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0-8/2022-260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2-20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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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20 15:49:46 点击率:

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所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工作,现将延续(换发)工作强调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学许可证的延续(换发)条件:

1.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

3.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

三、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延期(换发)办学许可的申请报告(举办者签章,学校公章);

2.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教育局许可开办文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4.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交)

四、区教育局延续(换发)评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延续(换发)办学许可证逾期不再受理,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民办学校视为自动停止继续办学,应立即停止办学,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学校善后工作,如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

五、集中受理时间为11月23日—30日,上午9∶00—11:40,下午13∶30—17∶00,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香积寺东路58号)二楼综合窗口E07-E09,联系电话87917785。

六、如有不明事项请联系胡晓勇88259972、俞佳雯87917785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2022年11月

义务教育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义务教育
民办教育
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30-8/2022-2609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2-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所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工作,现将延续(换发)工作强调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学许可证的延续(换发)条件:

1.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

3.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

三、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延期(换发)办学许可的申请报告(举办者签章,学校公章);

2.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教育局许可开办文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4.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交)

四、区教育局延续(换发)评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延续(换发)办学许可证逾期不再受理,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民办学校视为自动停止继续办学,应立即停止办学,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学校善后工作,如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

五、集中受理时间为11月23日—30日,上午9∶00—11:40,下午13∶30—17∶00,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香积寺东路58号)二楼综合窗口E07-E09,联系电话87917785。

六、如有不明事项请联系胡晓勇88259972、俞佳雯87917785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