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春蕾中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仙林寺直街82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初中
  • 联系电话: 0571-87062140-830

序言

杭州市春蕾中学前身为杭州民办春蕾中学,是一所依托杭州市青春中学而建立的民办初级中学,1995年建校;2000年,学校隶属关系由杭州市教育局划归下城区教育局,经下城区教育局批准,改制为国有民办初级中学,并更名为杭州春蕾中学;2009年借用杭州市青春中学场地办学,形成仙林校区和王马校区双校区办学格局;2010年由国有民办体制调整为公办初中,更名为杭州市春蕾中学,并托管杭州市凤起中学,成立春蕾教育集团。 杭州市凤起中学成立于2002年,由原杭州市延安中学、杭州市韶山中学两校整体合并,重新组建而成。杭州市延安中学前身是私立淇园中学,于1939年创办,后相继更名为杭州市私立廷筠初级中学、杭州市私立爱国中学,1953年8月学校由私立改为公立,校名改为杭州市第二初级中学,1967年8月改名为杭州市延安中学,1970年开始招收高中学生,成为完全中学;杭州市韶山中学前身是杭州市孩儿巷初级中学,由原杭州第十初级中学、杭州第十一初级中学、杭州第十二初级中学于1958年春合并而成,1968年8月经杭州市教育局批准更名为杭州市韶山中学,1974年至1991年曾办成完全中学。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春蕾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Chunlei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82号,邮政编码为310003;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杭州市春蕾中学。

第二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3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面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划定区域内对口小学毕业生。学校设计规模为3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遵守教育教学法律法规,遵循现代学校的发展规律,树立强烈的争先意识、育人意识、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确立以教学质量为根本,深化德育为重点,师资培养为助推,服务工作为保障的办学指导思想,继承学校优良的办学传统,积极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五育并举,办成一所“让每一个生命都像花儿一样”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以“让每一个生命都像花儿一样”为办学理念,以“陶冶性情,健全体魄,挖掘潜能,发挥特长,探索创新”为育人目标,办成一所“和谐、幸福、精致、特色、优质”的学校,追求“为学生安身立命打基础,为社会文明进步添能量,为国家兴旺发达育栋梁,为自身价值实现谱华章”。

第六条 学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学校学生培养目标:培养拥有积极的人生追求、正确的道德判断、负责的行事态度、充盈的精神生活、好学的学习品质、健康的身心素质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

学校教师发展目标:成为一个“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淳朴、用心、慈爱、智慧的好教师;建设一支有高远视界、有包容气度、有勇毅精神、有丰厚学养、有先进技能,能协力、会实干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  学校拥有自己的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

(一)学校精神:厚德、大器、博学、协力;

(二)校训:行有涵养、学有潜力、志存高远;

(三)教风:恪勤、务实、反思、求新;

(四)学风:乐学、慎思、大器、求实。

(五)办学特色:学校挖掘资源,搭建平台,促进师生多元发展;构建养成和评比“好教师、好学子、好家长”即“新三好”学校教育体系,形成良好的学校教育生态。

第八条  学校有较完整的标识系统,包括校标、校徽、校歌及文件夹、信笺、书签、挂坠等系列衍生品。

(一)校标:整体图案为圆形,寓意一代代春蕾人的团结,内圈由中文“杭州市春蕾中学”和英文“Hangzhou Chunlei Middle School”环绕组成,圆形中心是“春蕾”二字拼音首字母“C”和“L”组成的一只美丽的天鹅,轻盈高贵的天鹅正昂着头往高处飞翔,寓意春蕾蓬勃向上的生命力。天鹅上方标有学校中文名的缩写“hzcl”,下方的“1995”为学校创办时间。校标主色调是蓝白色,寓意湛蓝的天空和洁白的云朵下,是“厚德、大器、博学、协力”的春蕾人任意驰骋、诗意栖居的天地。

(二)校徽:以校园形象识别色蓝色、白色相互映衬,蓝色象征理性、和谐,白色象征纯洁、质朴。中间是“春蕾”二字拼音首字母“C”和“L”的组合,构成一只展翅高飞的天鹅,象征着春蕾人的憧憬和想往。整幅图案象征着春蕾中学在教育事业浩瀚的天空中理性、执着、率真地展翅翱翔。

(三)校歌:《春水长》。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不受侵犯。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室、教科室、学生室和总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学校成立“春蕾中学发展研究院”,切实做好学校发展战略的研究与落实,科学地制定、实施、检查和评价发展规划和举措,充分挖掘和利用相关资源以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发展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继承、弘扬优秀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健康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校利用第二课堂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校外活动场所、专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

发挥学校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学生会的作用,抓好学生志愿者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开展与学生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也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者,全面负责管理班级。学科老师主动配合班主任,共同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班主任负责班级文化建设,组织制定班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班风,形成学生自我教育、民主管理的班级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制度,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布置科学合理有效的作业,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制度,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工作。心理辅导站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有效的群体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咨询。

教师上岗配备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证(C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各项制度,开设艺术、科技、劳动教育课程,积极推进艺术、科技、劳动教育。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科技节、艺术节等活动,继续打造“小先生大讲堂”“唐诗周”等特色品牌活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充实学生校园生活。

学校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将校外劳动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开展系列劳动实践活动。

第四十一条  建设数字化智慧校园,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完善校本研修机制,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成立学校青年教师研究小组,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

