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69-0/2022-23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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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拱宸桥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街委〔2022〕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附件 | 拱宸桥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 |
发布日期: 2022-03-10 14:48:53 点击率:
为进一步规范拱宸桥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关于印发<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拱委组〔2022〕2号)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系指街道在职区管干部、在职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规范所指的社区工作人员,系指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社区临聘人员等;本规范所指的编外人员,系指由街道使用并支付报酬,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事务工作,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二、管理原则
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三、管理权限
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在职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党政办负责;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公共服务办负责;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党政办负责。
四、登记备案管理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登记备案的范围
1、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社区工作人员。
3、重点管理岗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采购、专管员等岗位人员。
4、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人员。
(二)登记备案的内容
登记备案报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1、2)。
(三)登记备案职责划分
1、在职区管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2、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党政办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3、社区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公共服务办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4、编外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党政办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四)登记备案的要求
1、报送形式:登记备案单位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其中纸质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光盘信息以“EXCEL”电子文档显示。
2、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对新列入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或撤销。
3、备案管理人员更新:指定备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新人员信息。
五、因私出国(境)审批
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境内探亲、旅游等,须经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
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一)街道区管干部
1、审批原则:街道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本人需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街道党工委负责人口头汇报拟因私出国(境)有关事宜,并填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和书面申请(见附件4),经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区委组织部审批。
(二)街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审批原则:街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2)单位审批。由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审批材料由党政办存档。
(3)纪工委审查。街道纪工委出具审查意见。
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向区纪委干部室(干部监督室)报备。
(三)社区工作人员
1、审批原则: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相应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社区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街道党工委提交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经街道纪工委出具意见后,由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材料由公共服务办存档。
(2)其他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街道党工委提交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经街道纪工委出具意见后,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材料由公共服务办存档。
(四)街道编外人员
1、审批原则:街道编外人员应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相应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2)单位审批。须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审批材料由党政办存档。
(3)纪工委审查。街道纪工委出具审查意见。
六、证件管理
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交由组织统一管理。
(一)证件保管职责
街道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二)证件保管权限
1、区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2、街道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政办潘以慧统一保管。
3、社区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公共服务办郦菁统一保管。
4、街道编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政办李敏燕统一保管。
(三)证件上交
1、按时回国(境)。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附件7)交相应科室集中保管。
2、因故取消、变更或延迟出国(境)。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故取消行程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科室。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故变更行程或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科室报告变更或推迟时间及原因,并一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待在临行前10天凭《出国境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变更或延迟后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定时间3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3、人事关系变动。干部、社工因提任、调任,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提任、调任后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上交或移交。编外人员因人事关系变动,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根据变动后的岗位要求,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
4、证件丢失或不及时上交。丢失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证件的,街道应及时报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附件8)。
(四)证件领取及办理
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未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已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于出国境前10天内到证件保管科室领取证照(详见附件9),需使用证照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凭相应说明及佐证材料可适当提前领取。
在领取《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证照前,所在单位要与申请人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
七、出入境信息核查
出入境信息核查由党政办、公共服务办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核查对象名单(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核查事由、报送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照拱委组〔2022〕2号文件规定,在接到核查名单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并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反馈核查结果。
八、工作职责
1、街道已将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项目。党政办、公共服务办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拱宸桥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所分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2、党政办、公共服务办要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中涉及的文书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保存。
3、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人员手续,导致登记备案人员漏管失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登记备案表.docx
2、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登记备案表撤销备案表(含填表说明).docx
6、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表.docx
7、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 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docx
8、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 出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docx
9、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docx
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2月24日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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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69-0/2022-23223
文号
拱街委〔2022〕3号
公布日期
2022-0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拱宸桥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拱宸桥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关于印发<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拱委组〔2022〕2号)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系指街道在职区管干部、在职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规范所指的社区工作人员,系指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社区临聘人员等;本规范所指的编外人员,系指由街道使用并支付报酬,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事务工作,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二、管理原则
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三、管理权限
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在职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党政办负责;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公共服务办负责;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党政办负责。
四、登记备案管理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登记备案的范围
1、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社区工作人员。
3、重点管理岗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采购、专管员等岗位人员。
4、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人员。
(二)登记备案的内容
登记备案报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1、2)。
(三)登记备案职责划分
1、在职区管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2、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党政办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3、社区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公共服务办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4、编外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党政办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四)登记备案的要求
1、报送形式:登记备案单位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其中纸质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光盘信息以“EXCEL”电子文档显示。
2、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对新列入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或撤销。
3、备案管理人员更新:指定备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新人员信息。
五、因私出国(境)审批
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境内探亲、旅游等,须经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
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一)街道区管干部
1、审批原则:街道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本人需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街道党工委负责人口头汇报拟因私出国(境)有关事宜,并填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和书面申请(见附件4),经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区委组织部审批。
(二)街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审批原则:街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2)单位审批。由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审批材料由党政办存档。
(3)纪工委审查。街道纪工委出具审查意见。
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向区纪委干部室(干部监督室)报备。
(三)社区工作人员
1、审批原则: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相应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社区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街道党工委提交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经街道纪工委出具意见后,由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材料由公共服务办存档。
(2)其他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街道党工委提交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经街道纪工委出具意见后,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材料由公共服务办存档。
(四)街道编外人员
1、审批原则:街道编外人员应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相应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2、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2)单位审批。须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审批材料由党政办存档。
(3)纪工委审查。街道纪工委出具审查意见。
六、证件管理
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交由组织统一管理。
(一)证件保管职责
街道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二)证件保管权限
1、区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2、街道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政办潘以慧统一保管。
3、社区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公共服务办郦菁统一保管。
4、街道编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政办李敏燕统一保管。
(三)证件上交
1、按时回国(境)。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附件7)交相应科室集中保管。
2、因故取消、变更或延迟出国(境)。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故取消行程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科室。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故变更行程或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科室报告变更或推迟时间及原因,并一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待在临行前10天凭《出国境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变更或延迟后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定时间3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3、人事关系变动。干部、社工因提任、调任,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提任、调任后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上交或移交。编外人员因人事关系变动,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根据变动后的岗位要求,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
4、证件丢失或不及时上交。丢失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证件的,街道应及时报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附件8)。
(四)证件领取及办理
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未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已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于出国境前10天内到证件保管科室领取证照(详见附件9),需使用证照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凭相应说明及佐证材料可适当提前领取。
在领取《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证照前,所在单位要与申请人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
七、出入境信息核查
出入境信息核查由党政办、公共服务办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核查对象名单(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核查事由、报送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照拱委组〔2022〕2号文件规定,在接到核查名单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并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反馈核查结果。
八、工作职责
1、街道已将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项目。党政办、公共服务办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拱宸桥街道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所分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2、党政办、公共服务办要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中涉及的文书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保存。
3、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人员手续,导致登记备案人员漏管失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登记备案表.docx
2、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登记备案表撤销备案表(含填表说明).docx
6、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表.docx
7、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 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docx
8、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 出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docx
9、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docx
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