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95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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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14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12-29 15:50:56 点击率:
申请人:黄某鑫。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黄某鑫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 申请人并未开展违法活动,申请人的行为系正常的交友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申请人在陌陌上认识了薰衣草(网名),后薰衣草向申请人介绍其同学樵某霞,安排申请人与樵某霞认识交友,双方是正常的交友行为,并不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8日16时许,申请人与樵某霞在全季酒店约见谈事并准备看电视后外出吃饭。下午5时许,办案民警上门查房,进门时申请人与樵靖霞正躺在床上看电视,并未开展违法活动。
二、申请人的口供系在神情紧张和意识恍惚情况下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被派出所民警带离酒店,意识恍惚,并不了解什么行为属于嫖娼,也未意识到认定嫖娼的严重后果。在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告知申请人樵某霞可能未满18周岁,如果不认嫖娼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申请人为尽快把事情平息就按照要求承认自己存在嫖娼行为,这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中“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问题。关于申请人向樵某霞转账的2200元,系申请人为开展工作赠与她的款项,其中2000元用于给其购买首饰、化妆品等物品,200元是给她的打车费用。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所属文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房间内有人卖淫嫖娼。文晖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在现场查获申请人及同案相关人员,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调查。经审查,申请人及樵某霞对在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均供认不讳。被申请人于6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拘留暂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6月18日,申请人通过与微信名为“薰衣草”的人联系,约好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由樵某霞前往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房间提供卖淫服务。当日16时许,樵某霞与秦某到达全季酒店后由申请人带至房间,申请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樵某霞2200元,后申请人与樵某霞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未开展违法活动,自己的行为系正常交友行为。首先,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其明确表述知道“薰衣草”卖淫,承认自己给樵某霞转账后发生了性关系。其次在和“薰衣草”的聊天里,“薰衣草”说“吹和她说了她同意试一下,没有这样子过,你到时候还是多给二百,她同意了”,申请人说“行吧,多花一千”,双方聊天明确指向卖淫嫖娼。最后,樵某霞和秦某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了申请人嫖娼的过程,同时樵某霞与秦某的询问笔录中都描述了申请人与樵某霞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对于射精的位置、洗澡等细节的描述均与申请人笔录所述一致,同时还有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撑。申请人辩解没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明显不成立。根据申请人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有嫖娼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出自己的口供是在紧张和恍惚情况下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文晖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申请人核对,申请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民警依法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作为一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中共党员,核对询问笔录后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在被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时自行书写“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捺印,其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未意识到认定嫖娼的严重后果”、“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明显不属实。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樵某霞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已构成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据此,被申请人以嫖娼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期间依法保障其饮食休息权利,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决定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黄某鑫作出行政处罚及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决定的情况;(2)送达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将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4)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黄某鑫作出行政处罚及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决定的审批手续;(5)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6)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检查情况;(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发还清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相关物证进行扣押情况;(8)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勘验的情况;(9)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传唤当事人情况;(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黄某鑫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11)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樵某霞进行告知的情况;(12)黄某鑫、樵某霞、秦某、翟加权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在询问期间相关当事人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4)情况说明,拟证明被申请人将相关当事人带至派出所时间的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6月18日,文晖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号房间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并将申请人及同案人员传唤至文晖派出所。经查明,2022年6月18日,申请人以微信支付2200元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全季酒店413号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樵某霞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2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笔录、黄某鑫、樵某霞、秦某、翟加权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以支付2200元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号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樵某霞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申请人及樵某霞的询问笔录,申请人与介绍人的聊天记录及申请人的支付记录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受案,2022年6月19日作出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被申请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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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9534
文号
杭拱政复[2022]146号
公布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黄某鑫。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黄某鑫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 申请人并未开展违法活动,申请人的行为系正常的交友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申请人在陌陌上认识了薰衣草(网名),后薰衣草向申请人介绍其同学樵某霞,安排申请人与樵某霞认识交友,双方是正常的交友行为,并不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8日16时许,申请人与樵某霞在全季酒店约见谈事并准备看电视后外出吃饭。下午5时许,办案民警上门查房,进门时申请人与樵靖霞正躺在床上看电视,并未开展违法活动。
二、申请人的口供系在神情紧张和意识恍惚情况下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被派出所民警带离酒店,意识恍惚,并不了解什么行为属于嫖娼,也未意识到认定嫖娼的严重后果。在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告知申请人樵某霞可能未满18周岁,如果不认嫖娼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申请人为尽快把事情平息就按照要求承认自己存在嫖娼行为,这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中“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问题。关于申请人向樵某霞转账的2200元,系申请人为开展工作赠与她的款项,其中2000元用于给其购买首饰、化妆品等物品,200元是给她的打车费用。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所属文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房间内有人卖淫嫖娼。文晖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在现场查获申请人及同案相关人员,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调查。经审查,申请人及樵某霞对在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均供认不讳。被申请人于6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拘留暂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6月18日,申请人通过与微信名为“薰衣草”的人联系,约好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由樵某霞前往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房间提供卖淫服务。当日16时许,樵某霞与秦某到达全季酒店后由申请人带至房间,申请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樵某霞2200元,后申请人与樵某霞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未开展违法活动,自己的行为系正常交友行为。首先,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其明确表述知道“薰衣草”卖淫,承认自己给樵某霞转账后发生了性关系。其次在和“薰衣草”的聊天里,“薰衣草”说“吹和她说了她同意试一下,没有这样子过,你到时候还是多给二百,她同意了”,申请人说“行吧,多花一千”,双方聊天明确指向卖淫嫖娼。最后,樵某霞和秦某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了申请人嫖娼的过程,同时樵某霞与秦某的询问笔录中都描述了申请人与樵某霞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对于射精的位置、洗澡等细节的描述均与申请人笔录所述一致,同时还有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撑。申请人辩解没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明显不成立。根据申请人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有嫖娼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出自己的口供是在紧张和恍惚情况下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文晖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申请人核对,申请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民警依法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作为一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中共党员,核对询问笔录后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未提出异议,在被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时自行书写“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捺印,其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未意识到认定嫖娼的严重后果”、“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明显不属实。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樵某霞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已构成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据此,被申请人以嫖娼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期间依法保障其饮食休息权利,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决定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黄某鑫作出行政处罚及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决定的情况;(2)送达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将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4)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黄某鑫作出行政处罚及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决定的审批手续;(5)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6)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检查情况;(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发还清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相关物证进行扣押情况;(8)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勘验的情况;(9)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传唤当事人情况;(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黄某鑫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11)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樵某霞进行告知的情况;(12)黄某鑫、樵某霞、秦某、翟加权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在询问期间相关当事人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4)情况说明,拟证明被申请人将相关当事人带至派出所时间的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6月18日,文晖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号房间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并将申请人及同案人员传唤至文晖派出所。经查明,2022年6月18日,申请人以微信支付2200元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全季酒店413号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樵某霞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2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发还清单、行政勘验笔录、书证照片、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笔录、黄某鑫、樵某霞、秦某、翟加权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以支付2200元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36号全季酒店413号房间内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樵某霞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申请人及樵某霞的询问笔录,申请人与介绍人的聊天记录及申请人的支付记录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受案,2022年6月19日作出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文)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被申请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