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2-256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2〕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0-28 发布日期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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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2]22号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0-28 14:17:16 点击率:

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炯,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正平,系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8日下午,申请人收到拱墅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用微信转发过来的被申请人2022年1月6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的回复》,并告知业委会已无法履职。被申请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益,干扰本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申请人于2018年6月经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业委会正式委员7人,无候补委员。因《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实施)和《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1月制定)对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9人),但超出《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的情形时如何议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故申请人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实际选出的委员7人作为总人数进行议事(包括召开业委会会议、表决、增补委员等)。

2020年8月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某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设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5-9人,并设候补委员2-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报被申请人备案。到目前为止,除2019年3月业委会原主任施某因故向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2021年下半年另一名委员吴某因物业转让自动失去业主资格外,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收到过任何其他委员的书面辞职。现申请人工作正常,一直与文晖街道办事处保持工作联系。2018年8月和2019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备案,被申请人备案意见是“建议”增补缺额委员,并非“要求”按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及时增补2名委员。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2018年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约定的9人,但已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5人以上的情况,申请人按照实际选出的委员7人作为总人数进行议事(包括召开业委会会议、表决、增补委员等),既没有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也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行为,并无不妥。2020年8月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某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设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5-9日,并设候补委员2-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符合某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是可行的。

相反,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在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约定的9人,但已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5人以上的情况下,无论是“建议”或“要求”申请人仍按《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增补至9人作为总人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在没有调查核实,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确认申请人剩余成员只有4人,不足业委会总人数(9人)的50%,并宣布申请人已解散,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回复》;2、《业委会备案表》,(2018年与2019年);3、《某(光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申请人现主任身份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022年1月2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打铁关社区(以下简称:“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综合管理科发出《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一份,称某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换届时,拟选举产生9名业委会委员,实际选举产生7名业委会委员,现业委会委员人数为4人。被申请人结合某小区业委会3名委员不再担任正式委员职务的实际情况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于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该文书实质上是对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综合管理科进行咨询的回复,对申请人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从回复内容看,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被申请人无论 “建议”或“要求”申请人增补至9人作为总人数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6月选举产生。根据《某(光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为9人。但该业委会正式委员人数仅为7人,无候补委员。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对业委会委员情况进行备案,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备案时明确建议尽快启动缺额委员增补程序增补缺额委员。2019年3月因业委会原主任施某辞职,申请人前来被申请人处备案,被申请人在为其办理备案时也明确建议增补缺额委员。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认为2020年8月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某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设业委会正式委员5-9人,并设候补委员2-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小区物业管理实际。但申请人并未就修改《某小区议事规则》后有几名正式委员向被申请人进行备案。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某小区业委会的正式委员仍然应该为9人。2022年1月2日,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综合管理科发出《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称某小区业委会现委员人数为4人。因此,结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业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被申请人对打铁关社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回复》,拟证明被申请人向打铁关社区进行回复的事实;2、《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辞职报告、情况说明,拟证明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进行情况报告的事实;3、《杭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第六届),拟证明申请人在选举、对委员进行变更后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备案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经某(光辉)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于2018年8月21日进行备案,已备案正式委员7人,无候补委员。2019年2月8日,业委会原主任施存周向某小区业委会及打铁关社区递交辞职报告。2019年3月25日,申请人就人员变动再次进行备案,已备案正式委员6人,无候补委员。2021年11月1日,业委会原委员胡某向某小区业委会及打铁关社区同时递交辞职报告。2021年11月15日,业委会原委员吴某因房屋产权交易,不再是某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委会内职务自行终止。打铁关社区就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2022年1月2日,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称申请人于2018年换届时,拟选举产生9名业委会委员,实际选举产生7名业委会委员,现业委会人数为4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业务指导,明确申请人是否能继续正常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称:“某小区业委会产生于2018年,根据某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9人,而第六届业委会选举只产生7名正式委员,故备案时,被申请人明确要求申请人按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及时增补2名委员。介于目前已有3名委员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剩余业主委员会成员只有4人,不足业委会总人数(9人)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某小区业委会已解散,街道社区应牵头及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杭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018年)、《杭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019年)、辞职报告两份、情况说明、《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打铁关社区就申请人能否继续履职向被申请人咨询,请求业务指导,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系根据打铁关社区的咨询作出的内部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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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2]22号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2-25647

