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政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来源:区数据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8-19 17:59:10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政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8月20日至8月30日,如有异议,请以在线调查或书面形式反馈,书面形式发至邮箱:jjf42053@163.com,联系人:拱墅区数据资源局金江锋,联系电话:13003685837。

附件1:拱墅区政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拱墅区政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拱墅区政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拱墅区政务数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推动全区政务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共用,切实提升数字资源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目录编制与管理指南(试行)》、《浙江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数字资源,指各政务单位建设的应用系统(场景)、政务云、智能组件、数据、物联感知、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数据安全系统等非涉密类资源。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字资源建设管理,参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拱墅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建设管理数字资源活动,适用本办法。人民团体、区直属单位、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拱墅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全区各类政务数字资源归集、编目、共享的总平台。浙江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是全区政务数字资源的管理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全区政务数字资源的管理,建立政务数字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我区政务数字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我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维护,指导、协调、监督、评价各单位政务数字资源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数字资源安全工作,区委网信办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作用,会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公安网警大队指导、督促各政务单位做好数字资源管理、使用活动中的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区保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政务单位开展政务数字资源保密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政务单位是本单位政务数字资源管理和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务数字资源的建设管理、目录编制、数据归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资源建设

【第九条】政务数字资源的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政务数字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评审、安全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政务数字资源建设参照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政务云资源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全区统建,各政务单位申请使用,无需自建。

【第十二条】政务数字资源建设前应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资源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评估资源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避免资源重复建设、数据重复采集。数字资源项目验收前,应完成资源的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及网络安全等保测评工作。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我区政务数字资源依托浙江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拱墅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字资源目录是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字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全区数字资源的普查和目录编制工作,并依托浙江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拱墅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汇总和发布全区各类数字资源目录清单。

【第十五条】各政务单位按照省市资源目录编制要求,负责本单位政务数字资源目录清单的编制,并根据本单位数字资源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确保数字资源目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政务单位应保障数字资源运行的稳定、可靠及资源提供数据的准确、及时。资源建设单位自身无能力完成管理任务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实施资源的运维管理。

第五章  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我区唯一的政务数字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全区各政务单位提供政务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各政务单位不得建设其他跨部门、跨层级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各政务单位与其他政务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资源共享交换应通过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实施。未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同意,各政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其他单位进行资源共享操作。

【第十九条】政务数字资源共享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不共享类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单位共享使用的,为无条件共享类资源;可部分提供或者按照特定要求提供给政务单位共享使用的,为受限共享类资源;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单位使用的,为不共享类资源。

【第二十条】各政务单位编制资源目录时应明确资源的共享属性。

【第二十一条】政务数字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凡列入受限共享类资源的,资源提供单位应当明确共享条件。凡列入不共享类资源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不共享类资源,可经脱敏、脱密等处理后向政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应依托浙江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发布省市及全区政务数字资源共享目录。

【第二十三条】各政务单位通过浙江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查询和申请政务数字共享资源。资源提供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收到资源共享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资源提供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审核不通过的,资源提供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于资源目录以外的政务数字资源共享需求,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及时评估资源共享的可行性并对需求单位及时反馈。

第六章  资源评价

【第二十五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区数字资源运行、共享、使用的评价工作,构建多维度数字资源评价体系,对数字资源的建设绩效、使用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数字资源评价体系主要包括资源运行的可用率、使用频度、用户量、数据量、数据质量等数据指标。

【第二十七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建设数字驾驶舱综合展示、监测各类资源的运行情况,构建资源质量治理工作闭环,发现资源运行异常或数据质量异常时应及时通报资源提供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政务单位收到资源运行异常通报后应及时处置,并将结果反馈给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数字资源评价结果作为各政务单位年度智慧电子政务考核依据。

第七章  资源安全

【第三十条】区委网信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公安网警大队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数字资源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政务单位加强政务数字资源安全工作,保障资源管理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平台内资源的归集、共享、使用等活动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平台内政务数字资源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政务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数字资源的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托第三方公司组织运维管理的单位应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政务数字资源应依托区政府统建的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部署,纳入电子政务外网整体安全防护体系中。各单位建设的应用系统(场景)应部署在区政府统一建设的政务云上,不得私自部署在互联网上。已部署在各单位自建机房、自购政务云的应用系统(场景)应尽早迁移至区政府统一建设的政务云。

【第三十四条】各政务单位应做好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获得的资源安全管理,未经资源提供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授权不得扩大资源使用范围,不得将资源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通过租用第三方公司的线路、设备、系统获取数字资源时,应做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三十六条】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区电子政务外网、区政务云不得存放、处理涉密数字资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政务数字资源的项目建设,参照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办: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员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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