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龙巷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十五家园79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5176464-809

序言

杭州市文龙巷小学创办于1955年,是杭州市拱墅区(原下城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建的第二所公办小学,原坐落在文龙巷11号。1966年9月更名为“杭州市文革巷小学”。1969年建立羽毛球队,自此,羽毛球成了学校的传统特色项目。1980年校名恢复为“杭州市文龙巷小学”。2000年7月杭州市体育场路小学并入,校名仍为杭州市文龙巷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文龙巷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Wenlongxiang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十五家园79号,邮政编码为310003。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6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648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总目标分别为:

(一)办学宗旨:今天的教育为孩子的未来奠基。

(二)办学总目标:羽韵伴成长,书香润童年。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分别为:

(一)学校的办学目标:致力于打造书香精致、心神昂扬的“龙美校园”,构建文圆质方、心心相融的“文心德育”,发展严谨挚爱、 博学善教的“文雅教师”,建立五育兼容、特色鲜明的“文龙课程”,探索学科交融、赋能未来的“文思课堂”,最终培养“文德、文慧、龙健、文艺、龙行”的文龙少年。

(二)学校的办学特色:致力于打造“文·龙教育”特色学校品牌。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文德、文慧、龙健、文艺、龙行”的文龙少年。

(一)“文德”是指以培育小学生九字行为习惯(讲卫生、懂礼貌、勤动手)为载体,落实规则意识,让学生能够自觉地遵守和践履基本道德规范,并且具有远大的人生梦想;

(二)“文慧”是指培育小学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学习的素养,让学生能够自主地参与学习活动,进而能够习得广博的智慧;

(三)“龙健”是指在羽球文化的浸润中,引导小学生热爱体育活动,逐渐养成运动习惯,进而拥有如龙般率性勃发的意志、强健的体魄以及与他人合作共进的素养;

(四)“文艺”是指提升小学生的审美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让学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美、鉴赏美、创造美,形成高雅的审美情趣;

(五)“龙行”是指塑造小学生勤于劳动、尊重劳动的劳动意识,让学生从小就确立“劳动创造美好未来”的劳动价值观和劳动精神。

教师发展目标:努力锤炼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

师队伍。锤炼“红色先锋”,加强师德建设,不断加大青年教师培养,注重教师职称梯队化,培育文龙种子教师。

第八条  学校的校风、校训、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风:追求卓越

(二)校训:明理、笃学

(三)教风:严谨、挚爱

(四)学风:勤奋、乐学

第九条  学校的校标、校歌分别为:

(一)校标:《腾飞的文龙》。

(二)校歌:《文龙——羽星的摇篮》。

(三)学校的校庆纪念日是:11月22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

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

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务处包括:办公室、总务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务处包括:教导处、德育组。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德育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学校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教育。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各处室、年级组和班主任、课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德育活动。

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学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班级必须形成正确的舆论,树立正气,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敢于揭发,不歧视后进生。班级要制定班级管理细则,加强养成教育,要求学生养成好的习惯。

班级工作中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贯穿在班级的各项活

动之中,各任课教师必须协助班主任做好德育工作。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班级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班级要做到教室有“规范”,学生人人知“规范”(基本能背诵)、守“规范”。

班级必须抓好班容班貌建设,优化德育环境。班级要抓好班风班纪建设,形成民主、团结、守纪、向上的班风。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会。注意学生在社会上的活动和交往情况。做好学生、家庭、社会的三结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学生、教师双向选择、团队管理、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团育人功能。

学校以培养“文德、文慧、龙健、文艺、龙行”的文龙少年”为目标,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社团活动前要制定工作计划,简要注明本学期拟开展的活动计划,报学校德育组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社团宗旨,以提高社团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开展有悖于本社团宗旨的活动。

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和新课程理论,借鉴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教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施行,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不准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本校的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

学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真正把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下来,还学生一个轻松、和谐、愉快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健康和谐的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作业布置与批改管理机制,以“兴趣分层”等为重点,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学校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尊重、爱护、信任学生,严禁侮辱、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学困生加强辅导,拟订计划及措施,辅导要持之以恒。

