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京都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京都苑16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5459679

序 言

杭州市京都小学始建于 1931 年,学校前身为艮山门小 学, 2001 年原址重建,学校更名为杭州市京都小学。2008 学年,原东园小学流水苑校区并入京都小学,成立京都教育

集团学校, 同年 12 月成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政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 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 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发展变化需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京都小学 , 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Jingdu Primary School;学校艮山校部地址为浙 江省杭州市京都苑 16 幢,流水校部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流水 苑 21 幢 。 邮 政 编 码 为 310004 。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 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杭州市拱墅区京都苑社区、打铁关社 区、和平苑社区(不含五里塘苑)、施家花园社区(不含六 院宿舍)、流水西苑社区、流水东苑社区等六个社区招生, 招生对象为常住或临时居住在学校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学校设计规模为 6 个年级 34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100 人。

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以运河精神孕育水德少年。学校秉承“ 以运河  精神孕育水德少年 ”的办学理念,全面构建以“运河文化 ” 为主题的课程体系、育人目标体系,开发和利用具有杭城地  域特色的运河文化资源,将传统文化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用  运河精神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生明确“运河身份 ”,成长为具有“运河精神 ”的全面发展的水德少年。

第六条  打造一所奋进、包容、创新的运河沿岸名校。“打造一所奋进、包容、创新的运河沿岸名校 ” 目标,来自学校多方面的发展需求。不仅来自全体京都人秉承的“ 以运 河精神孕育水德少年 ”的核心理念,也来自于自身品质的实 力自信。全体师生把它作为长期奋斗的目标,以满怀的豪情、 创新的活力、不懈的斗志、合作的干劲去一步步将它变成现实。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厚德、博识、健体、尚美、 敏行的水德少年。通过学校教育,培育一代代品德高尚、博 学多才、身心健康、崇艺尚美、热爱劳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教师发展目标:依托京都小学良好的发展平台,培养师 德高尚、治学严谨、专业过硬的教师队伍,最大程度地实现教师个体的卓越发展,共筑人生伟业。

第八条  校训:上善若水,博学笃志

校风:海纳百川 志存高远

教风:润物无声 乐于奉献

学风:水滴石穿 勤学向上

办学特色:若水文化,大美艺术

第九条

校徽:

校歌:

纪念日:6 月 22 日

校报:《河之缘·水之讯》

校刊:《河之缘·水之讯》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 自主发展的要 求,定期制订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 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 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 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 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 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 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 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 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 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 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 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 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 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 行竞聘上岗,经由学校考察,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实行分校部管理的办法,校部由校长委派一名主管负责人,全权负责校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 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 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 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 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 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 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 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 理、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投机。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 员会(学校工会维权组织可升格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 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 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 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 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 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德育导师 ”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

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少先队大队部积极组织学生校内艺术科技等节日活动, 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同时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校外第二课堂 活动,开拓视野。引导学校参加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校外争

章活动等活动,提升素养。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是班集体建设的重要领导者,全面 负责班级事务管理,营造良好的班风。在担负学科教学的同 时,须承担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在学校、家庭、社会沟通中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 挥校内老师所长,积极整合家长和社会资源,开展学生社团 活动。教导处负责社团管理,促使社团功能充分发挥,增进 社团活动的安全性,通过社团活动增强学生的综合实践能 力,培养艺术、体育、科技等大批特长学生,彰显“若水文化  大美艺术 ”的学校特色。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 式教学班。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全面实施小班化教学,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积 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遵守学校的 作息时间表、课程表、课外体育活动安排表,任何班级和个 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的需报教导处或校长室,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教材、教辅资料由学校教导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统一征 订,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从源头上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认真制订和实施学校“减负 ”的有效措施和规章制度, 切实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负 ”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育理念,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充分体现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对于随班就读或有言行偏差的特殊儿童要加倍关心,利用好资源教室,积极疏导,使全体 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视野、兴趣特长、情感情绪以及身心等方面积极全面地发展。贯彻“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的教育理念,关注每一个学 生的全面发展、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课堂评价要最大程度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树立榜样,使评价成为一种激励学生不断发展的动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 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 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保证学 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 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 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

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和相应的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全体教师获得心理健康教育 C 证,全员参与学校心理辅导室的个别咨询工作,由心理辅导站负责人安排好心理辅导站个别咨询老师的值班时间,并对学生咨询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等节  日活动,借助多方资源,举办各级各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能力。力求学生参与率达 100%,学 生在活动中充分体验学习、创造、劳动等乐趣,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第三十二条  以创建学习型校园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 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督促引导教师积极运用现代教 育技术设备和现代教育资源开展多媒体教学课。努力抓好数字化管理、教育技术与各学科整合教学的工作。

切实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努力营造网络系统办公氛围,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具体由学校科研室负责,在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营造民主、 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 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著书立说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 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

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 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 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 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 学生成长手册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 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成长手册 ”。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提供安全健康富有营养的师生午餐,食 品配送严格执行教育局统一招标制度,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管学校食堂,保障膳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 生合法权益。大队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学校 开展学生评选我最喜爱的老师评选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

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 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 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 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 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 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 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 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 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443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 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 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 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 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 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 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 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能力 的会计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 行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 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 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 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劳动、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 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 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 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 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 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

