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1-174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1]9号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1-07-30 16:56:57 点击率:
申请人:韦某
身份证号:3301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局长
申请人韦某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告知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月28日收到拱墅区住建局的关于春秋华庭无需办理装饰施工许可证相关内容告知书(EMS邮件编号1116934626027)。根据告知书要求特申请行政复议。我对于拱墅区住建局提出的关于春秋华庭项目装饰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即拱墅区住建局不存在相关不作为行为的理由不认可。一、关于相关文件规定的理由不成立。1、春秋华庭项目应属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虽然春秋华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但是春秋华庭项目开发商与业主的购房合同中包括有装修内容,小区所有购房者均为此需要支付6000元每平方的装修款。并且这些装修费用是直接包含在购房款中的,开发商的交付标准就是全装修交付。所以春秋华庭项目应属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这些情况本人在上访信中均有明确说明。对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中第一条有明确规定。2、从时间上来看,春秋华庭项目也有足够时间按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拱墅区住建局的回复件的描述:《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的下发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而春秋华庭主体部分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9月29日。春秋华庭的开发商有3个多月的时间来申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根据文件的规定对原有的主体部分施工许可证进行变更。综合以上两点,本人觉得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文件的规定春秋华庭装修工程应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而且文件对如何办理也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3、《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证有明确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面积数万平方米,工程投资额数亿元(装修标准6000元/平方米)。应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二、户内装修是小业主自主装修的情况不实。1、在以前的上访信中本人已经明确说明在我们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包含有全装修内容,小区所有购房者均为此需要支付6000元每平方米的装修款。开发商也实际以全装修状态交付给我们小业主的,通知交房后提供维修服务也是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即春秋华庭项目的操盘方招商地产。2、在购房的过程中,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要求购房者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装修改造协议。但这份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双方也均未执行:我们未向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我们提供装修服务。在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春秋华庭项目相关质量问题后,《财经》新媒体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咨询过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他们是春秋华庭项目的土建总承包单位,未经手春秋华庭装修业务,装修工程由开发商自行经办。3、在过去一年多的维权过程中,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承认过春秋华庭户内装修工作不是他们提供的。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承认他们合同违约,没有向购房者提供全装修服务?以上所有表述,我都在以前的相关信访信件中予以说明。但拱墅区住建局无视相关事实,断章取义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辩护。特此申请相关事项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告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投诉回复不满申请复查的上访信;(4)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投诉上访信的回复;(5)信访投诉及答复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19年12月23日、26日和2020年5月4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的投诉举报平台,多次投诉春秋华庭楼盘开发商(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春秋华庭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未申领精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项目精装修工程无人监管,施工质量差,要求区住建局对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问题进行回复。答复人于对上述三次咨询均回复:“2018年10月12日,杭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明确,自2016年11月8号以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精装修的,需提交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该项目于当年5月份拿地,故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同时,关于质量问题,区质安监站会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的投诉举报平台再次投诉,要求拱墅区信访局就区住建局的相关回复咨询杭州市房管局,区住建局以杭州市房管局的文件为由判定春秋华庭项目的精装修工程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是否合规合法。2020年6月3日,答复人回复:“经查,春秋华庭项目于2016年5月份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并未载明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同时经核实,主体部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3010520170728020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属于新旧合同过渡期项目,当时在区信访局的主持下,与春秋华庭业主代表明确该小区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由小区业主代表监督组和我局共同监管。”2020年8月15日,申请人向拱墅区信访局信访,对2020年6月3日区住建局书面回复内容不能接受,要求拱墅区信访局给其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2020年10月14日,答复人作出《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投诉上访信的回复》,并于2020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信访回复不满意,再次向拱墅区信访局信访,并提交《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投诉回复不满申请复查的上访信》,申请杭州市住建委进行复查。2020年11月17日,拱墅区信访局召集区住建局、上塘街道、申请人,对春秋华庭精装修是否应申请施工许可证信访问题召开信访协调会。2020年1月19日,拱墅区信访局再次召集区住建局、上塘街道、开发商及物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答。同日,拱墅区信访局向答复人发送转办单,要求答复人对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调查答复。2021年1月25日,答复人作出本案所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春秋华庭项目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二、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本案中,答复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系根据拱墅区信访局转办单的要求,对于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回复。经查,2016年5月,春秋华庭项目招商局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签订了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7年7月28日,春秋华庭项目建设单位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毛坯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30105201707280201)。2018年9月29日,春秋华庭项目通过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2018年9月30日完成竣工备案。根据2018年6月2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春秋华庭住宅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精装修协议,是由业主个人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系毛坯竣工验收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答复人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春秋华庭项目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无不当。三、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为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关于春秋华庭项目精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问题的告知书。但答复人所作的《告知书》性质为信访答复,《告知书》内容为告知春秋华庭项目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待证事实有:(1)信访局转办单及附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系根据拱墅区信访局转办单的要求所做的信访答复;(2)《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1002016A21023),拟证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开发商于2016年5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出让合同中未载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相关内容;(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105201707280201),拟证明春秋华庭项目以毛坯凡是申请办理了施工许可;(4)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30105201809300101),拟证明春秋华庭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竣工备案;(5)委托装修改造协议及(6)《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装修工程管理协议书》3份,拟共同证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精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系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装修协议系业主个人与该公司签订;(7)告知书、邮寄凭证、签收记录,拟证明答复人收到区信访局转办单后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后补充意见:一、拱墅区住建局认定春秋华庭项目无需办理装饰施工许可证的过程忽视了重要证据、缺乏核心依据,既不合规也不合法。