第二十七条  各种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构建民主师生关系,营造和谐课堂。

课堂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各项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示范课、学术大讲堂等形式,让教师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改造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高效精彩的课堂。

学校积极推行“导学教合一”的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以导促学,以学论教,导学教合一。教师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学生“学”为出发点,突出“导”和“学”两个关键字。导学材料必须具有引导学习和突破问题的功能,为学生的“学”提供功能性支架。教师在适当的时候还要“教”,体现出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策略的有效指导。

通过“教”的文化使教师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创新者,形成适合的教学风格。通过“学”的文化,强调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选择性,促进学生和谐发展,打造“智慧”校园。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上午安排30分钟大课间活动。如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将由班主任老师带领参加下午30分钟的体育锻炼活动。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大课间活动等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区级及以上组织的体育项目比赛。

学校开设羽毛球课,开展课题研究。并将羽毛球课纳入课表,统一安排。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开设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开展工作。以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作为培养目标,着力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让“每一棵生命之树都茁壮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以特色发展为策略,充分发挥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的育人功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艺术节、科技节等各类活动,培养学生艺术审美素养、自觉劳动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

每学年分年级开展一次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竞赛。

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  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发展智慧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促进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教育管理、教与学的深刻变革,促进师生在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共同成长。以“智慧校园”、“数字校园”为统领,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架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对外宣传平台建设,提高全体教师信息技术课堂实际应用和开发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扎实校本教研,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培育更多更有影响力的特色教师。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重视教学研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重大贡献的老师予以表彰鼓励。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提供营养午餐,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营养午餐供应商,提前进行菜单的审核,每天抽查菜品的质量,做到营养午餐安全有营养。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免营养午餐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每年召开少代会,解答队员的提案,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2.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按照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安全、第二课堂、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社区、派出所、交警、干休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组建文龙成长共同体和浙江省羽毛球友好学校联盟,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文龙巷小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十五家园79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5176464-809

序言

杭州市文龙巷小学创办于1955年,是杭州市拱墅区(原下城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建的第二所公办小学,原坐落在文龙巷11号。1966年9月更名为“杭州市文革巷小学”。1969年建立羽毛球队,自此,羽毛球成了学校的传统特色项目。1980年校名恢复为“杭州市文龙巷小学”。2000年7月杭州市体育场路小学并入,校名仍为杭州市文龙巷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文龙巷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Wenlongxiang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十五家园79号,邮政编码为310003。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6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648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总目标分别为:

(一)办学宗旨:今天的教育为孩子的未来奠基。

(二)办学总目标:羽韵伴成长,书香润童年。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分别为:

(一)学校的办学目标:致力于打造书香精致、心神昂扬的“龙美校园”,构建文圆质方、心心相融的“文心德育”,发展严谨挚爱、 博学善教的“文雅教师”,建立五育兼容、特色鲜明的“文龙课程”,探索学科交融、赋能未来的“文思课堂”,最终培养“文德、文慧、龙健、文艺、龙行”的文龙少年。

(二)学校的办学特色:致力于打造“文·龙教育”特色学校品牌。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文德、文慧、龙健、文艺、龙行”的文龙少年。

(一)“文德”是指以培育小学生九字行为习惯(讲卫生、懂礼貌、勤动手)为载体,落实规则意识,让学生能够自觉地遵守和践履基本道德规范,并且具有远大的人生梦想;

(二)“文慧”是指培育小学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学习的素养,让学生能够自主地参与学习活动,进而能够习得广博的智慧;

(三)“龙健”是指在羽球文化的浸润中,引导小学生热爱体育活动,逐渐养成运动习惯,进而拥有如龙般率性勃发的意志、强健的体魄以及与他人合作共进的素养;

(四)“文艺”是指提升小学生的审美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让学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美、鉴赏美、创造美,形成高雅的审美情趣;

