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47-1/2022-258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 发布日期 | 2022-11-23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2-11-23 15:27:50 点击率: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27003000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330227002000 | 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3 | 33022700100Y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实施联网审计等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4 | 330227001003 | 对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或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5 | 330227001002 | 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对单位以及相关个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6 | 330227001001 | 对和个人在运用计算机对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行政执法公开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索引号
00250047-1/2022-25846
文号
公布日期
2022-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审计局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27003000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330227002000 | 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3 | 33022700100Y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实施联网审计等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4 | 330227001003 | 对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或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5 | 330227001002 | 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对单位以及相关个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6 | 330227001001 | 对和个人在运用计算机对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