1、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筑法》中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条文非常明确说明了除了上文中规定的两种情况外的所有建筑工程均瑶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说明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中已经注明了下发通知的依据之一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通知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明确了只要建设单位是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都要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知精神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无违背,也没有任何条款说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2、在春秋华庭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房屋总价是包含有全装修价款的,并且在合同附件四中明确约定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由此可以得出春秋华庭项目就是建设单位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在建设的住宅项目。依据第一点所述理由,春秋华庭的建设单位就应该在装饰工程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装饰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拱墅区住建局选择性的忽视春秋华庭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并由此得出春秋华庭项目无需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结论是不合适的。3、春秋华庭小区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和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在 购房时,所有小区业主在开发商的要求下,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装修改造协议》。这两个独立合同均涉及了户内装修工程的内容。实际执行中只可能是其中一方提供的户内装修服务。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的实施可能是以下浙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是开发商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装饰施工。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与装饰施工过程无关。第二种情况,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是开发商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的装饰施工。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与装饰施工过程无关。第三种情况,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是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业主与其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进行的装饰施工。开发商未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提供全装修服务。其中一、二种情况,是开发商对整个小区所有住户的统一施工,是属于建设单位是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开发商应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是属于个人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该装修工程与开发商无关,所以也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拱墅区住建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他们认为春秋华庭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况。但是只是依据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而无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直接认定房子是开发商毛坯交付,户内装修是小业主的个人行为,是不恰当的。只要开发商没有承认未按与小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供户内全装修服务,就不能认为开发商只是毛坯交付,户内装修是业主与装饰单位之间的个人行为。开发商收了装修款不用为业主家装修,而装修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为小区所有业主家提供全装修服务,这不符合是事实常理。二、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按拱墅区住建局所作的《告知书》的要求所作出的。1、在拱墅区住建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在《告知书》中却有“综上所述,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人按拱墅区住建局正式送达我的《告知书》的要求,向拱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拱墅区住建局又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自相矛盾。2、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首先,拱墅区住建局作为杭州市拱墅区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理拱墅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义务。其次,拱墅区住建局作出的《告知书》明确表达了拱墅区住建局对于我反应的春秋华庭开发商未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一情况的不履行管理义务的意思。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拱墅区住建局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了春秋华庭开发商在收取了全体业主高达四五亿元装修款的装饰工程成为了一个无图审、无监理、无竣工验收备案的三无工程。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综上所述,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纠正拱墅区住建局的不当行为。
申请人另补充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三页内容(第3、15、16页)作为证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举报平台对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春秋华庭楼盘项目开发过程中未申领装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1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回复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5月4日再次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举报平台对上述问题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回复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再次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举报平台对相同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拱墅区信访局就区住建局的相关回复咨询杭州市房管局,咨询事项为区住建局以杭州市房管局的文件为由判定春秋华庭项目的精装修工程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是否合规合法。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回复称,春秋华庭项目于2016年5月份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并未载明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文件,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2020年8月15日,申请人书面向拱墅区信访局提起信访,表示其对2020年6月3日区住建局的书面回复内容不能接受,要求该项目补办装修施工许可并另行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验收。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投诉上访信的回复》,告知该项目可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于2020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满,再次向拱墅区信访局就相同问题进行信访。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拱墅区信访局转交的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表中记载申请人认为其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的回复属于没有依法处理的情形,向拱墅区信访局提起信访并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对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进行调查答复。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春秋华庭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且业主个人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精装修协议,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文件,可以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于2016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2018年1月3日,春秋华庭9-2-301户即申请人户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装修改造协议》委托装修并约定装修标准。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另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装修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装修工程分包管理事宜。
以上事实有信访局转办单及附件、《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1002016A210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105201707280201)、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30105201809300101)、委托装修改造协议、《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装修工程管理协议书》3份、告知书、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及开发商自主选择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春秋华庭项目于两规定发布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另有业主个人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发布前签订委托装修协议,可不申请装修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告知书》,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或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
