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街道大关西四苑22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58102727-8007

序言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创建于1995年9月1日,占地面积11219.2平方米,建筑面积5396.84平方米,绿化面积2636.2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打造“优质、均衡、人文、科学”的基础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英文表述为“Daguanyuan NO.1 Priary School”,简称为“苑一”。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四苑22号。邮政编码:310014。官方微信公众号为: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条 学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校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校服务区

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24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本校办学理念为:蕴育智慧,阳光成长。

第六条 本校办学目标为:向阳而行,成就自己。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育“知书达理、身心健康、智行千里”的新时代阳光少年。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专业过硬、善于创新、勇于实践的新时代阳光教师。

第八条 校训:上善若水,勇往直前。

第九条 校歌:以《我们的家》为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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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标:本校校标图形以校名中“苑”字的首字母“Y”与学校简称“苑一”中的数字“1”,组成长着翅膀在天空遨游的人形,底色为与太阳颜色接近的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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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以印有校徽和校名的旗帜为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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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能,学校校务委员会承担执行职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支部会议决策制度。学校重要决定、重要人事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

重一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形成决定。决定后由校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校级干部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校务委员会成员在校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支部会议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导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合法组织的作用,推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述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

调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安全、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办学理念指导下的德育管理。

(一)学校德育以智慧教育为核心,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每个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以培养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目标,重在培

养学生内在素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培育“知书明理、身心健康、

充满智慧”的新时代阳光少年。

(二)学校德育以“言有礼、行则雅”为底线,实行“阳光之星”评比办法,持之以恒地致力于“养正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的班级管理。

(一)人人有机会进步。本校要求班级为单位为每位学生量身定夺,设置岗位。班级的所有事务均由固定岗位和轮换岗位来完成。班级的活动需要提供人人参与的可能与机会。

(二)事事有机会进步。本校要求教师始终把握班级事务中学生的“闪光点”,使每一件小事的完成都成为学生体验进步,树立自信的机会。

(三)时时有机会进步。本校要求教师时刻关注学生的点滴进步和努力,并及时鼓励,发送喜报。

(四)处处有机会进步。本校主张让班级的每一处细节都成为学生争取进步、树立自信、走向成功的起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教育理念的教学管理。

(一)学校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主张以“激发学习潜能,为每个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而教。

(二)学校致力于建构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常模体系,关注每一门学科、每一个班级的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要致力于提高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核和教研的质量;学生要引导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预习、听课、复习、考试、小结的习惯。

(三)学校的教学要着眼于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同时注意

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于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达到上级教育部门所规定的要求。

(五)学校高度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学有余力学生的提高工作。主张通过分层辅导、分层作业、多次面批、善于激励等方式切实提高补差提优工作的实效性。

第三十条 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课堂管理。

(一)营造“乐学”课堂学习氛围,使学生在学会的基础上会学,在会学的前提下达到乐学的境界,以最大程度激发学习潜能。课堂教学要积极探索有利学生发展的教学策略和技术。

(二)倡导“自主学习、善于质疑、合作交流”的课堂学习方式,使学生主动地学、饶有兴趣地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方式的改变不仅意味着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尊重,同时也为学生乐学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三)坚定不移地推行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构筑“乐学、互动、开放”的课堂学习环境,使学生达到学会-会学-乐学的目标。

(四)实施“激励、期待、差异”的课堂学习评价、激发学习潜能。本校坚定不移地推行适合课堂“自学文化”、“质疑文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教科研管理。

(一)学校建构科研三级管理网络。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科室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和年级组合作管理。

(二)学校实施“教师为本、自主发展”为价值取向的校本研修。以《教师专业发展手册》为载体,明确教师专业成长愿景;以“名著研读”、“名师讲堂”、“阅读沙龙”、“教育反思”、“教师专业竞赛”等载体,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全面专业素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少先队工作管理。

(一)学校少先队工作以“培育阳光之星”为宗旨。

(二)学校少先队以“阳光之星”为特色开展各项社团工作和少先队综合实践活动。

(三)学校少先队确立“红领巾信仰”为主线、以“雏鹰争章行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及制度、阵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校本课程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校本课程开发坚持“拓展视野、提高能力”的原则,本校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主体。

(二)学校实施以“阳光社团”为基本主体的拓展性课程体系。

(三)学校重视拓展课程的过程管理和评价,拓展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信息技术管理。

(一)学校按照学习型学校的目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化。

(二)学校加强图书馆、校园网络和网上学校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的建设,开发学习、教学、科研资源库,实现学习、教学、科研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学校积极推进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家庭、社区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一)学校设立“家长之家”,成立班级、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二)学校定期举办“新生家长学校”,自主开发“优秀家长”课程资源,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学校开展“学习型家庭”的培育与研究,定期评比和表彰“学习型家庭”、“书香家庭”。

(四)学校实行“家访”制度。上门家访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进步、沟通家校联系为主。

(五)学校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六)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以树立每个学生的自信心为目标,以“专业辅导、课堂渗透、活动跟进、个体矫正”为基本途径。配备兼职心理教师,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七)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阳光大课间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秋季素质达标运动会,以及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试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一次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阳光之星”评比制度,对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的学生进行适度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处分学生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

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

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区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进行奖励。

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得他行为者。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0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

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

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美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账目由拱墅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和监督。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学校每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拱墅区大关街道、大关西一社区、大关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

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

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街道大关西四苑22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58102727-8007