第四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膳管会,学校和家长代表共同管理和监督学生膳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7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消防、卫健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春蕾中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仙林寺直街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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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类别: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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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杭州市春蕾中学前身为杭州民办春蕾中学,是一所依托杭州市青春中学而建立的民办初级中学,1995年建校;2000年,学校隶属关系由杭州市教育局划归下城区教育局,经下城区教育局批准,改制为国有民办初级中学,并更名为杭州春蕾中学;2009年借用杭州市青春中学场地办学,形成仙林校区和王马校区双校区办学格局;2010年由国有民办体制调整为公办初中,更名为杭州市春蕾中学,并托管杭州市凤起中学,成立春蕾教育集团。 杭州市凤起中学成立于2002年,由原杭州市延安中学、杭州市韶山中学两校整体合并,重新组建而成。杭州市延安中学前身是私立淇园中学,于1939年创办,后相继更名为杭州市私立廷筠初级中学、杭州市私立爱国中学,1953年8月学校由私立改为公立,校名改为杭州市第二初级中学,1967年8月改名为杭州市延安中学,1970年开始招收高中学生,成为完全中学;杭州市韶山中学前身是杭州市孩儿巷初级中学,由原杭州第十初级中学、杭州第十一初级中学、杭州第十二初级中学于1958年春合并而成,1968年8月经杭州市教育局批准更名为杭州市韶山中学,1974年至1991年曾办成完全中学。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春蕾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Chunlei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82号,邮政编码为310003;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杭州市春蕾中学。

第二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3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面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划定区域内对口小学毕业生。学校设计规模为3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遵守教育教学法律法规,遵循现代学校的发展规律,树立强烈的争先意识、育人意识、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确立以教学质量为根本,深化德育为重点,师资培养为助推,服务工作为保障的办学指导思想,继承学校优良的办学传统,积极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五育并举,办成一所“让每一个生命都像花儿一样”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以“让每一个生命都像花儿一样”为办学理念,以“陶冶性情,健全体魄,挖掘潜能,发挥特长,探索创新”为育人目标,办成一所“和谐、幸福、精致、特色、优质”的学校,追求“为学生安身立命打基础,为社会文明进步添能量,为国家兴旺发达育栋梁,为自身价值实现谱华章”。

第六条 学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学校学生培养目标:培养拥有积极的人生追求、正确的道德判断、负责的行事态度、充盈的精神生活、好学的学习品质、健康的身心素质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

学校教师发展目标:成为一个“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淳朴、用心、慈爱、智慧的好教师;建设一支有高远视界、有包容气度、有勇毅精神、有丰厚学养、有先进技能,能协力、会实干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  学校拥有自己的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

(一)学校精神:厚德、大器、博学、协力;

(二)校训:行有涵养、学有潜力、志存高远;

(三)教风:恪勤、务实、反思、求新;

(四)学风:乐学、慎思、大器、求实。

(五)办学特色:学校挖掘资源,搭建平台,促进师生多元发展;构建养成和评比“好教师、好学子、好家长”即“新三好”学校教育体系,形成良好的学校教育生态。

第八条  学校有较完整的标识系统,包括校标、校徽、校歌及文件夹、信笺、书签、挂坠等系列衍生品。

(一)校标:整体图案为圆形,寓意一代代春蕾人的团结,内圈由中文“杭州市春蕾中学”和英文“Hangzhou Chunlei Middle School”环绕组成,圆形中心是“春蕾”二字拼音首字母“C”和“L”组成的一只美丽的天鹅,轻盈高贵的天鹅正昂着头往高处飞翔,寓意春蕾蓬勃向上的生命力。天鹅上方标有学校中文名的缩写“hzcl”,下方的“1995”为学校创办时间。校标主色调是蓝白色,寓意湛蓝的天空和洁白的云朵下,是“厚德、大器、博学、协力”的春蕾人任意驰骋、诗意栖居的天地。

(二)校徽:以校园形象识别色蓝色、白色相互映衬,蓝色象征理性、和谐,白色象征纯洁、质朴。中间是“春蕾”二字拼音首字母“C”和“L”的组合,构成一只展翅高飞的天鹅,象征着春蕾人的憧憬和想往。整幅图案象征着春蕾中学在教育事业浩瀚的天空中理性、执着、率真地展翅翱翔。

(三)校歌:《春水长》。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不受侵犯。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室、教科室、学生室和总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学校成立“春蕾中学发展研究院”,切实做好学校发展战略的研究与落实,科学地制定、实施、检查和评价发展规划和举措,充分挖掘和利用相关资源以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发展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继承、弘扬优秀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健康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校利用第二课堂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校外活动场所、专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

发挥学校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学生会的作用,抓好学生志愿者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开展与学生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也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者,全面负责管理班级。学科老师主动配合班主任,共同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班主任负责班级文化建设,组织制定班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班风,形成学生自我教育、民主管理的班级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制度,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布置科学合理有效的作业,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制度,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工作。心理辅导站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有效的群体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咨询。

教师上岗配备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证(C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各项制度,开设艺术、科技、劳动教育课程,积极推进艺术、科技、劳动教育。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科技节、艺术节等活动,继续打造“小先生大讲堂”“唐诗周”等特色品牌活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充实学生校园生活。

学校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将校外劳动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开展系列劳动实践活动。

第四十一条  建设数字化智慧校园,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完善校本研修机制,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成立学校青年教师研究小组,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

第四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膳管会,学校和家长代表共同管理和监督学生膳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7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消防、卫健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