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 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 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 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 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京都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京都苑16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5459679

序 言

杭州市京都小学始建于 1931 年,学校前身为艮山门小 学, 2001 年原址重建,学校更名为杭州市京都小学。2008 学年,原东园小学流水苑校区并入京都小学,成立京都教育

集团学校, 同年 12 月成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政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 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 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发展变化需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京都小学 , 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Jingdu Primary School;学校艮山校部地址为浙 江省杭州市京都苑 16 幢,流水校部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流水 苑 21 幢 。 邮 政 编 码 为 310004 。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 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杭州市拱墅区京都苑社区、打铁关社 区、和平苑社区(不含五里塘苑)、施家花园社区(不含六 院宿舍)、流水西苑社区、流水东苑社区等六个社区招生, 招生对象为常住或临时居住在学校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学校设计规模为 6 个年级 34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100 人。

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以运河精神孕育水德少年。学校秉承“ 以运河  精神孕育水德少年 ”的办学理念,全面构建以“运河文化 ” 为主题的课程体系、育人目标体系,开发和利用具有杭城地  域特色的运河文化资源,将传统文化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用  运河精神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生明确“运河身份 ”,成长为具有“运河精神 ”的全面发展的水德少年。

第六条  打造一所奋进、包容、创新的运河沿岸名校。“打造一所奋进、包容、创新的运河沿岸名校 ” 目标,来自学校多方面的发展需求。不仅来自全体京都人秉承的“ 以运 河精神孕育水德少年 ”的核心理念,也来自于自身品质的实 力自信。全体师生把它作为长期奋斗的目标,以满怀的豪情、 创新的活力、不懈的斗志、合作的干劲去一步步将它变成现实。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厚德、博识、健体、尚美、 敏行的水德少年。通过学校教育,培育一代代品德高尚、博 学多才、身心健康、崇艺尚美、热爱劳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教师发展目标:依托京都小学良好的发展平台,培养师 德高尚、治学严谨、专业过硬的教师队伍,最大程度地实现教师个体的卓越发展,共筑人生伟业。

第八条  校训:上善若水,博学笃志

校风:海纳百川 志存高远

教风:润物无声 乐于奉献

学风:水滴石穿 勤学向上

办学特色:若水文化,大美艺术

第九条

校徽:

校歌:

纪念日:6 月 22 日

校报:《河之缘·水之讯》

校刊:《河之缘·水之讯》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 自主发展的要 求,定期制订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 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 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 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 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 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 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 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 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 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 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 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 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 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 行竞聘上岗,经由学校考察,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实行分校部管理的办法,校部由校长委派一名主管负责人,全权负责校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 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 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 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 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 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 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 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 理、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投机。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 员会(学校工会维权组织可升格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 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 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 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 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 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德育导师 ”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

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少先队大队部积极组织学生校内艺术科技等节日活动, 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同时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校外第二课堂 活动,开拓视野。引导学校参加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校外争

章活动等活动,提升素养。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是班集体建设的重要领导者,全面 负责班级事务管理,营造良好的班风。在担负学科教学的同 时,须承担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在学校、家庭、社会沟通中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 挥校内老师所长,积极整合家长和社会资源,开展学生社团 活动。教导处负责社团管理,促使社团功能充分发挥,增进 社团活动的安全性,通过社团活动增强学生的综合实践能 力,培养艺术、体育、科技等大批特长学生,彰显“若水文化  大美艺术 ”的学校特色。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 式教学班。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全面实施小班化教学,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积 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遵守学校的 作息时间表、课程表、课外体育活动安排表,任何班级和个 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的需报教导处或校长室,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教材、教辅资料由学校教导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统一征 订,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从源头上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认真制订和实施学校“减负 ”的有效措施和规章制度, 切实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负 ”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育理念,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充分体现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对于随班就读或有言行偏差的特殊儿童要加倍关心,利用好资源教室,积极疏导,使全体 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视野、兴趣特长、情感情绪以及身心等方面积极全面地发展。贯彻“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的教育理念,关注每一个学 生的全面发展、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课堂评价要最大程度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树立榜样,使评价成为一种激励学生不断发展的动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 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 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保证学 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 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 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

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和相应的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全体教师获得心理健康教育 C 证,全员参与学校心理辅导室的个别咨询工作,由心理辅导站负责人安排好心理辅导站个别咨询老师的值班时间,并对学生咨询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等节  日活动,借助多方资源,举办各级各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能力。力求学生参与率达 100%,学 生在活动中充分体验学习、创造、劳动等乐趣,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第三十二条  以创建学习型校园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 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督促引导教师积极运用现代教 育技术设备和现代教育资源开展多媒体教学课。努力抓好数字化管理、教育技术与各学科整合教学的工作。

切实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努力营造网络系统办公氛围,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具体由学校科研室负责,在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营造民主、 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 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著书立说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 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

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 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 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 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 学生成长手册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 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成长手册 ”。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提供安全健康富有营养的师生午餐,食 品配送严格执行教育局统一招标制度,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管学校食堂,保障膳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 生合法权益。大队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学校 开展学生评选我最喜爱的老师评选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

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 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 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 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 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 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 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 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 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443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 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 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 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 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 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 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 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能力 的会计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 行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 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 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 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劳动、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 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 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 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 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 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

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 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 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 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 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