文号

杭拱政复〔2022〕22号

公布日期

2022-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炯,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正平,系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8日下午,申请人收到拱墅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用微信转发过来的被申请人2022年1月6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的回复》,并告知业委会已无法履职。被申请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益,干扰本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申请人于2018年6月经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业委会正式委员7人,无候补委员。因《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实施)和《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1月制定)对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9人),但超出《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的情形时如何议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故申请人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实际选出的委员7人作为总人数进行议事(包括召开业委会会议、表决、增补委员等)。

2020年8月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某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设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5-9人,并设候补委员2-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报被申请人备案。到目前为止,除2019年3月业委会原主任施某因故向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2021年下半年另一名委员吴某因物业转让自动失去业主资格外,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收到过任何其他委员的书面辞职。现申请人工作正常,一直与文晖街道办事处保持工作联系。2018年8月和2019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备案,被申请人备案意见是“建议”增补缺额委员,并非“要求”按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及时增补2名委员。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2018年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约定的9人,但已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5人以上的情况,申请人按照实际选出的委员7人作为总人数进行议事(包括召开业委会会议、表决、增补委员等),既没有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也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行为,并无不妥。2020年8月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某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设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5-9日,并设候补委员2-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符合某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是可行的。

相反,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在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约定的9人,但已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5人以上的情况下,无论是“建议”或“要求”申请人仍按《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增补至9人作为总人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在没有调查核实,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确认申请人剩余成员只有4人,不足业委会总人数(9人)的50%,并宣布申请人已解散,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回复》;2、《业委会备案表》,(2018年与2019年);3、《某(光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申请人现主任身份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022年1月2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打铁关社区(以下简称:“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综合管理科发出《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一份,称某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换届时,拟选举产生9名业委会委员,实际选举产生7名业委会委员,现业委会委员人数为4人。被申请人结合某小区业委会3名委员不再担任正式委员职务的实际情况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于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该文书实质上是对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综合管理科进行咨询的回复,对申请人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从回复内容看,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被申请人无论 “建议”或“要求”申请人增补至9人作为总人数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6月选举产生。根据《某(光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为9人。但该业委会正式委员人数仅为7人,无候补委员。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对业委会委员情况进行备案,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备案时明确建议尽快启动缺额委员增补程序增补缺额委员。2019年3月因业委会原主任施某辞职,申请人前来被申请人处备案,被申请人在为其办理备案时也明确建议增补缺额委员。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认为2020年8月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某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设业委会正式委员5-9人,并设候补委员2-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小区物业管理实际。但申请人并未就修改《某小区议事规则》后有几名正式委员向被申请人进行备案。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某小区业委会的正式委员仍然应该为9人。2022年1月2日,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综合管理科发出《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称某小区业委会现委员人数为4人。因此,结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业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被申请人对打铁关社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回复》,拟证明被申请人向打铁关社区进行回复的事实;2、《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辞职报告、情况说明,拟证明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进行情况报告的事实;3、《杭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第六届),拟证明申请人在选举、对委员进行变更后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备案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经某(光辉)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于2018年8月21日进行备案,已备案正式委员7人,无候补委员。2019年2月8日,业委会原主任施存周向某小区业委会及打铁关社区递交辞职报告。2019年3月25日,申请人就人员变动再次进行备案,已备案正式委员6人,无候补委员。2021年11月1日,业委会原委员胡某向某小区业委会及打铁关社区同时递交辞职报告。2021年11月15日,业委会原委员吴某因房屋产权交易,不再是某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委会内职务自行终止。打铁关社区就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2022年1月2日,打铁关社区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称申请人于2018年换届时,拟选举产生9名业委会委员,实际选举产生7名业委会委员,现业委会人数为4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业务指导,明确申请人是否能继续正常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称:“某小区业委会产生于2018年,根据某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9人,而第六届业委会选举只产生7名正式委员,故备案时,被申请人明确要求申请人按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及时增补2名委员。介于目前已有3名委员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剩余业主委员会成员只有4人,不足业委会总人数(9人)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某小区业委会已解散,街道社区应牵头及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杭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018年)、《杭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019年)、辞职报告两份、情况说明、《关于某小区业委会情况报告》、《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打铁关社区就申请人能否继续履职向被申请人咨询,请求业务指导,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系根据打铁关社区的咨询作出的内部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