索引号
00250000-9/2021-17489
文号
杭拱政复[2021]9号复议决定书
公布日期
2021-0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韦某
身份证号:3301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局长
申请人韦某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告知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月28日收到拱墅区住建局的关于春秋华庭无需办理装饰施工许可证相关内容告知书(EMS邮件编号1116934626027)。根据告知书要求特申请行政复议。我对于拱墅区住建局提出的关于春秋华庭项目装饰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即拱墅区住建局不存在相关不作为行为的理由不认可。一、关于相关文件规定的理由不成立。1、春秋华庭项目应属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虽然春秋华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但是春秋华庭项目开发商与业主的购房合同中包括有装修内容,小区所有购房者均为此需要支付6000元每平方的装修款。并且这些装修费用是直接包含在购房款中的,开发商的交付标准就是全装修交付。所以春秋华庭项目应属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这些情况本人在上访信中均有明确说明。对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中第一条有明确规定。2、从时间上来看,春秋华庭项目也有足够时间按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拱墅区住建局的回复件的描述:《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的下发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而春秋华庭主体部分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9月29日。春秋华庭的开发商有3个多月的时间来申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根据文件的规定对原有的主体部分施工许可证进行变更。综合以上两点,本人觉得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文件的规定春秋华庭装修工程应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而且文件对如何办理也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3、《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证有明确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面积数万平方米,工程投资额数亿元(装修标准6000元/平方米)。应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二、户内装修是小业主自主装修的情况不实。1、在以前的上访信中本人已经明确说明在我们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包含有全装修内容,小区所有购房者均为此需要支付6000元每平方米的装修款。开发商也实际以全装修状态交付给我们小业主的,通知交房后提供维修服务也是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即春秋华庭项目的操盘方招商地产。2、在购房的过程中,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要求购房者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装修改造协议。但这份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双方也均未执行:我们未向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我们提供装修服务。在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春秋华庭项目相关质量问题后,《财经》新媒体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咨询过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他们是春秋华庭项目的土建总承包单位,未经手春秋华庭装修业务,装修工程由开发商自行经办。3、在过去一年多的维权过程中,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承认过春秋华庭户内装修工作不是他们提供的。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承认他们合同违约,没有向购房者提供全装修服务?以上所有表述,我都在以前的相关信访信件中予以说明。但拱墅区住建局无视相关事实,断章取义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辩护。特此申请相关事项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告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投诉回复不满申请复查的上访信;(4)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投诉上访信的回复;(5)信访投诉及答复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19年12月23日、26日和2020年5月4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的投诉举报平台,多次投诉春秋华庭楼盘开发商(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春秋华庭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未申领精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项目精装修工程无人监管,施工质量差,要求区住建局对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问题进行回复。答复人于对上述三次咨询均回复:“2018年10月12日,杭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明确,自2016年11月8号以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精装修的,需提交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该项目于当年5月份拿地,故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同时,关于质量问题,区质安监站会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的投诉举报平台再次投诉,要求拱墅区信访局就区住建局的相关回复咨询杭州市房管局,区住建局以杭州市房管局的文件为由判定春秋华庭项目的精装修工程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是否合规合法。2020年6月3日,答复人回复:“经查,春秋华庭项目于2016年5月份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并未载明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同时经核实,主体部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3010520170728020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属于新旧合同过渡期项目,当时在区信访局的主持下,与春秋华庭业主代表明确该小区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由小区业主代表监督组和我局共同监管。”2020年8月15日,申请人向拱墅区信访局信访,对2020年6月3日区住建局书面回复内容不能接受,要求拱墅区信访局给其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2020年10月14日,答复人作出《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投诉上访信的回复》,并于2020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信访回复不满意,再次向拱墅区信访局信访,并提交《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投诉回复不满申请复查的上访信》,申请杭州市住建委进行复查。2020年11月17日,拱墅区信访局召集区住建局、上塘街道、申请人,对春秋华庭精装修是否应申请施工许可证信访问题召开信访协调会。2020年1月19日,拱墅区信访局再次召集区住建局、上塘街道、开发商及物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答。同日,拱墅区信访局向答复人发送转办单,要求答复人对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调查答复。2021年1月25日,答复人作出本案所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春秋华庭项目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二、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本案中,答复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系根据拱墅区信访局转办单的要求,对于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回复。经查,2016年5月,春秋华庭项目招商局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签订了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7年7月28日,春秋华庭项目建设单位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毛坯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30105201707280201)。2018年9月29日,春秋华庭项目通过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2018年9月30日完成竣工备案。根据2018年6月2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春秋华庭住宅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精装修协议,是由业主个人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系毛坯竣工验收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答复人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春秋华庭项目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无不当。三、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为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关于春秋华庭项目精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问题的告知书。但答复人所作的《告知书》性质为信访答复,《告知书》内容为告知春秋华庭项目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待证事实有:(1)信访局转办单及附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系根据拱墅区信访局转办单的要求所做的信访答复;(2)《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1002016A21023),拟证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开发商于2016年5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出让合同中未载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相关内容;(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105201707280201),拟证明春秋华庭项目以毛坯凡是申请办理了施工许可;(4)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30105201809300101),拟证明春秋华庭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竣工备案;(5)委托装修改造协议及(6)《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装修工程管理协议书》3份,拟共同证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精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系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装修协议系业主个人与该公司签订;(7)告知书、邮寄凭证、签收记录,拟证明答复人收到区信访局转办单后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后补充意见:一、拱墅区住建局认定春秋华庭项目无需办理装饰施工许可证的过程忽视了重要证据、缺乏核心依据,既不合规也不合法。