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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3 16:02:40 来源:区消防大队 点击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拱墅区米市巷街道、湖墅街道、文晖街道、康桥街道等十八个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

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行政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或范围,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2023街道委托执法协议.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