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东园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杭州市东园巷397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5188332

序言

学校创建于1909年,地处杭州城区东部,南宋时为东御园故称“东园”。历史上,该地是杭州丝绸业的发祥之地,唐宋时期,即有盛誉,元明清以来,更是丝绸作坊的集聚地,有“机杼之声,比户相闻”之说。学校原址为机神庙,是丝绸行业祭祖师的场所,建于雍正年间。1909年,为解决丝绸业子女的读书,由当时的丝绸行业公会出面举办名为“观成”的学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堂转为公办,更名为东元巷小学,是区重点学校,曾涌现出以浙江省特级教师林眉云、全国优秀辅导员陈成福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教师。2001年学校被命名为杭州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小学,2004年实施名校集团化办学,被命名为杭州市东园教育集团学校,下辖东园、树园两个校区。学校先后荣获全国首批红旗大队,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全国“家校(园)共育”数字化项目试点学校,全国青少年国防体育展示大会先进集体,浙江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浙江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巾帼文明岗,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提升工程2.0示范校、浙江诗词研究基地学校、杭州市艺术特色学校、杭州市文明学校,杭州市棋院象棋共建学校、杭州市国际理解教育特色品牌项目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杭州市东园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Dongyuan Primary School;东园校区住所地址为:拱墅区东园巷397号;树园校区住所地址为:拱墅区树园新村25-1号;邮政编码为310003 。

第三条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设计规模为六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基于“立志教育”的学校文化定位,学校以“立志于道 成己成人”为育人理念,倡导学生从小立下志向,锁定目标与未来,持之以恒,积极前行,在照亮他人的同时也点燃自身光彩的人生。

第一,“立志于道”是对学生个体性发展所提出的文化要求,它旨在阐明让学生坚定求学信念,树立远大理念,具有高尚品质且具有崇尚的家国情怀。

第二,“成己成人”是对学生社会性发展所提出的文化要求,它一方面体现了让学生在求学过程中不断发展自己,实现自我知学业进步和道德品质的提升;另一方面,也鼓励学生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与国家建立良好的伦理关系,树立服务他人的责任担当情怀,具备报效祖国的宏图远志。

第六条 在这所百年学校中汇聚着浩然正气,悦纳着坚守初心,承载了历史百年风雨的挑战,办一所有成长、有幸福、有未来的现代化学校是东园的社会责任。其中,“有成长”即是让学生在这里看得见成长;“有幸福”即是让老师在这里品得到幸福;“有未来”即是让学校在历史的长河中写照出精彩蓬勃之势,未来属于有志之士,属于勤奋之士,属于红色光芒照耀之地。

东园小学时刻保持对教育的敬畏之心,致力于培养“立德、智学、健体、行美、乐劳”的“东园小英雄”。

“东园小英雄”的培养,可以是指学校为国家培育尖端人才而机缘产生的储备人才,也可以是为社会服务踏实奋进的一代新人,他们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积极乐观、充满活力。

“立德”是指让学生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智学”是指让学生善思考、乐学习,志于学;“健体”是指让学生身心健康,掌握运动技能与方法,养成健康的身体;“行美”是指让学生具有发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乐劳”是指让学生通过劳动教育具有服务人民、服务国家和服务他人的劳动意识、劳动精神和劳动技能。

只有让学生具有厚植的爱国主义情怀,不断增长知识见识,拥有健魄的体质,走在发现美、创造美与热爱劳动的积极人生道路上,才能更好的成就一代“东园小英雄”,从而为国家培育好新一代合格小公民。

第七条东园小学的校训为“修身 守正 尚行”,渊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格物、致知、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特指精神丰盈、健康身体;“守正”特指正道恪守、乐于学习;“尚行”特指意志坚强、敢于实践。在立志中不断完善自我,在蜕变中迎接成长,在成长中获取幸福。东园师生要时刻牢记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将勤勉自律与脚踏实地化为“修身 守正 尚行”的持久推动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每个人的力量。

学校将“修身 守正 尚行”东园学生成长历炼与新时代提出的教育关注全面质量发展相结合,在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与关注全体人的发展中将五育融合的教育与校训“修身 守正 尚行”紧密结合积极实施。

第八条校风“理性务实 包容开放”,是基于追寻教育的“本真”,基于教育处于不断革新的场景中,基于学校清醒的认识自身职能、作用,发挥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中而逐步形成的。抛弃华而不实,谨于言而慎于行,追求卓越奋斗,更多元开放的接纳一切新事物、新变革,在新征程中以不变的立志教育到达文明教育的彼岸。

