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和苑实验小学
详细地址:竞舟北路120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7791206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和苑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Heyuan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竞舟北路120号,邮政编码310012;本校为杭州市拱墅区华附教育集团盟校(紧密合作型)。

第二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面向拱墅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 6个年级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540人。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宗旨、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聆听每一朵花开的声音”。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办成为杭州市公办“小,精,特”(小规模,创精品,有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有志,有力,有智,有趣的优秀世界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 “成为有梦,有爱,有底,有福的学生良师益友”。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  “聆听每一朵花开的声音”。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至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及校务委员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研发、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聘任学校领导团队,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大学、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内设行政服务中心、课程研究院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教师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党支委及校务委员会联席会作为决策机构,由支部委员及校务委员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防疫、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段)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聘任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模式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小学德育大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建设特色德育课程,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设立德育成效评估标准。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学校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研学活动和综合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学生的校园活动和全体学生的春游秋游和研学活动,通过假日小队组织参观各种场馆和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通过以“城市情报探究”课程为核心的研学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学生日常生活、城市的人文历史、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机融合,使学生拥有更广阔的、适应身心成长的发展空间,提高学生文明素质、道德修养,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面向未来的核心素养和能力。

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学校少先队组织的基本任务,是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他们加强实践锻炼,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自觉为实现我国人民的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一代新人。

志愿者活动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服务社会,奉献社会。通过愿者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弘扬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活动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同时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并扩大志愿者的影响,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校少先队的领导下开展。各志愿者服务队服务项目有:文化宣传、敬老服务、社区共建、环保护绿、拥军服务、爱我校园、家庭生活、国际理解实践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及教学班(项目组)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和导师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责任。学校切实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德育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创设展示自我发展自我的平台,由少先队、学生自治组织管理牵头,积极发展学生社团。社团应确立社团名称、性质、宗旨,接受学校学生处、团队和聘请教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一位具体负责和指导的教师。每学期上交社团活动计划表。社团会员如在各级各项比赛中获奖,学校将按照学校奖励制度对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根据学情校情进行国家课程校本化开发,构建有和苑特色校本课程,形成学校刚需、普需、群需、特需四类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项目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以学习者为中心,关注学生成长。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强化教学工作管理,落实“减负增效”措施,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按照区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设课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审定的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征订教辅用书,地方课程选用教材,禁止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以外教辅材料、学具、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学生的好差。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和开展综合素质评价。以“减负提质求效益,教育教学创佳绩”为指导思想,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突破,以务实求质量,真正达到轻负高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组织模式和丰富的课堂教学形式,为学生营造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运用教师激励性的评价,构建“动手,动眼,动耳,动体,动手,动脑”六动课堂,使学生敢想、敢说、敢问,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体,使学生获得更多自信。倡导小组合作、交流探索的课堂教学,在教学活动的设计上提倡主动的、建构的、体验的、发现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保障健康的饮食营养,严控近视率,预防各类意外伤害。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家校合作,学校引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常识普及与常规落实。

本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和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排解心理困扰,从心理问题逐渐扩展到对学生生命质量的关注,结合区域生命健康教育课程,以课程开发为核心,以社团活动为阵地,完善生命健康教育体系的总体开展。

本校特色主要体现游戏和活动的特点,适应学生探究、好奇的学习心理;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突出学生的自主探究,满足学生自我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德、体、卫、艺、劳教育工作,认真落实两课、两操、两活动,确保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和质量,积极开展文艺、科技、劳动教育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发展自我与表达自我的平台与空间。

不断丰富学校文化生活,确定每年十二月为艺术节,举行每年一次的大合唱比赛或文艺会演活动,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增强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学生的合作与协作精神。增加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包容和理解。

学校每两年举行一次科技节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和展项营造科技节氛围,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追求新知、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技术的发展伴随着学校的现代化进程,成为学校现代化的标志,为学校的发展服务;为学生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强大的物质保证;追求学校信息技术特色与学校个性发展。达到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目的,提高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效益,实现师生学习与生活方式的变革,提高全体师生信息素养和实际应用能力。

