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96193X/2023-261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朝晖街道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1-05 发布日期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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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拱墅区朝晖街道办事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05 14:51:18 点击率:

起草背景

为加强综合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制度性质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授权的分管副主任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含)以上的;

(四)拟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的;

(五)拟作出罚款1000元(含)以上的案件从轻、从重;

(六)拟作出减轻、不予处罚的,拟终止案件的;

(七)经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

(九)分管副主任或法制审核人员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大或可能会复议诉讼的;

(十)信访答复、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等可能会复议诉讼的;

(十一)其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集体讨化形式

成立街道集体讨论审案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案审委),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副主任为副主任,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案审员等为成员组成。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审委会议通常由副主任主持,必要时主任参加。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案审员、主办人员、记录人组成。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不少于3人(不含主办人员、记录人)。记录人为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经街道相关人员合法性审查。

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由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队分管副队长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反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2、讨论时间、地点;

3、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4、参加人员的姓名;

5、集体讨论情况;

6、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街道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四)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集体讨论后,由分管副主任审批重大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3000元(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5000-30000元(含)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30000元(含)的;

(四)拟作出从轻、从重的;

(五)经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

(六)信访答复、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等可能会复议诉讼的;

集体讨论后,由主任审批重大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3000元-5000元(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50000元(含)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30000-50000元(含)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0000-50000元(含)的;

(四)拟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限期拆除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五)拟作减轻、不予处罚的,拟终止案件的;

(六)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需要主任审核的重大复杂案件。

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及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

(四)拟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

注意事项

上级部门及局本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明文意见的,或者专项整治类案件处罚标准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文件的处罚标准执行。

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在讨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发现谋取利益等其他情形的,实行严格问责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依纪应当处分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拱墅区朝晖街道

解读人: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人邵文彬

联系电话:8919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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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其他文件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拱墅区朝晖街道办事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96193X/2023-26184

公布日期

2023-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朝晖街道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起草背景

为加强综合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制度性质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授权的分管副主任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含)以上的;

(四)拟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的;

(五)拟作出罚款1000元(含)以上的案件从轻、从重;

(六)拟作出减轻、不予处罚的,拟终止案件的;

(七)经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

(九)分管副主任或法制审核人员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大或可能会复议诉讼的;

(十)信访答复、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等可能会复议诉讼的;

(十一)其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集体讨化形式

成立街道集体讨论审案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案审委),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副主任为副主任,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案审员等为成员组成。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审委会议通常由副主任主持,必要时主任参加。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案审员、主办人员、记录人组成。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不少于3人(不含主办人员、记录人)。记录人为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经街道相关人员合法性审查。

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由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队分管副队长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反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2、讨论时间、地点;

3、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4、参加人员的姓名;

5、集体讨论情况;

6、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街道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四)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集体讨论后,由分管副主任审批重大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3000元(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5000-30000元(含)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30000元(含)的;

(四)拟作出从轻、从重的;

(五)经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

(六)信访答复、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等可能会复议诉讼的;

集体讨论后,由主任审批重大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3000元-5000元(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50000元(含)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30000-50000元(含)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0000-50000元(含)的;

(四)拟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限期拆除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五)拟作减轻、不予处罚的,拟终止案件的;

(六)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需要主任审核的重大复杂案件。

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及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三)拟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

(四)拟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

注意事项

上级部门及局本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明文意见的,或者专项整治类案件处罚标准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文件的处罚标准执行。

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在讨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发现谋取利益等其他情形的,实行严格问责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依纪应当处分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拱墅区朝晖街道

解读人: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人邵文彬

联系电话:8919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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