(五)“龙行”是指塑造小学生勤于劳动、尊重劳动的劳动意识,让学生从小就确立“劳动创造美好未来”的劳动价值观和劳动精神。

教师发展目标:努力锤炼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

师队伍。锤炼“红色先锋”,加强师德建设,不断加大青年教师培养,注重教师职称梯队化,培育文龙种子教师。

第八条  学校的校风、校训、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风:追求卓越

(二)校训:明理、笃学

(三)教风:严谨、挚爱

(四)学风:勤奋、乐学

第九条  学校的校标、校歌分别为:

(一)校标:《腾飞的文龙》。

(二)校歌:《文龙——羽星的摇篮》。

(三)学校的校庆纪念日是:11月22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

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

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务处包括:办公室、总务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务处包括:教导处、德育组。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德育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学校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教育。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各处室、年级组和班主任、课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德育活动。

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学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班级必须形成正确的舆论,树立正气,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敢于揭发,不歧视后进生。班级要制定班级管理细则,加强养成教育,要求学生养成好的习惯。

班级工作中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贯穿在班级的各项活

动之中,各任课教师必须协助班主任做好德育工作。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班级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班级要做到教室有“规范”,学生人人知“规范”(基本能背诵)、守“规范”。

班级必须抓好班容班貌建设,优化德育环境。班级要抓好班风班纪建设,形成民主、团结、守纪、向上的班风。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会。注意学生在社会上的活动和交往情况。做好学生、家庭、社会的三结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学生、教师双向选择、团队管理、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团育人功能。

学校以培养“文德、文慧、龙健、文艺、龙行”的文龙少年”为目标,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社团活动前要制定工作计划,简要注明本学期拟开展的活动计划,报学校德育组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社团宗旨,以提高社团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开展有悖于本社团宗旨的活动。

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和新课程理论,借鉴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教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施行,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不准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本校的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

学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真正把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下来,还学生一个轻松、和谐、愉快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健康和谐的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作业布置与批改管理机制,以“兴趣分层”等为重点,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学校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尊重、爱护、信任学生,严禁侮辱、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学困生加强辅导,拟订计划及措施,辅导要持之以恒。

第二十七条  各种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构建民主师生关系,营造和谐课堂。

课堂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各项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示范课、学术大讲堂等形式,让教师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改造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高效精彩的课堂。

学校积极推行“导学教合一”的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以导促学,以学论教,导学教合一。教师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学生“学”为出发点,突出“导”和“学”两个关键字。导学材料必须具有引导学习和突破问题的功能,为学生的“学”提供功能性支架。教师在适当的时候还要“教”,体现出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策略的有效指导。

通过“教”的文化使教师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创新者,形成适合的教学风格。通过“学”的文化,强调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选择性,促进学生和谐发展,打造“智慧”校园。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上午安排30分钟大课间活动。如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将由班主任老师带领参加下午30分钟的体育锻炼活动。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大课间活动等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区级及以上组织的体育项目比赛。

学校开设羽毛球课,开展课题研究。并将羽毛球课纳入课表,统一安排。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开设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开展工作。以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作为培养目标,着力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让“每一棵生命之树都茁壮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以特色发展为策略,充分发挥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的育人功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艺术节、科技节等各类活动,培养学生艺术审美素养、自觉劳动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

每学年分年级开展一次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竞赛。

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  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发展智慧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促进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教育管理、教与学的深刻变革,促进师生在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共同成长。以“智慧校园”、“数字校园”为统领,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架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对外宣传平台建设,提高全体教师信息技术课堂实际应用和开发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扎实校本教研,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培育更多更有影响力的特色教师。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重视教学研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重大贡献的老师予以表彰鼓励。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提供营养午餐,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营养午餐供应商,提前进行菜单的审核,每天抽查菜品的质量,做到营养午餐安全有营养。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免营养午餐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每年召开少代会,解答队员的提案,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2.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按照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安全、第二课堂、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社区、派出所、交警、干休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组建文龙成长共同体和浙江省羽毛球友好学校联盟,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