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3-2/2023-293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25 发布日期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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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杭民发〔2015〕224号)

发布日期: 2023-12-25 16:11:07 点击率: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民发〔2015〕22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照浙政办发〔2011〕60号文件关于“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的规定,我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145元,每名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养育标准为18301.5元,平均每月为1530元。社会散居孤儿全年养育标准为10980.9元,平均每月为920元。

  二、健全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重点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对已经享受低保救助的困境儿童,可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并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政策的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落实贫困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

  三、资金渠道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纳入福利机构部门预算。

  主城区的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并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萧山区、余杭区按照与主城区一体化的要求,自行公布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富阳区和4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健全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四、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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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
【转发】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杭民发〔2015〕224号)

索引号

00250033-2/2023-29378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民发〔2015〕22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照浙政办发〔2011〕60号文件关于“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的规定,我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145元,每名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养育标准为18301.5元,平均每月为1530元。社会散居孤儿全年养育标准为10980.9元,平均每月为920元。

  二、健全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重点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对已经享受低保救助的困境儿童,可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并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政策的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落实贫困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

  三、资金渠道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纳入福利机构部门预算。

  主城区的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并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萧山区、余杭区按照与主城区一体化的要求,自行公布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富阳区和4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健全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四、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