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祥符小学
详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路18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14758072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祥符小学,英文表述为Xiangfu Elementary School,Hangzhou;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路18号,邮政编码为310011。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隶属于杭州大关小学教育集团,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拱墅区内划定学区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且符合在杭州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        6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美育人,各美其美,美善相谐,美善相乐”的先进办学理念,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培养手脑并慧、高贵善良、心灵丰富、各美其美的现代小公民,为学生的幸福人生、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 学校本着“求美向善”的校训,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把学校建设成为“底蕴深厚、品质优异、特色鲜明、社会向往”的高品质、现代化小学。

围绕集团发展总目标,充分发挥公办体制的保障性与民办体制的灵活性,以“公”带“民”,“公”“民”并进,打造成为省、市乃至全国一流的高水平小学;提升与深化欣赏型德育模式的研究,打造“美丽的德育”道德教育品牌,在市、省乃至全国道德教育中起示范作用;在教学上着力提升学生的阅读素质、数学素质、科学素质、艺术素质及英语能力等。培养具有独特艺术气质、高尚精神追求、高雅行为举止、拥有更多可能性的学生;培养业精行美、德艺双馨、具有教育个性的教师团队;继续扩大国际交流,丰富交流渠道,拓展交流空间,挖掘交流内涵,共享教育高品质。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学业优秀,有艺术特长,有审美情趣,有强健体魄,活泼开朗,手脑并慧,高贵善良,心灵丰富,各美其美、拥有更多可能性的现代小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以学生为本、以师德为先、以能力为重,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创新,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具有终身学习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在“美善相谐、美善相乐”教育理念的引领下,力争通过独特而有效的教师培养体系,使教师对教育有新的理解,对人生有新的感悟,对职业有新的追求,让学校成为名师名家成长的摇篮。

第八条 

校训:求美向善、美善相乐

求美:形成学校教育环境美、教学秩序美、艺术管理美、仪表姿态美——追求一种完美境界;向善:和善可亲,与人为善,心地善良——追求一种向善人性。美善相乐,即融通儒家荀子《乐论》所言: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彰显美善文化与国乐特色的相辅相成。

校风:精致和谐,大气开放;

教风:教学求美,育人向善,严谨求实,独树一帜;

学风:勤学好问,乐思求索,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办学理念:以美育人,让每个孩子拥有更多的可能性;

文化品牌:美善相乐

第九条 

校徽:




标志图案主要由琵琶和祥云等组成,其中琵琶由数字“1、2、3、5、6”和“1910”组成。数字“1、2、3、5、6”代表古音的“宫、商、角、徵、羽”,“1910”是学校的创建年份。整个标志古色古香,既体现了学校的百年历史,又展现了学校的民乐艺术特色。

校歌:《五彩的校园》。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求美向善”为基础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贯彻《德育管理规程》,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学校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生为本、面向全体、自主管理”的班级管理。

(一)构建“平等、民主、和谐、合作”的师生关系,重视教师的表率作用,以生为本,关注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落实“面向全体”的理念,面向每一个学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争取家庭教育的支持,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特长。对行为规范有偏差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的帮助,积极的引导。

(三)实行班级自主管理,引导、组织学生以各种形式参与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使社团活动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根据学生意愿或学校有利资源,组建多样化学生社团,促进学生在社团活动中自主快乐地成长;学校为每一个学生社团配备辅导员,自发组建的社团也可自行聘请辅导员;学校为每一个社团提供相应的活动场地,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每学期对每个社团进行考评,根据日常活动的有序性和活动成效、参与各类活动的积极性和活动成绩,评选出“精品社团”和“优秀社团辅导员”若干,并予以表彰;每个社团每学期对本社团成员进行考评,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把选择权还给学生、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在社团基础上形成学校“美善”特色课程体系,以多样化课程满足孩子个体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学校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知、情、意、行诸方面得以提高。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综合实践等活动,以“六年十八游”为载体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场馆和历史文化遗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和社会体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轻负高质”的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重视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树立以文化素养为核心的全面、和谐发展的教学质量观,团结协作,努力向学校教学有特色、学生发展有特长方向发展。

学校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师要精心备课;上课要生动、开放,注重学生学习兴趣、习惯和思维能力的培养;作业要精心设计,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辅导要加强培优补缺。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减负的相关规定,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实行一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教学质量检测的规定,留足时间给教师规划教学工作,张扬教师的教学个性。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采取分层教学等措施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增强自信、提高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高效课堂”的课堂管理

(一)学校制定备课、上课、听课、评课、批改作业制度及评价制度。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需要,关注学生的情感和人格的发展,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二)充分利用课内时间,课前精心设计教学过程,有机渗透德育,注重在课堂中培养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等,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改进教学方式,倡导自主学习、讨论合作、自学辅导、实验探究的研究性学习的学习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

(四)实施以激励性为核心的课堂学习评价。内容上分成过程评价和期末评价两种。评价方式以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通过体育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顽强、进取的精神。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体育课教学和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及时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关注个案,顾及全体”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培育学生健康心理素质。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活动课程化,促进学生多元发展”的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开发学生的潜能,张扬学生的个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全面发展有特长。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智慧校园”为平台的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以信息化推进教育教学现代化。

