政【1992】1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1993]23号)文件规定,杭州市在1992年4月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故在无依据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4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有:1、《招工登记表》《人事介绍信》《皮革塑料工业公司职工调动/调配介绍信存根》《杭州塑料厂工人商调函》,拟证明1980年12月申请人参加工作,后于1990年4月调动至杭州皮件厂工作,1993年3月又从杭州皮件厂调动至杭州塑料厂工作,但档案内无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2、《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情况知晓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认定申请人无视同缴费年限及向申请人告知因其档案内缺少从杭州塑料厂离开的原始材料暂时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后果,申请人签署了《情况知晓书》,同意按照现有缴费条件先办理退休手续。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1980年12月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局批准被招为固定工,1981年1月正式进入杭州市龙翔桥蔬菜综合商场工作;1990年4月调动至杭州皮件厂工作;1993年3月24日,杭州皮件厂出具职工调动介绍信,介绍申请人至杭州塑料厂。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办理退休,因申请人档案内无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及《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核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招工登记表》《人事介绍信》《皮革塑料工业公司职工调动/调配介绍信存根》《杭州塑料厂工人商调函》《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情况知晓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据此,工作经历不能简单等同于视同缴费年限,只有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经历才可视同缴费年限,即需要个人档案或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的材料予以佐证。人事档案材料系历史形成,对职工离职原因等事项的记载具有真实性和不可替代性。本案中,申请人申请退休时,缺失离开杭州塑料厂的原始资料证明其何时、以何种原因离开杭州塑料厂,故不符合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并无不当。
行政程序部分,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送达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从2022年8月起退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送达申请人。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5〕221号
第十九条 —、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