健全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学校信息技术的应用基础。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信息化技术运用能力,着力培养一批本校信息技术教育的品牌教师。促进课改、课堂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有机整合,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使其效益最大化。确保硬件建设,持续对学校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保持正常的维护与运行。

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探索数字化环境下的课题研究,共同探索教育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加强与大学、家庭和社区的互动,形成良好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鼓励骨干教师设立工作室、开发教育教学项目、开发实施校本课程。

立足本校培养骨干教师,实行评聘分离,建立校本职级晋升与双向聘任体系,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特色鲜明,能对本地区的同类学校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管理制度切合实际,讲求实效,在贯彻执行中能及时改进和发展。

学校领导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经常参与学校教学研究活动,切实指导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开展教学研究。

教研组制度完善,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改进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学生学业质量。

依托专家团队、学术委员会、研发中心、工作室等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发与评估工作,使学校各项工作专业化、流程化、标准化、个性化,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与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教育生产力与师生参与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

学校努力把校本培训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营造出和谐教育人文环境,继续深化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和对新课程的内涵的深入解读,不断完善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教育教学理论体系,提升现代教育理念,使教师的自我调控、自我反思、自我内化能力达到较高的层次。

坚持“以研究的精神和实验的态度做好每一件常规工作”,鼓励并引导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管理研究,在问题研究中建立教育科研意识,继续培养和树立教育科研骨干,形成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型教师队伍。力争全体教师具有课题研究、竞赛辅导、项目开发、课程开发或开设专题讲座的能力,成为复合型人才,能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公平的评优评先机会;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必要的补助。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治自育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惩戒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实施双向聘任,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多劳多得,绩优酬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学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及德育队伍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德育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年级、部门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待岗、解聘及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技术中心、艺术中心、学生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法定代表人根据教育局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集团总部、社会、家庭、相关行政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教师委员会。

家长教师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教师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教师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导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师生交流,在条件具备时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治理现代化。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八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和苑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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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类别: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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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和苑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Heyuan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竞舟北路120号,邮政编码310012;本校为杭州市拱墅区华附教育集团盟校(紧密合作型)。

第二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面向拱墅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 6个年级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540人。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宗旨、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聆听每一朵花开的声音”。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办成为杭州市公办“小,精,特”(小规模,创精品,有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有志,有力,有智,有趣的优秀世界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 “成为有梦,有爱,有底,有福的学生良师益友”。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  “聆听每一朵花开的声音”。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至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及校务委员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研发、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聘任学校领导团队,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大学、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内设行政服务中心、课程研究院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教师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党支委及校务委员会联席会作为决策机构,由支部委员及校务委员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防疫、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段)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聘任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模式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小学德育大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建设特色德育课程,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设立德育成效评估标准。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学校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研学活动和综合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学生的校园活动和全体学生的春游秋游和研学活动,通过假日小队组织参观各种场馆和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通过以“城市情报探究”课程为核心的研学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学生日常生活、城市的人文历史、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机融合,使学生拥有更广阔的、适应身心成长的发展空间,提高学生文明素质、道德修养,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面向未来的核心素养和能力。

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学校少先队组织的基本任务,是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他们加强实践锻炼,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自觉为实现我国人民的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一代新人。

