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2-01 11:0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2月2日至12月10日,如有异议,请以在线征集或书面形式发至邮箱:190174558@qq.com,联系人:拱墅区文广旅体局葛松松,联系电话:8825964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让馆藏文物、文物古迹都活起来,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展示拱墅文明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拱墅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杭州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49处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25处,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拱墅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推动新时代新拱墅新发展贡献力量。
三、工作目标
文物工作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运河文脉、提高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工作机构健全,队伍齐备,制度完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文物保护和执法力量更加强化,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属各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区、街道、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三级文物管理体系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三级文物工作队伍稳定专业,文物工作人员实施全员培训。
四、主要工作
(一)明确职责,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1. 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部门机构和人员,确定每处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文物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组建文物志愿者队伍,建立并落实文物定期巡查制度,做好问题反馈和整改,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文物的活化利用。每年对辖区内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厘清各职能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督办行政责任追究;依法推进全区文物工作,落实街道文物安全责任。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消防工作,并依法对文物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宣传和教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3. 落实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使用人、所有人是文保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没有管理主体和使用者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和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属地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落实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有管理机构的,要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到岗。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杜绝火灾隐患。考古、勘探工地由项目负责人对人员和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落实监管,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4. 强化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区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街道、文物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设施运行、应急演练处置、安全责任落实等重点工作。推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实施安防、消防系统建设和防雷设施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常态化开展安全评估及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等问题。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
5.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各类文物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完善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把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文物与公安、规划资源、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和文物督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文物行政部门要对重要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实施挂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属地街道负责人。
6. 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手段。推进文物工作数字化改革,对接省市文物监管系统,推进文物安全“天网工程”,逐步构建以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的拱墅文物监控平台,实现全天候远程监管,视频监控系统整合公安的资源,统一建设管理。推进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技术运用,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工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立足社区建立完善文物专员制度和文物网格化管理制度,招募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文物巡查管护等人防措施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无专门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业人员负责巡查巡检。
7. 加强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力度。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依法将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纳入紫线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源头保护。重视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实现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协调发展,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区发改经信、规划资源、住建、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严把项目审批关。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履行报批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强化利用,拓展文物保护宣传途径
8. 推进文物保护活化利用。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和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契机,实施文物+旅游行动。以文物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挖掘古迹遗址、革命旧址中的特色文物资源,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在美丽拱墅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文物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合理利用,不断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等休闲旅游,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9. 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加大文物保护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公共文艺演出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平台,加大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宣传力度。结合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法治宣传日等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自觉性。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干部教育体系。结合青少年综合实践教育以及文旅融合发展要求,积极打造“第二课堂”、研学旅游等校外实践教育活动基地。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与教育相结合,并进一步发挥好博物馆的公共服务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和街道行政负责人为组员的区文物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文物工作任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推进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建立区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部署落实文物保护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区文物工作会议。
(二)强化政策保障。全面加强政策供给,围绕文物有效保护,研究落实资金投入和队伍建设等相关扶持政策,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区域内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请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委托专业公司实施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环境保洁和安全巡查,提升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区文物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文物人才培养招引纳入区人才政策内容。落实文物工作机构改革政策,按要求配足配齐文物行政管理和文物安全执法人员,组建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督导问责制度,把文物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对因文物保护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文物受损、文物违法犯罪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综合考评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研究制定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维护保养和巡查检查。
调查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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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2月2日至12月10日,如有异议,请以在线征集或书面形式发至邮箱:190174558@qq.com,联系人:拱墅区文广旅体局葛松松,联系电话:8825964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让馆藏文物、文物古迹都活起来,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展示拱墅文明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拱墅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杭州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49处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25处,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拱墅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推动新时代新拱墅新发展贡献力量。
三、工作目标
文物工作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运河文脉、提高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工作机构健全,队伍齐备,制度完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文物保护和执法力量更加强化,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属各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区、街道、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三级文物管理体系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三级文物工作队伍稳定专业,文物工作人员实施全员培训。
四、主要工作
(一)明确职责,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1. 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部门机构和人员,确定每处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文物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组建文物志愿者队伍,建立并落实文物定期巡查制度,做好问题反馈和整改,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文物的活化利用。每年对辖区内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厘清各职能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督办行政责任追究;依法推进全区文物工作,落实街道文物安全责任。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消防工作,并依法对文物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宣传和教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3. 落实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使用人、所有人是文保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没有管理主体和使用者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和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属地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落实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有管理机构的,要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到岗。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杜绝火灾隐患。考古、勘探工地由项目负责人对人员和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落实监管,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4. 强化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区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街道、文物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设施运行、应急演练处置、安全责任落实等重点工作。推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实施安防、消防系统建设和防雷设施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常态化开展安全评估及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等问题。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
5.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各类文物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完善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把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文物与公安、规划资源、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和文物督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文物行政部门要对重要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实施挂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属地街道负责人。
6. 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手段。推进文物工作数字化改革,对接省市文物监管系统,推进文物安全“天网工程”,逐步构建以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的拱墅文物监控平台,实现全天候远程监管,视频监控系统整合公安的资源,统一建设管理。推进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技术运用,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工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立足社区建立完善文物专员制度和文物网格化管理制度,招募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文物巡查管护等人防措施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无专门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业人员负责巡查巡检。
7. 加强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力度。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依法将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纳入紫线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源头保护。重视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实现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协调发展,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区发改经信、规划资源、住建、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严把项目审批关。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履行报批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强化利用,拓展文物保护宣传途径
8. 推进文物保护活化利用。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和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契机,实施文物+旅游行动。以文物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挖掘古迹遗址、革命旧址中的特色文物资源,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在美丽拱墅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文物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合理利用,不断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等休闲旅游,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9. 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加大文物保护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公共文艺演出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平台,加大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宣传力度。结合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法治宣传日等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自觉性。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干部教育体系。结合青少年综合实践教育以及文旅融合发展要求,积极打造“第二课堂”、研学旅游等校外实践教育活动基地。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与教育相结合,并进一步发挥好博物馆的公共服务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和街道行政负责人为组员的区文物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文物工作任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推进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建立区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部署落实文物保护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区文物工作会议。
(二)强化政策保障。全面加强政策供给,围绕文物有效保护,研究落实资金投入和队伍建设等相关扶持政策,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区域内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请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委托专业公司实施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环境保洁和安全巡查,提升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区文物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文物人才培养招引纳入区人才政策内容。落实文物工作机构改革政策,按要求配足配齐文物行政管理和文物安全执法人员,组建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督导问责制度,把文物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对因文物保护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文物受损、文物违法犯罪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综合考评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研究制定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维护保养和巡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