学校认真做好校园网络建设,发挥校园网络在教育教学、交流学习、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学校依托各类信息化应用平台,积极发挥一线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应用热情,共建共享,积极积累应用成果,提升智慧校园层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丰富“全员参与、行政领衔、骨干示范、教师偕同”的科研特色,人人参与课题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实现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系列化、网络化。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祥符小学
详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路18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14758072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祥符小学,英文表述为Xiangfu Elementary School,Hangzhou;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路18号,邮政编码为310011。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隶属于杭州大关小学教育集团,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拱墅区内划定学区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且符合在杭州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        6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美育人,各美其美,美善相谐,美善相乐”的先进办学理念,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培养手脑并慧、高贵善良、心灵丰富、各美其美的现代小公民,为学生的幸福人生、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 学校本着“求美向善”的校训,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把学校建设成为“底蕴深厚、品质优异、特色鲜明、社会向往”的高品质、现代化小学。

围绕集团发展总目标,充分发挥公办体制的保障性与民办体制的灵活性,以“公”带“民”,“公”“民”并进,打造成为省、市乃至全国一流的高水平小学;提升与深化欣赏型德育模式的研究,打造“美丽的德育”道德教育品牌,在市、省乃至全国道德教育中起示范作用;在教学上着力提升学生的阅读素质、数学素质、科学素质、艺术素质及英语能力等。培养具有独特艺术气质、高尚精神追求、高雅行为举止、拥有更多可能性的学生;培养业精行美、德艺双馨、具有教育个性的教师团队;继续扩大国际交流,丰富交流渠道,拓展交流空间,挖掘交流内涵,共享教育高品质。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学业优秀,有艺术特长,有审美情趣,有强健体魄,活泼开朗,手脑并慧,高贵善良,心灵丰富,各美其美、拥有更多可能性的现代小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以学生为本、以师德为先、以能力为重,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创新,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具有终身学习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在“美善相谐、美善相乐”教育理念的引领下,力争通过独特而有效的教师培养体系,使教师对教育有新的理解,对人生有新的感悟,对职业有新的追求,让学校成为名师名家成长的摇篮。

第八条 

校训:求美向善、美善相乐

求美:形成学校教育环境美、教学秩序美、艺术管理美、仪表姿态美——追求一种完美境界;向善:和善可亲,与人为善,心地善良——追求一种向善人性。美善相乐,即融通儒家荀子《乐论》所言: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彰显美善文化与国乐特色的相辅相成。

校风:精致和谐,大气开放;

教风:教学求美,育人向善,严谨求实,独树一帜;

学风:勤学好问,乐思求索,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办学理念:以美育人,让每个孩子拥有更多的可能性;

文化品牌:美善相乐

第九条 

校徽:




标志图案主要由琵琶和祥云等组成,其中琵琶由数字“1、2、3、5、6”和“1910”组成。数字“1、2、3、5、6”代表古音的“宫、商、角、徵、羽”,“1910”是学校的创建年份。整个标志古色古香,既体现了学校的百年历史,又展现了学校的民乐艺术特色。

校歌:《五彩的校园》。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求美向善”为基础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贯彻《德育管理规程》,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学校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生为本、面向全体、自主管理”的班级管理。

(一)构建“平等、民主、和谐、合作”的师生关系,重视教师的表率作用,以生为本,关注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落实“面向全体”的理念,面向每一个学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争取家庭教育的支持,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特长。对行为规范有偏差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的帮助,积极的引导。

(三)实行班级自主管理,引导、组织学生以各种形式参与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使社团活动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根据学生意愿或学校有利资源,组建多样化学生社团,促进学生在社团活动中自主快乐地成长;学校为每一个学生社团配备辅导员,自发组建的社团也可自行聘请辅导员;学校为每一个社团提供相应的活动场地,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每学期对每个社团进行考评,根据日常活动的有序性和活动成效、参与各类活动的积极性和活动成绩,评选出“精品社团”和“优秀社团辅导员”若干,并予以表彰;每个社团每学期对本社团成员进行考评,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把选择权还给学生、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在社团基础上形成学校“美善”特色课程体系,以多样化课程满足孩子个体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学校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知、情、意、行诸方面得以提高。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综合实践等活动,以“六年十八游”为载体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场馆和历史文化遗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和社会体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轻负高质”的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重视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树立以文化素养为核心的全面、和谐发展的教学质量观,团结协作,努力向学校教学有特色、学生发展有特长方向发展。

学校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师要精心备课;上课要生动、开放,注重学生学习兴趣、习惯和思维能力的培养;作业要精心设计,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辅导要加强培优补缺。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减负的相关规定,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实行一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教学质量检测的规定,留足时间给教师规划教学工作,张扬教师的教学个性。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采取分层教学等措施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增强自信、提高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高效课堂”的课堂管理

(一)学校制定备课、上课、听课、评课、批改作业制度及评价制度。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需要,关注学生的情感和人格的发展,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二)充分利用课内时间,课前精心设计教学过程,有机渗透德育,注重在课堂中培养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等,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改进教学方式,倡导自主学习、讨论合作、自学辅导、实验探究的研究性学习的学习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

(四)实施以激励性为核心的课堂学习评价。内容上分成过程评价和期末评价两种。评价方式以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通过体育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顽强、进取的精神。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体育课教学和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及时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关注个案,顾及全体”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培育学生健康心理素质。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活动课程化,促进学生多元发展”的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开发学生的潜能,张扬学生的个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全面发展有特长。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智慧校园”为平台的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以信息化推进教育教学现代化。

学校认真做好校园网络建设,发挥校园网络在教育教学、交流学习、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学校依托各类信息化应用平台,积极发挥一线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应用热情,共建共享,积极积累应用成果,提升智慧校园层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丰富“全员参与、行政领衔、骨干示范、教师偕同”的科研特色,人人参与课题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实现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系列化、网络化。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