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1-174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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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1]8号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内容概述 |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1-07-30 16:56:18 点击率:
申请人:陈某某
身份证号码:3623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身份证号码:6501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杨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仁义、王宏,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撤销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就马上把申请人关入“小黑屋”,限制人身自由,达4小时之久(从2020年12月14日13时至当日17时,因当时手机被控制时间不够精准)。2、做笔录时执法的公安机关人员“引导”申请人,按照他们事先准备好的“范本”,责令申请人录“口供”。执法警官“套”申请人的话问道:你是怎么过来的?是如何找到这家店的?是从“美团”平台过来的吧。申请人:是的。执法警官问:为什么选择这家足浴店,是不是因为价格实惠选择这家店的。申请人:是的。当时执法警官说,做完笔录之后就没有事了,你不用紧张。(申请人特别要说明的是:本来申请人和技师半年前2020年6月份在文三路高新电脑城,买电脑时就认识的,同技师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凭证)(附证据一)。警官不断明示暗示本人配合做笔录,做完笔录就没事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知识,无意中被问者的诱供利用了。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物证”根本就不存在。“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这是执法、司法部门和审判机关单位最基本的准则。据此,申请人强烈恳切要求贵局,撤销被申请人之决定,重新作出符合事实的合情合理合法之决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微信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所属祥符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XXX号XXSPA疑似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祥符派出所遂受案调查。12月14日下午,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附近查获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并将其口头传唤至我局所属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民警又先后查获尹某、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并将上述人员传唤至我局所属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后民警赶至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XXX号XXSPA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孙某某、袁某某、伍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程某、周某某、陈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等人,一并传唤至我局所属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经审查,陈某某对自己嫖娼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辨认出对其提供手淫服务的技师为陈某某。另有店内工作人员孙某某、袁某某供认,店里只给客人提供“打飞机”(手淫)这一项服务。据此,2020年12月1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二、本案查明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经调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下午,陈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XXX号XXSPA店内,以支付288元为条件,与店内技师陈某某以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的嫖娼行为属情节较轻。根据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和 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我局认定陈某某有嫖娼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陈某某。三、对申请人陈某某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陈某某在复议申请中要求撤销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又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执法人员引导申请人回答事先准备好的范本”。2020年12月14日,我局民警查获陈某某、陈某某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对自己在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XXX号XXSPA店内与店内技师陈某某以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陈某某由嫖娼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我局所属祥符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陈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交由其核对,其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无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民警依法告知拟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陈某某本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局对其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无不妥。陈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还提出:“被关入小黑屋,限制人身自由达4小时之久(从2020年12月14日13时至当日17时)”。我局认为,陈某某说法无据。2020年12月14日下午,民警查获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当日14时48分将涉嫌嫖娼的陈某某口头传唤至我局所属巡特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询问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020年12月14日,经审批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0年12月15日14时35分结束传唤。传唤期间,依法保障休息饮食权利。2020年12月1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于同日将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陈某某。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我局对陈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陈某某、陈某某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及行政处罚执行的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陈某某、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5)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审批表、发还清单、呈请发还报告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发还的情况;(6)行政勘验笔录、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进行勘验的情况;(7)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传唤相关当事人及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情况;(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陈某某、陈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9)陈某某、尹某、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袁某某、伍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程某、周某某、陈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辨认的情况;(10)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在询问其间陈某某等人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
申请人查阅答复材料后补充意见:一、关于“卖淫嫖娼”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2000出版,第972页释义:男子玩弄妓女。此案中技师(陈某某)不是妓女。“卖淫”释义:出卖肉体的妇女。出卖指按正常价格。申请人未付嫖资,支付的是美团平台公开、明码标价的288元的按摩费用。价格也是物价部门认可的。既没有“买”,何来“卖”,也并未付小费(见证据三)。二、刑法对“卖淫”的具体指向不明,百度百科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由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申请人和技师在2020年6月左右在文三路高新数码城购买电脑时已经认识并且一直保持联系(附证据一)据此,申请人的行为被定义嫖娼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属一般的男女关系。三、此案中所谓的现场照片,其中的照片并非本人。现场的照片指的是外面门店的照片,并无经营场所申请人的第一现场照片,并无证据效力。(附证据四)。四、关于警官做询问笔录,是有“选择性”的——没有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关于申请人和技师2020年6月份左右在文三路电脑城购买电脑认识一直保持有联系和来往(附证据一),在询问笔录中一字未提(附证据五)。反而是利用申请人法律意识肤浅,进行诱供。可见询问申请人的警官,询问的导向存在片面性——对申请人有利的不询问或不记录,只对他们想要的结果进行询问和记录。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微信往来记录;(2)微信号实名认证;(3)美团平台截图;(4)现场照片;(5)询问笔录。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所属祥符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XXX号XXSPA疑似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祥符派出所遂受案调查。12月14日下午,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附近查获申请人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民警又先后查获尹某、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并将上述人员传唤至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后民警赶至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XXX号XXSPA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孙某某、袁某某、伍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程某、周某某、陈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等人,一并传唤至被申请人所属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经审查,申请人对自己嫖娼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辨认出对其提供手淫服务的技师为陈某某。202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往来记录、微信号实名认证、美团平台截图、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审批表、发还清单、呈请发还报告书、行政勘验笔录、照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某某、尹某、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袁某某、伍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程某、周某某、陈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身份信息、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对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在询问笔录、饮食休息权利保障确认书等材料中均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14时48分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巡特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35分结束传唤。申请人认为存在将其关押在“小黑屋”四小时的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0]02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