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96134X/2022-26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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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林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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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2-14 16:41:40 点击率:
为规范武林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拱墅区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关于完善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武林街道工作人员,是指街道机关“两编”人员、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离退休干部。
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按照《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拱委组〔2022〕2号)要求执行。
二、管理原则
武林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三、管理权限
街道机关“两编”人员、编外人员、离退休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社区工作者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
四、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1.登记备案的范围。武林街道管理的机关“两编”人员、重点岗位编外人员、担任社区两委班子职务、在社区负责财务、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的专职社工。
2.登记备案的内容。报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单位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登记备案职责划分。街道机关“两编”人员、重点岗位编外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担任社区两委班子职务、在社区负责财务、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的专职社工的登记备案信息,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4.登记备案的要求。(1)报送形式:登记备案单位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其中纸质信息需加盖街道党工委公章,光盘信息以“EXCEL”电子文档显示。(2)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对新列入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或撤销。(3)备案管理人员更新:指定备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登记备案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新人员信息。
五、因私出国(境)审批
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是指街道工作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境内探亲、旅游等,须经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街道工作人员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2、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出具审查意见。
3、街道领导审批。
(1)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非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经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出具意见后,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六、证件管理
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街道工作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交街道统一管理。其中街道机关“两编”人员、编外人员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专职社工由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
1.证件保管职责。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2.证件上交。(1)按时回国(境)。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责任科室集中保管。(2)因故取消、变更或延迟出国(境)。因故取消行程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责任科室。因故变更行程或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责任科室报告变更或推迟时间及原因,并一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待在临行前10天凭《出国境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变更或延迟后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定时间3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3)干部提任或调任。干部因提任、调任,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提任、调任后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4)证件丢失或不及时上交。丢失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证件的,责任科室应及时报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
3.证件领取及办理。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未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已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于出国境前10天内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证照,需使用证照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凭相应说明及佐证材料可适当提前领取。在领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证照前,街道要与申请人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
七、出入境信息核查
出入境信息核查由街道党工委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核查对象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核查事由、报送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工作职责
1、责任科室要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中涉及的文书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保存。
2、责任科室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人员手续,导致登记备案人员漏管失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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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6134X/2022-26007
文号
-
公布日期
2022-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武林街道
为规范武林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拱墅区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关于完善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武林街道工作人员,是指街道机关“两编”人员、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离退休干部。
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按照《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拱委组〔2022〕2号)要求执行。
二、管理原则
武林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三、管理权限
街道机关“两编”人员、编外人员、离退休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社区工作者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
四、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1.登记备案的范围。武林街道管理的机关“两编”人员、重点岗位编外人员、担任社区两委班子职务、在社区负责财务、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的专职社工。
2.登记备案的内容。报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单位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登记备案职责划分。街道机关“两编”人员、重点岗位编外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担任社区两委班子职务、在社区负责财务、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的专职社工的登记备案信息,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
4.登记备案的要求。(1)报送形式:登记备案单位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其中纸质信息需加盖街道党工委公章,光盘信息以“EXCEL”电子文档显示。(2)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对新列入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或撤销。(3)备案管理人员更新:指定备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登记备案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新人员信息。
五、因私出国(境)审批
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是指街道工作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境内探亲、旅游等,须经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街道工作人员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2、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出具审查意见。
3、街道领导审批。
(1)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非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经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出具意见后,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六、证件管理
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街道工作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交街道统一管理。其中街道机关“两编”人员、编外人员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专职社工由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
1.证件保管职责。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2.证件上交。(1)按时回国(境)。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责任科室集中保管。(2)因故取消、变更或延迟出国(境)。因故取消行程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责任科室。因故变更行程或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责任科室报告变更或推迟时间及原因,并一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待在临行前10天凭《出国境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变更或延迟后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定时间3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3)干部提任或调任。干部因提任、调任,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提任、调任后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4)证件丢失或不及时上交。丢失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证件的,责任科室应及时报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
3.证件领取及办理。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未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已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于出国境前10天内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证照,需使用证照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凭相应说明及佐证材料可适当提前领取。在领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证照前,街道要与申请人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
七、出入境信息核查
出入境信息核查由街道党工委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核查对象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核查事由、报送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工作职责
1、责任科室要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中涉及的文书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保存。
2、责任科室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人员手续,导致登记备案人员漏管失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