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2-24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发〔202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11 发布日期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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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1 10:49:12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1年5月8日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有力有效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高质量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样板区,高标准建设城市有机更新样板区,高水平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样板区,为高质量建成运河沿岸名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要与其他分管领导商量决定。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全域、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条 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由区政府制定。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做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征询、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报刊、网络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处理、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部门、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规范有序做好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接访。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区总工会领导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确保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公平性。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法律法规,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区政府提请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区政府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惩事项;

(六)研究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交流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近期重点工作安排;

(二)研究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直接提议,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区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能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政府审批,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大会,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区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区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视情审签。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审批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下级单位、社会单位组织的会议、庆典、颁奖、奠基、剪彩等活动,不为下级单位和社会单位的活动发贺信、贺电。如对全区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确需参加相关活动,需经区长同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规则。


重大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预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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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493206-6/2022-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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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政发〔2021〕1号

公布日期

2022-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1年5月8日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有力有效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高质量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样板区,高标准建设城市有机更新样板区,高水平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样板区,为高质量建成运河沿岸名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要与其他分管领导商量决定。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全域、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条 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由区政府制定。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做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征询、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报刊、网络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处理、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部门、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规范有序做好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接访。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区总工会领导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确保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公平性。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法律法规,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区政府提请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区政府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惩事项;

(六)研究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交流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近期重点工作安排;

(二)研究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直接提议,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区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能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政府审批,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大会,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区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区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视情审签。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审批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下级单位、社会单位组织的会议、庆典、颁奖、奠基、剪彩等活动,不为下级单位和社会单位的活动发贺信、贺电。如对全区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确需参加相关活动,需经区长同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