志愿者活动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服务社会,奉献社会。通过愿者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弘扬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活动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同时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并扩大志愿者的影响,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校少先队的领导下开展。各志愿者服务队服务项目有:文化宣传、敬老服务、社区共建、环保护绿、拥军服务、爱我校园、家庭生活、国际理解实践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及教学班(项目组)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和导师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责任。学校切实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德育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创设展示自我发展自我的平台,由少先队、学生自治组织管理牵头,积极发展学生社团。社团应确立社团名称、性质、宗旨,接受学校学生处、团队和聘请教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一位具体负责和指导的教师。每学期上交社团活动计划表。社团会员如在各级各项比赛中获奖,学校将按照学校奖励制度对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根据学情校情进行国家课程校本化开发,构建有和苑特色校本课程,形成学校刚需、普需、群需、特需四类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项目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以学习者为中心,关注学生成长。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强化教学工作管理,落实“减负增效”措施,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按照区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设课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审定的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征订教辅用书,地方课程选用教材,禁止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以外教辅材料、学具、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学生的好差。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和开展综合素质评价。以“减负提质求效益,教育教学创佳绩”为指导思想,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突破,以务实求质量,真正达到轻负高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组织模式和丰富的课堂教学形式,为学生营造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运用教师激励性的评价,构建“动手,动眼,动耳,动体,动手,动脑”六动课堂,使学生敢想、敢说、敢问,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体,使学生获得更多自信。倡导小组合作、交流探索的课堂教学,在教学活动的设计上提倡主动的、建构的、体验的、发现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保障健康的饮食营养,严控近视率,预防各类意外伤害。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家校合作,学校引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常识普及与常规落实。

本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和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排解心理困扰,从心理问题逐渐扩展到对学生生命质量的关注,结合区域生命健康教育课程,以课程开发为核心,以社团活动为阵地,完善生命健康教育体系的总体开展。

本校特色主要体现游戏和活动的特点,适应学生探究、好奇的学习心理;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突出学生的自主探究,满足学生自我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德、体、卫、艺、劳教育工作,认真落实两课、两操、两活动,确保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和质量,积极开展文艺、科技、劳动教育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发展自我与表达自我的平台与空间。

不断丰富学校文化生活,确定每年十二月为艺术节,举行每年一次的大合唱比赛或文艺会演活动,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增强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学生的合作与协作精神。增加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包容和理解。

学校每两年举行一次科技节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和展项营造科技节氛围,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追求新知、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技术的发展伴随着学校的现代化进程,成为学校现代化的标志,为学校的发展服务;为学生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强大的物质保证;追求学校信息技术特色与学校个性发展。达到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目的,提高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效益,实现师生学习与生活方式的变革,提高全体师生信息素养和实际应用能力。

健全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学校信息技术的应用基础。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信息化技术运用能力,着力培养一批本校信息技术教育的品牌教师。促进课改、课堂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有机整合,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使其效益最大化。确保硬件建设,持续对学校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保持正常的维护与运行。

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探索数字化环境下的课题研究,共同探索教育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加强与大学、家庭和社区的互动,形成良好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鼓励骨干教师设立工作室、开发教育教学项目、开发实施校本课程。

立足本校培养骨干教师,实行评聘分离,建立校本职级晋升与双向聘任体系,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特色鲜明,能对本地区的同类学校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管理制度切合实际,讲求实效,在贯彻执行中能及时改进和发展。

学校领导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经常参与学校教学研究活动,切实指导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开展教学研究。

教研组制度完善,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改进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学生学业质量。

依托专家团队、学术委员会、研发中心、工作室等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发与评估工作,使学校各项工作专业化、流程化、标准化、个性化,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与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教育生产力与师生参与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

学校努力把校本培训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营造出和谐教育人文环境,继续深化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和对新课程的内涵的深入解读,不断完善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教育教学理论体系,提升现代教育理念,使教师的自我调控、自我反思、自我内化能力达到较高的层次。

坚持“以研究的精神和实验的态度做好每一件常规工作”,鼓励并引导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管理研究,在问题研究中建立教育科研意识,继续培养和树立教育科研骨干,形成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型教师队伍。力争全体教师具有课题研究、竞赛辅导、项目开发、课程开发或开设专题讲座的能力,成为复合型人才,能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公平的评优评先机会;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必要的补助。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治自育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惩戒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实施双向聘任,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多劳多得,绩优酬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学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及德育队伍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德育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年级、部门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待岗、解聘及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技术中心、艺术中心、学生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法定代表人根据教育局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集团总部、社会、家庭、相关行政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教师委员会。

家长教师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教师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教师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导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师生交流,在条件具备时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治理现代化。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八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