1、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筑法》中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条文非常明确说明了除了上文中规定的两种情况外的所有建筑工程均瑶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说明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中已经注明了下发通知的依据之一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通知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明确了只要建设单位是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都要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知精神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无违背,也没有任何条款说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2、在春秋华庭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房屋总价是包含有全装修价款的,并且在合同附件四中明确约定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由此可以得出春秋华庭项目就是建设单位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在建设的住宅项目。依据第一点所述理由,春秋华庭的建设单位就应该在装饰工程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装饰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拱墅区住建局选择性的忽视春秋华庭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并由此得出春秋华庭项目无需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结论是不合适的。3、春秋华庭小区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和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在 购房时,所有小区业主在开发商的要求下,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装修改造协议》。这两个独立合同均涉及了户内装修工程的内容。实际执行中只可能是其中一方提供的户内装修服务。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的实施可能是以下浙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是开发商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装饰施工。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与装饰施工过程无关。第二种情况,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是开发商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的装饰施工。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与装饰施工过程无关。第三种情况,春秋华庭的户内全装修工程是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业主与其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进行的装饰施工。开发商未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提供全装修服务。其中一、二种情况,是开发商对整个小区所有住户的统一施工,是属于建设单位是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开发商应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是属于个人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该装修工程与开发商无关,所以也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拱墅区住建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他们认为春秋华庭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况。但是只是依据业主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改造协议》,而无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直接认定房子是开发商毛坯交付,户内装修是小业主的个人行为,是不恰当的。只要开发商没有承认未按与小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供户内全装修服务,就不能认为开发商只是毛坯交付,户内装修是业主与装饰单位之间的个人行为。开发商收了装修款不用为业主家装修,而装修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为小区所有业主家提供全装修服务,这不符合是事实常理。二、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按拱墅区住建局所作的《告知书》的要求所作出的。1、在拱墅区住建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在《告知书》中却有“综上所述,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人按拱墅区住建局正式送达我的《告知书》的要求,向拱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拱墅区住建局又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自相矛盾。2、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首先,拱墅区住建局作为杭州市拱墅区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理拱墅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义务。其次,拱墅区住建局作出的《告知书》明确表达了拱墅区住建局对于我反应的春秋华庭开发商未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一情况的不履行管理义务的意思。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拱墅区住建局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了春秋华庭开发商在收取了全体业主高达四五亿元装修款的装饰工程成为了一个无图审、无监理、无竣工验收备案的三无工程。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综上所述,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纠正拱墅区住建局的不当行为。
申请人另补充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三页内容(第3、15、16页)作为证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举报平台对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春秋华庭楼盘项目开发过程中未申领装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1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回复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5月4日再次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举报平台对上述问题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回复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再次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举报平台对相同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拱墅区信访局就区住建局的相关回复咨询杭州市房管局,咨询事项为区住建局以杭州市房管局的文件为由判定春秋华庭项目的精装修工程无需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是否合规合法。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回复称,春秋华庭项目于2016年5月份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并未载明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的管理通知》(杭房局(2018)245号)文件,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2020年8月15日,申请人书面向拱墅区信访局提起信访,表示其对2020年6月3日区住建局的书面回复内容不能接受,要求该项目补办装修施工许可并另行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验收。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春秋华庭精装修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投诉上访信的回复》,告知该项目可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于2020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满,再次向拱墅区信访局就相同问题进行信访。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拱墅区信访局转交的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表中记载申请人认为其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的回复属于没有依法处理的情形,向拱墅区信访局提起信访并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对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进行调查答复。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春秋华庭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且业主个人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精装修协议,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文件,可以不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春秋华庭住宅项目于2016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2018年1月3日,春秋华庭9-2-301户即申请人户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装修改造协议》委托装修并约定装修标准。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另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装修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装修工程分包管理事宜。
以上事实有信访局转办单及附件、《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1002016A210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105201707280201)、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30105201809300101)、委托装修改造协议、《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装修工程管理协议书》3份、告知书、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及开发商自主选择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春秋华庭项目于两规定发布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另有业主个人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发布前签订委托装修协议,可不申请装修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告知书》,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或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