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76546339XX/2022-246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石桥街道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12 发布日期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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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石桥街道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7-12 15:44:14 点击率: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二是自2022年1月开始拱墅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有所调整,为保障新、老政策平稳过渡,合理使用街道企退困难补助资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拱墅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拱人社发〔2021〕31号)

三、困难补助的对象

纳入本街道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支援外地建设回杭定居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救济补助金额后)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困难帮扶范围。

四、困难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困难补助资金根据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人数,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每人每年15元标准下拨,由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建立退管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困难补助的救助标准

一是针对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不含)的,补助500元;10000元(含)以上的根据拱人社发〔2021〕31号文件精神实施。

二是针对患非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不含)的,补助300元;10000元(含)以上的根据拱人社发〔2021〕31号文件精神实施。

六、困难补助的程序


七、注意事项

《石桥街道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退管经办机构和社区各执一份。

八、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役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参照享受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等人员,不重复享受。(医保未缴满20年未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也不享受)。

九、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俞紫阳(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1-8815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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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石桥街道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76546339XX/2022-24696

公布日期

2022-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石桥街道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二是自2022年1月开始拱墅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有所调整,为保障新、老政策平稳过渡,合理使用街道企退困难补助资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拱墅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拱人社发〔2021〕31号)

三、困难补助的对象

纳入本街道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支援外地建设回杭定居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救济补助金额后)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困难帮扶范围。

四、困难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困难补助资金根据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人数,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每人每年15元标准下拨,由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建立退管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困难补助的救助标准

一是针对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不含)的,补助500元;10000元(含)以上的根据拱人社发〔2021〕31号文件精神实施。

二是针对患非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不含)的,补助300元;10000元(含)以上的根据拱人社发〔2021〕31号文件精神实施。

六、困难补助的程序


七、注意事项

《石桥街道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退管经办机构和社区各执一份。

八、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役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参照享受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等人员,不重复享受。(医保未缴满20年未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也不享受)。

九、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俞紫阳(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1-8815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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