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9649777-X/2023-26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1-16 发布日期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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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局2022年第15、16、20、27、32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1-16 12:12:53 点击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5、16、20、27、32期通告,涉及我区6家食品流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15期

杭州市下城区中江农贸市场孙银霞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GB/T 21316-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5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中江农贸市场孙银霞送达了编号为№: 2110940637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货值400元。其中2.9公斤用于抽检,其余2.1公斤未销售,已销毁。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孙银霞处罚款4000元。

杭州登云路农贸市场芳珍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7日向杭州登云路农贸市场芳珍水产店送达了编号为№: 2110940647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货值150元。其中3.97公斤用于抽检,其余1.03公斤未销售,已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柒角(¥39.70),上缴国库;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二、第16期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西湖文化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检验依据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第二法 冷溶剂自动电位滴定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2月17日向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西湖文化广场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2210900826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0袋,货值540元。其中30袋用于抽检,其中销售3袋,其余17袋未销售,已销毁,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 二、罚款50000元。

三、第20期

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枸杞,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4月25日向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GC-GZJ220025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20瓶,货值720元。其中6瓶用于抽检,其余14瓶已销售,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第27期

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酸梅(李子制品),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2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依据GB 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7月15日向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SP20222205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12盒,货值141.6元,已全部销售,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第32期

杭州大浒东苑农贸市场琎龙食品商行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第二法 液相色谱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9月2日向杭州大浒东苑农贸市场琎龙食品商行送达了编号为№:2210930812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货值30元,其中2.2公斤用于抽检,其余2.8公斤已全部销售,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罚款3000元。

食药安全
食药安全
监督检查
关于省局2022年第15、16、20、27、32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39649777-X/2023-2632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5、16、20、27、32期通告,涉及我区6家食品流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15期

杭州市下城区中江农贸市场孙银霞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GB/T 21316-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5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中江农贸市场孙银霞送达了编号为№: 2110940637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货值400元。其中2.9公斤用于抽检,其余2.1公斤未销售,已销毁。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孙银霞处罚款4000元。

杭州登云路农贸市场芳珍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7日向杭州登云路农贸市场芳珍水产店送达了编号为№: 2110940647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货值150元。其中3.97公斤用于抽检,其余1.03公斤未销售,已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柒角(¥39.70),上缴国库;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二、第16期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西湖文化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检验依据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第二法 冷溶剂自动电位滴定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2月17日向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西湖文化广场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2210900826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0袋,货值540元。其中30袋用于抽检,其中销售3袋,其余17袋未销售,已销毁,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 二、罚款50000元。

三、第20期

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枸杞,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4月25日向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GC-GZJ220025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20瓶,货值720元。其中6瓶用于抽检,其余14瓶已销售,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第27期

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酸梅(李子制品),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2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依据GB 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7月15日向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SP20222205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12盒,货值141.6元,已全部销售,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第32期

杭州大浒东苑农贸市场琎龙食品商行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第二法 液相色谱法)。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9月2日向杭州大浒东苑农贸市场琎龙食品商行送达了编号为№:2210930812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货值30元,其中2.2公斤用于抽检,其余2.8公斤已全部销售,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