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9649777-X/2022-240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市监综〔2022〕1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3-30 发布日期 2022-03-30
登记号 AGSD68-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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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30 11:21:33 点击率: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三项制度”的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一、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信息。

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

(二)执法依据。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的种类、流程、时限,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

(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等。

五、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六、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三)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

七、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并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本局各执法机构依法不予公开。

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由信用监督管理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信息、岗位信息由行政审批中心公示,按照行政审批中心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

十、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

十一、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十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浙江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依法公示。

信用监督管理科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分别由质量发展监督管理科、农业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自检验结论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检查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十四、本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五、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停止对外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公开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作出说明。

十七、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决定公示。

十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分别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示。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本办法自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拱市监〔2018〕34号)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9649777-X/2022-24084

文号

拱市监综〔2022〕13号

公布日期

2022-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三项制度”的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一、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信息。

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

(二)执法依据。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的种类、流程、时限,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

(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等。

五、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六、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三)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

七、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并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本局各执法机构依法不予公开。

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由信用监督管理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信息、岗位信息由行政审批中心公示,按照行政审批中心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

十、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

十一、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十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浙江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依法公示。

信用监督管理科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分别由质量发展监督管理科、农业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自检验结论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检查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十四、本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五、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停止对外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公开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作出说明。

十七、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决定公示。

十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分别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示。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本办法自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拱市监〔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