教风是“改革创新 敬业奉献”,它是学校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教师要有更多的精神价值追求,职业理想与社会积极的道德认同;正能量的汇集发挥各自优势,能在不同领域中争先创优,树目标、见行动;不断优化学法、教法、练法、说法,厚实专业,精益求精拿质量;加强责任意识、问题和危机意识,会科学有序的做好各项工作;找到自身短板,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学校,无愧于心。

学风是“乐于学习、善于合作”。最早源于《礼记·中庸》,即是“广泛的加以学习,详细的加以求教,谨慎的加以思考,踏实的加以实践。”东园小学的学风“乐于学习、善于合作”,是要求学生在治学精神与治学方法上要保持学习的最佳面貌,能用恰当的方法解惑,寻求合作与共同分享,在目标、纪律、方法、兴趣、效果等上具体反映出来。通过在“乐于学习、善于合作”的学风营建中促进东园学生思想品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意志情感的正趋向分布,培养优秀的东园小英雄。

第九条 校徽整体设计为圆形,取“东园”的“园”字谐音。外圈为蓝底白字,最底的“1909”是学校建校时间,中间内圈为白底,由代表象征少年儿童蓬勃发展之势的雏鹰飞翔图案,取“东”“园”二字的首拼字母合成,灵动、向上,寓意东园少年从小立下志向,拥有坚定理想,以红色精神为引领,向榜样学习,时刻争做祖国的好少年。                

校旗由学校校徽、中英文校名组成,深沉红色象征东园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卡通形象代言人“东东 @ 园园”为我校学生设计,整体以“园”的谐音“圆”形为主体凸显,左边蓝色系为“东东”(男孩),右边黄色系为“园园”(女孩)。小朋友眼里发光,闪烁智慧之灵、可爱之气,同时双臂张开,搭配披风造型,以向前奔跑的姿态呈现,寓意在坚定的信念下,追求梦想,坚持不懈,勇敢地奔向未来,争做时代“小英雄”。

“东东”头型为毛笔,顶端两滴书画色汁,欲表达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光荣性,同时也是我校“水墨”特色张扬的一个象征;“园园”头型为象棋,是我校另一特色“中国象棋”的表现,她头顶端有一个闪亮小球,欲表达我校“成就自我与他人”的成长理念,在照亮他人的同时也寻到自身精彩的人生。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提升课后服务品质。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教育、平安校园建设、工会工作、校园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全员全程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定期组织并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二课堂集体卡、个人卡刷卡率均达到区标准。综合实践活动安排合理,内容丰富多彩。

定期开展团队、志愿者工作,组织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学校重视加强班集体建设。教师尊重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在关注学生学业的同时,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尤其不能忽视行为规范有偏差的个别学生。注重班级的环境布置,用环境教育人、引导人、感染人。加强日常的班级管理,注重细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班级整体风貌。规范少先队活动课的开展和研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班级的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

开设各种主题学生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舞台。社团课教师需要认真、精心策划每次社团活动、完成社团活动记载本。学期结束前上交教学处。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校级社团展示活动,根据社团活动展示成绩、材料和活动报道,每学期社团评选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红志课程”,积累优质的校本教学资料,东园小学坚持以生为本,依托“红志”课程体系建构为载体,聚焦学有优教,培育“东园小英雄”。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实施以课程为核心的教育管理。按国家课程纲要和课程设置意见开齐、开足各类课程。按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开设校本课程,组织满足学生需求的各类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活动,组织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少先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执行严格的教育质量管理。对课堂教学效率、学业质量监控检测、学业成绩登记管理、学生学习负担等制定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学校实施严格的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对教材的选用、征订实施严格的控制,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教材和各类学生练习册、辅导资料。学校拒绝各类推销教材、练习册、辅导资料的行为。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努力做好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实施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八条课堂学习氛围浓厚,注重学习方式和过程性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定期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学校重视学生的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抓好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教育活动等各个环节。学校积极搭建展示平台,每学年开展艺术节、科技节、阅读节等校园主题活动,提高学生的艺术、科技和劳动修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现有校园网基础上,继续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做好信息技术提升工程,努力提升校园数字化水平,提高办学效率、办学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探索“研训一体化”的校本培训特色。同时加强科研引领,倡导“小课题”研究,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解决教学实践中的“真问题”,打造“研究型”教师队伍。倡导教师积淀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个性,开创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名成家。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大服务区(东园、永天)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依靠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少先队活动,培养品学兼优、有创新精神、有组织能力、能团结协作的小干部队伍。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22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会计进行核算,学校由老师兼职报账员;学校重大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研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潮鸣街道办事处、东园社区和所巷社区、艮园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东园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杭州市东园巷397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5188332

