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1-197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21〕1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登记号 AGSD01-2021-0001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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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3 15:22:18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实施市场化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区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采取“1+2”的管理模式,产业基金为母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两大模块分类运作,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支持总部经济、商贸金融、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重大产业项目做精做强;“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第四条 产业基金通过整合原下城区和原拱墅区政府产业基金组建,基金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局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产业发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设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产业基金运作目标实现。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拱墅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招商的副区长为副主任,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七条 基金公司: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其中,杭州拱墅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管理,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拱墅区发展战略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设立及投资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拱墅。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可参股设立各类子基金,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不高于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突破本条出资比例、出资规模限制。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可直接参股投资产业项目。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合作对象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业务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投资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投资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征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征集

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街道(园区)、区属国企等推荐。

2.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3.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报投资决策会议审议。投资决策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与投资领域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出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子基金项目或投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决策,由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的意见为会议意见,会议意见报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4.项目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5.项目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报管委会审议,并按决策结果执行。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投资金额每年提取不超过1%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如经管委会办公室考核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八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十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013日起施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2019号)、《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产业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原管委会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21-19734

文号

拱政办发〔2021〕10号

公布日期

2021-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实施市场化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区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采取“1+2”的管理模式,产业基金为母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两大模块分类运作,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支持总部经济、商贸金融、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重大产业项目做精做强;“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第四条 产业基金通过整合原下城区和原拱墅区政府产业基金组建,基金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局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产业发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设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产业基金运作目标实现。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拱墅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招商的副区长为副主任,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七条 基金公司: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其中,杭州拱墅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管理,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拱墅区发展战略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设立及投资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拱墅。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可参股设立各类子基金,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不高于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突破本条出资比例、出资规模限制。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可直接参股投资产业项目。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合作对象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业务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投资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投资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征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征集

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街道(园区)、区属国企等推荐。

2.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3.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报投资决策会议审议。投资决策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与投资领域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出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子基金项目或投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决策,由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的意见为会议意见,会议意见报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4.项目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5.项目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报管委会审议,并按决策结果执行。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投资金额每年提取不超过1%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如经管委会办公室考核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八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十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013日起施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2019号)、《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产业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原管委会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