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0-8/2022-24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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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06-17 发布日期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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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17 13:37:55 点击率: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2022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称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学生基本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能力较弱。学校专职保安员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师生安全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园保安队伍建设,推进“护校安园”提质扩面专项行动,提升“平安校园”建设水平,有效防范校园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地方标准《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通则(第1部分)、分则(第23部分: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学校保安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背景审查

1.学校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要求持证上岗,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属地保安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指导保安服务单位严把入口关,选择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过硬的人员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

2.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3号)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属地公安部门对新招录的保安员等开展背景审查。学校要将背景审查结果作为是否同意接收其入校工作的前置条件,并根据岗位履职要求对有关人员在思想、业务、文化、年龄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要求。

二、强化力量配置

3.学校要按规定配齐配强专职保安人员。根据“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反恐怖防范人员配置“技防、固定岗、巡逻、辅助力量”等有关要求,无寄宿学生的学校专职保安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少于6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专职保安不少于2人。学校联建保安员不超过1人,保安员证上墙不少于3人。

4.着力改善专职保安队伍年龄结构和履职能力。各校不得聘用退休人员担任学校专职保安,鼓励聘用履职能力强的中青年人员担任学校专职保安;初入校园的专职保安年龄不得大于50周岁。学校可选拔年轻男性在职教职工,组建一支不少于专职保安员人数的校园保安员志愿者队伍,作为应急处突的备用力量;与专职保安员联合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1次。

5.严格落实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杭州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消防设施的日查月巡,台账清晰。

三、强化服务保障

6.统筹财政资金做好保障。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各校严格执行局下拨安保经费,配置保安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学校专职保安员薪资保障机制,完善联建保安员工作制度和风险化解机制。

7.健全保安队伍管理考核机制。各校与安保公司要完善制定保安员日常工作绩效积分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优秀专职保安的挖掘和选树力度,鼓励支持学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保安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拱墅区学校保安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拱墅区学校保安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保安员管理,维护校园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安员要依法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实行学校聘用制,通过“政采云”进行“二选一”拱保或下保,并纳入公安机关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员配备标准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配备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根据“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反恐怖防范人员配置“技防、固定岗、巡逻、辅助力量”等有关要求,无寄宿学生的学校专职保安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少于6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专职保安不少于2人。学校联建保安员不超过1人,保安员证上墙不少于3人。

第六条  由于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内容及对象的特殊性,学校必须向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机构聘用保安。

第七条  学校对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员应当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须持有保安员证; 

(二)中国公民,男性,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50周岁,身体条件好的,年龄可以到55周岁。(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符合要求的女性保安员);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以提供背景审查为准)。

第八条  学校采用物业管理所选用其他公司保安的,除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还应当事先由保安员本人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方可聘用,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属地派出所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并建档。

第九条  学校保安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保安员职责要求

第十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及要求:

(一)值勤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着制式保安服装,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二)上下学重点时段,保安员应携带头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强光手电、辣椒水、防割手套及哨子等防护装备在校门口及校门外一定区域上岗执勤,会同学校值日教师、公安警力、家长志愿者“护学岗”、“护苗队”等护校力量,共同开展护校工作。

(三)应按照“五步工作法”要求,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查验、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车辆以及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入学校。

(四)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

(五)应具备必要的防范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会熟练操作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管理系统、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六)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除学生上下学时间外,应严格落实校门封闭管理制度,校门开启时必须有保安人员值守。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离校证明,方可离校。(七)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事故工作。对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八)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应严肃、礼貌劝阻并妥善处置,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遇有火警或其它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九)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不得在门卫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十)定时关注校园视频监控情况,收集、报告校园及周围治安动态和信息,及时有序规范处理。

(十一)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保安员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保安员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自觉遵守保安服务管理公司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保安员绩效积分考核办法,对表现优秀的保安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积分低于合格标准的,由校方通知委派保安公司调整人员。教育局和保安公司要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三方沟通反馈,确保持续有效地推进学校保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保安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应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并对保安员的培训效果进行相应的测试。培训方式可采取委托保安培训机构或片组内校园联合集中授课,师资力量可以邀请属地公安机关民警或兼职法治副校长。