序言

学校创建于1909年,地处杭州城区东部,南宋时为东御园故称“东园”。历史上,该地是杭州丝绸业的发祥之地,唐宋时期,即有盛誉,元明清以来,更是丝绸作坊的集聚地,有“机杼之声,比户相闻”之说。学校原址为机神庙,是丝绸行业祭祖师的场所,建于雍正年间。1909年,为解决丝绸业子女的读书,由当时的丝绸行业公会出面举办名为“观成”的学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堂转为公办,更名为东元巷小学,是区重点学校,曾涌现出以浙江省特级教师林眉云、全国优秀辅导员陈成福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教师。2001年学校被命名为杭州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小学,2004年实施名校集团化办学,被命名为杭州市东园教育集团学校,下辖东园、树园两个校区。学校先后荣获全国首批红旗大队,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全国“家校(园)共育”数字化项目试点学校,全国青少年国防体育展示大会先进集体,浙江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浙江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巾帼文明岗,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提升工程2.0示范校、浙江诗词研究基地学校、杭州市艺术特色学校、杭州市文明学校,杭州市棋院象棋共建学校、杭州市国际理解教育特色品牌项目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杭州市东园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Dongyuan Primary School;东园校区住所地址为:拱墅区东园巷397号;树园校区住所地址为:拱墅区树园新村25-1号;邮政编码为310003 。

第三条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设计规模为六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基于“立志教育”的学校文化定位,学校以“立志于道 成己成人”为育人理念,倡导学生从小立下志向,锁定目标与未来,持之以恒,积极前行,在照亮他人的同时也点燃自身光彩的人生。

第一,“立志于道”是对学生个体性发展所提出的文化要求,它旨在阐明让学生坚定求学信念,树立远大理念,具有高尚品质且具有崇尚的家国情怀。

第二,“成己成人”是对学生社会性发展所提出的文化要求,它一方面体现了让学生在求学过程中不断发展自己,实现自我知学业进步和道德品质的提升;另一方面,也鼓励学生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与国家建立良好的伦理关系,树立服务他人的责任担当情怀,具备报效祖国的宏图远志。

第六条 在这所百年学校中汇聚着浩然正气,悦纳着坚守初心,承载了历史百年风雨的挑战,办一所有成长、有幸福、有未来的现代化学校是东园的社会责任。其中,“有成长”即是让学生在这里看得见成长;“有幸福”即是让老师在这里品得到幸福;“有未来”即是让学校在历史的长河中写照出精彩蓬勃之势,未来属于有志之士,属于勤奋之士,属于红色光芒照耀之地。

东园小学时刻保持对教育的敬畏之心,致力于培养“立德、智学、健体、行美、乐劳”的“东园小英雄”。

“东园小英雄”的培养,可以是指学校为国家培育尖端人才而机缘产生的储备人才,也可以是为社会服务踏实奋进的一代新人,他们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积极乐观、充满活力。

“立德”是指让学生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智学”是指让学生善思考、乐学习,志于学;“健体”是指让学生身心健康,掌握运动技能与方法,养成健康的身体;“行美”是指让学生具有发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乐劳”是指让学生通过劳动教育具有服务人民、服务国家和服务他人的劳动意识、劳动精神和劳动技能。

只有让学生具有厚植的爱国主义情怀,不断增长知识见识,拥有健魄的体质,走在发现美、创造美与热爱劳动的积极人生道路上,才能更好的成就一代“东园小英雄”,从而为国家培育好新一代合格小公民。

第七条东园小学的校训为“修身 守正 尚行”,渊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格物、致知、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特指精神丰盈、健康身体;“守正”特指正道恪守、乐于学习;“尚行”特指意志坚强、敢于实践。在立志中不断完善自我,在蜕变中迎接成长,在成长中获取幸福。东园师生要时刻牢记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将勤勉自律与脚踏实地化为“修身 守正 尚行”的持久推动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每个人的力量。

学校将“修身 守正 尚行”东园学生成长历炼与新时代提出的教育关注全面质量发展相结合,在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与关注全体人的发展中将五育融合的教育与校训“修身 守正 尚行”紧密结合积极实施。

第八条校风“理性务实 包容开放”,是基于追寻教育的“本真”,基于教育处于不断革新的场景中,基于学校清醒的认识自身职能、作用,发挥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中而逐步形成的。抛弃华而不实,谨于言而慎于行,追求卓越奋斗,更多元开放的接纳一切新事物、新变革,在新征程中以不变的立志教育到达文明教育的彼岸。