序言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创建于1995年9月1日,占地面积11219.2平方米,建筑面积5396.84平方米,绿化面积2636.2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打造“优质、均衡、人文、科学”的基础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英文表述为“Daguanyuan NO.1 Priary School”,简称为“苑一”。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四苑22号。邮政编码:310014。官方微信公众号为: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条 学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校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校服务区

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24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本校办学理念为:蕴育智慧,阳光成长。

第六条 本校办学目标为:向阳而行,成就自己。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育“知书达理、身心健康、智行千里”的新时代阳光少年。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专业过硬、善于创新、勇于实践的新时代阳光教师。

第八条 校训:上善若水,勇往直前。

第九条 校歌:以《我们的家》为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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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标:本校校标图形以校名中“苑”字的首字母“Y”与学校简称“苑一”中的数字“1”,组成长着翅膀在天空遨游的人形,底色为与太阳颜色接近的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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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以印有校徽和校名的旗帜为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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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能,学校校务委员会承担执行职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支部会议决策制度。学校重要决定、重要人事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

重一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形成决定。决定后由校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校级干部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校务委员会成员在校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支部会议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导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合法组织的作用,推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述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

调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安全、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办学理念指导下的德育管理。

(一)学校德育以智慧教育为核心,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每个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以培养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目标,重在培

养学生内在素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培育“知书明理、身心健康、

充满智慧”的新时代阳光少年。

(二)学校德育以“言有礼、行则雅”为底线,实行“阳光之星”评比办法,持之以恒地致力于“养正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的班级管理。

(一)人人有机会进步。本校要求班级为单位为每位学生量身定夺,设置岗位。班级的所有事务均由固定岗位和轮换岗位来完成。班级的活动需要提供人人参与的可能与机会。

(二)事事有机会进步。本校要求教师始终把握班级事务中学生的“闪光点”,使每一件小事的完成都成为学生体验进步,树立自信的机会。

(三)时时有机会进步。本校要求教师时刻关注学生的点滴进步和努力,并及时鼓励,发送喜报。

(四)处处有机会进步。本校主张让班级的每一处细节都成为学生争取进步、树立自信、走向成功的起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教育理念的教学管理。

(一)学校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主张以“激发学习潜能,为每个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而教。

(二)学校致力于建构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常模体系,关注每一门学科、每一个班级的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要致力于提高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核和教研的质量;学生要引导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预习、听课、复习、考试、小结的习惯。

(三)学校的教学要着眼于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同时注意

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于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达到上级教育部门所规定的要求。

(五)学校高度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学有余力学生的提高工作。主张通过分层辅导、分层作业、多次面批、善于激励等方式切实提高补差提优工作的实效性。

第三十条 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课堂管理。

(一)营造“乐学”课堂学习氛围,使学生在学会的基础上会学,在会学的前提下达到乐学的境界,以最大程度激发学习潜能。课堂教学要积极探索有利学生发展的教学策略和技术。

(二)倡导“自主学习、善于质疑、合作交流”的课堂学习方式,使学生主动地学、饶有兴趣地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方式的改变不仅意味着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尊重,同时也为学生乐学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三)坚定不移地推行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构筑“乐学、互动、开放”的课堂学习环境,使学生达到学会-会学-乐学的目标。

(四)实施“激励、期待、差异”的课堂学习评价、激发学习潜能。本校坚定不移地推行适合课堂“自学文化”、“质疑文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教科研管理。

(一)学校建构科研三级管理网络。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科室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和年级组合作管理。

(二)学校实施“教师为本、自主发展”为价值取向的校本研修。以《教师专业发展手册》为载体,明确教师专业成长愿景;以“名著研读”、“名师讲堂”、“阅读沙龙”、“教育反思”、“教师专业竞赛”等载体,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全面专业素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少先队工作管理。

(一)学校少先队工作以“培育阳光之星”为宗旨。

(二)学校少先队以“阳光之星”为特色开展各项社团工作和少先队综合实践活动。

(三)学校少先队确立“红领巾信仰”为主线、以“雏鹰争章行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及制度、阵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校本课程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校本课程开发坚持“拓展视野、提高能力”的原则,本校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主体。

(二)学校实施以“阳光社团”为基本主体的拓展性课程体系。

(三)学校重视拓展课程的过程管理和评价,拓展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信息技术管理。

(一)学校按照学习型学校的目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化。

(二)学校加强图书馆、校园网络和网上学校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的建设,开发学习、教学、科研资源库,实现学习、教学、科研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学校积极推进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基于“蕴育智慧、阳光成长”理念的家庭、社区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一)学校设立“家长之家”,成立班级、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二)学校定期举办“新生家长学校”,自主开发“优秀家长”课程资源,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学校开展“学习型家庭”的培育与研究,定期评比和表彰“学习型家庭”、“书香家庭”。

(四)学校实行“家访”制度。上门家访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进步、沟通家校联系为主。

(五)学校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六)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以树立每个学生的自信心为目标,以“专业辅导、课堂渗透、活动跟进、个体矫正”为基本途径。配备兼职心理教师,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七)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阳光大课间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秋季素质达标运动会,以及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试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一次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阳光之星”评比制度,对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的学生进行适度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处分学生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

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

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区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进行奖励。

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得他行为者。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0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

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

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美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账目由拱墅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和监督。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学校每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拱墅区大关街道、大关西一社区、大关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

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

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