第十三条  学校聘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当将学校对保安服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各级、各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保安员未落实工作要求,或因履职不当发生校园事故的内容纳入学校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考核条款,依法依合同开展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选用物业管理选用其他公司所派保安的,学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保安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等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每年进行2次以上防火灾事故、防暴恐袭击等处置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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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标准和政策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30-8/2022-2434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2-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2022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称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学生基本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能力较弱。学校专职保安员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师生安全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园保安队伍建设,推进“护校安园”提质扩面专项行动,提升“平安校园”建设水平,有效防范校园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地方标准《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通则(第1部分)、分则(第23部分: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学校保安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背景审查

1.学校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要求持证上岗,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属地保安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指导保安服务单位严把入口关,选择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过硬的人员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

2.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3号)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属地公安部门对新招录的保安员等开展背景审查。学校要将背景审查结果作为是否同意接收其入校工作的前置条件,并根据岗位履职要求对有关人员在思想、业务、文化、年龄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要求。

二、强化力量配置

3.学校要按规定配齐配强专职保安人员。根据“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反恐怖防范人员配置“技防、固定岗、巡逻、辅助力量”等有关要求,无寄宿学生的学校专职保安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少于6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专职保安不少于2人。学校联建保安员不超过1人,保安员证上墙不少于3人。

4.着力改善专职保安队伍年龄结构和履职能力。各校不得聘用退休人员担任学校专职保安,鼓励聘用履职能力强的中青年人员担任学校专职保安;初入校园的专职保安年龄不得大于50周岁。学校可选拔年轻男性在职教职工,组建一支不少于专职保安员人数的校园保安员志愿者队伍,作为应急处突的备用力量;与专职保安员联合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1次。

5.严格落实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杭州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消防设施的日查月巡,台账清晰。

三、强化服务保障

6.统筹财政资金做好保障。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各校严格执行局下拨安保经费,配置保安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学校专职保安员薪资保障机制,完善联建保安员工作制度和风险化解机制。

7.健全保安队伍管理考核机制。各校与安保公司要完善制定保安员日常工作绩效积分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优秀专职保安的挖掘和选树力度,鼓励支持学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保安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拱墅区学校保安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拱墅区学校保安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保安员管理,维护校园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安员要依法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实行学校聘用制,通过“政采云”进行“二选一”拱保或下保,并纳入公安机关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员配备标准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配备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根据“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反恐怖防范人员配置“技防、固定岗、巡逻、辅助力量”等有关要求,无寄宿学生的学校专职保安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少于6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专职保安不少于2人。学校联建保安员不超过1人,保安员证上墙不少于3人。

第六条  由于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内容及对象的特殊性,学校必须向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机构聘用保安。

第七条  学校对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员应当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须持有保安员证; 

(二)中国公民,男性,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50周岁,身体条件好的,年龄可以到55周岁。(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符合要求的女性保安员);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以提供背景审查为准)。

第八条  学校采用物业管理所选用其他公司保安的,除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还应当事先由保安员本人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方可聘用,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属地派出所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并建档。

第九条  学校保安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保安员职责要求

第十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及要求:

(一)值勤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着制式保安服装,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二)上下学重点时段,保安员应携带头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强光手电、辣椒水、防割手套及哨子等防护装备在校门口及校门外一定区域上岗执勤,会同学校值日教师、公安警力、家长志愿者“护学岗”、“护苗队”等护校力量,共同开展护校工作。

(三)应按照“五步工作法”要求,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查验、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车辆以及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入学校。

(四)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

(五)应具备必要的防范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会熟练操作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管理系统、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六)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除学生上下学时间外,应严格落实校门封闭管理制度,校门开启时必须有保安人员值守。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离校证明,方可离校。(七)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事故工作。对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八)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应严肃、礼貌劝阻并妥善处置,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遇有火警或其它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九)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不得在门卫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十)定时关注校园视频监控情况,收集、报告校园及周围治安动态和信息,及时有序规范处理。

(十一)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保安员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保安员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自觉遵守保安服务管理公司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保安员绩效积分考核办法,对表现优秀的保安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积分低于合格标准的,由校方通知委派保安公司调整人员。教育局和保安公司要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三方沟通反馈,确保持续有效地推进学校保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保安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应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并对保安员的培训效果进行相应的测试。培训方式可采取委托保安培训机构或片组内校园联合集中授课,师资力量可以邀请属地公安机关民警或兼职法治副校长。

第十三条  学校聘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当将学校对保安服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各级、各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保安员未落实工作要求,或因履职不当发生校园事故的内容纳入学校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考核条款,依法依合同开展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选用物业管理选用其他公司所派保安的,学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保安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等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每年进行2次以上防火灾事故、防暴恐袭击等处置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