教风是“改革创新 敬业奉献”,它是学校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教师要有更多的精神价值追求,职业理想与社会积极的道德认同;正能量的汇集发挥各自优势,能在不同领域中争先创优,树目标、见行动;不断优化学法、教法、练法、说法,厚实专业,精益求精拿质量;加强责任意识、问题和危机意识,会科学有序的做好各项工作;找到自身短板,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学校,无愧于心。

学风是“乐于学习、善于合作”。最早源于《礼记·中庸》,即是“广泛的加以学习,详细的加以求教,谨慎的加以思考,踏实的加以实践。”东园小学的学风“乐于学习、善于合作”,是要求学生在治学精神与治学方法上要保持学习的最佳面貌,能用恰当的方法解惑,寻求合作与共同分享,在目标、纪律、方法、兴趣、效果等上具体反映出来。通过在“乐于学习、善于合作”的学风营建中促进东园学生思想品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意志情感的正趋向分布,培养优秀的东园小英雄。

第九条 校徽整体设计为圆形,取“东园”的“园”字谐音。外圈为蓝底白字,最底的“1909”是学校建校时间,中间内圈为白底,由代表象征少年儿童蓬勃发展之势的雏鹰飞翔图案,取“东”“园”二字的首拼字母合成,灵动、向上,寓意东园少年从小立下志向,拥有坚定理想,以红色精神为引领,向榜样学习,时刻争做祖国的好少年。                

校旗由学校校徽、中英文校名组成,深沉红色象征东园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卡通形象代言人“东东 @ 园园”为我校学生设计,整体以“园”的谐音“圆”形为主体凸显,左边蓝色系为“东东”(男孩),右边黄色系为“园园”(女孩)。小朋友眼里发光,闪烁智慧之灵、可爱之气,同时双臂张开,搭配披风造型,以向前奔跑的姿态呈现,寓意在坚定的信念下,追求梦想,坚持不懈,勇敢地奔向未来,争做时代“小英雄”。

“东东”头型为毛笔,顶端两滴书画色汁,欲表达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光荣性,同时也是我校“水墨”特色张扬的一个象征;“园园”头型为象棋,是我校另一特色“中国象棋”的表现,她头顶端有一个闪亮小球,欲表达我校“成就自我与他人”的成长理念,在照亮他人的同时也寻到自身精彩的人生。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提升课后服务品质。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教育、平安校园建设、工会工作、校园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全员全程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定期组织并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二课堂集体卡、个人卡刷卡率均达到区标准。综合实践活动安排合理,内容丰富多彩。

定期开展团队、志愿者工作,组织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学校重视加强班集体建设。教师尊重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在关注学生学业的同时,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尤其不能忽视行为规范有偏差的个别学生。注重班级的环境布置,用环境教育人、引导人、感染人。加强日常的班级管理,注重细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班级整体风貌。规范少先队活动课的开展和研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班级的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

开设各种主题学生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舞台。社团课教师需要认真、精心策划每次社团活动、完成社团活动记载本。学期结束前上交教学处。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校级社团展示活动,根据社团活动展示成绩、材料和活动报道,每学期社团评选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红志课程”,积累优质的校本教学资料,东园小学坚持以生为本,依托“红志”课程体系建构为载体,聚焦学有优教,培育“东园小英雄”。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实施以课程为核心的教育管理。按国家课程纲要和课程设置意见开齐、开足各类课程。按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开设校本课程,组织满足学生需求的各类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活动,组织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少先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执行严格的教育质量管理。对课堂教学效率、学业质量监控检测、学业成绩登记管理、学生学习负担等制定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学校实施严格的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对教材的选用、征订实施严格的控制,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教材和各类学生练习册、辅导资料。学校拒绝各类推销教材、练习册、辅导资料的行为。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努力做好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实施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八条课堂学习氛围浓厚,注重学习方式和过程性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定期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学校重视学生的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抓好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教育活动等各个环节。学校积极搭建展示平台,每学年开展艺术节、科技节、阅读节等校园主题活动,提高学生的艺术、科技和劳动修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现有校园网基础上,继续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做好信息技术提升工程,努力提升校园数字化水平,提高办学效率、办学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探索“研训一体化”的校本培训特色。同时加强科研引领,倡导“小课题”研究,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解决教学实践中的“真问题”,打造“研究型”教师队伍。倡导教师积淀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个性,开创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名成家。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大服务区(东园、永天)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依靠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少先队活动,培养品学兼优、有创新精神、有组织能力、能团结协作的小干部队伍。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22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会计进行核算,学校由老师兼职报账员;学校重大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研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潮鸣街道办事处、东园社区和所巷社区、艮园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