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21-224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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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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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1-30 09:10:27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和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统筹推进,以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8项基本救助为重点,形成了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为补充,优惠政策相配套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主要依据
1、《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民办发〔2021〕1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 3、《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4号)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进一步健全各类困难群体帮扶机制,落实生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及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切实改善群众生活。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对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养老扶助、临时救助。
1、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社会救助对象、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外来人员中的重点救助对象。
2、实施生活救助包括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困难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生活救助、困难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归正人员生活救助、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生活救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相关部门认定和实施。
3、实施就业援助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就业扶持补贴等由区人社局和区残联实施。
4、实施教育补助对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困难家庭子女,进行教育补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
5、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由区卫健局实施;因病致困家庭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医疗救助由区人社局实施。
6、实施养老扶助包括老年人居家环境改善扶助、老年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补助、困难老年人住院护理补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
7、实施残疾扶助由区残联认定和实施。
8、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反哺救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由区总工会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主管部门按区财政规定的预算管理要求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并结合各部门实际规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在拱墅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gongshu.gov.cn/art/2021/10/8/art_1230043_59058327.html)向广大公众主动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解读人:施建伟
联系方式:0571-85820888
索引号
K1493206-6/2021-22451
公布日期
202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和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统筹推进,以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8项基本救助为重点,形成了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为补充,优惠政策相配套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主要依据
1、《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民办发〔2021〕1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 3、《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4号)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进一步健全各类困难群体帮扶机制,落实生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及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切实改善群众生活。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对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养老扶助、临时救助。
1、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社会救助对象、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外来人员中的重点救助对象。
2、实施生活救助包括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困难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生活救助、困难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归正人员生活救助、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生活救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相关部门认定和实施。
3、实施就业援助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就业扶持补贴等由区人社局和区残联实施。
4、实施教育补助对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困难家庭子女,进行教育补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
5、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由区卫健局实施;因病致困家庭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医疗救助由区人社局实施。
6、实施养老扶助包括老年人居家环境改善扶助、老年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补助、困难老年人住院护理补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
7、实施残疾扶助由区残联认定和实施。
8、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反哺救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认定和实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由区总工会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主管部门按区财政规定的预算管理要求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并结合各部门实际规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在拱墅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gongshu.gov.cn/art/2021/10/8/art_1230043_59058327.html)向广大公众主动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解读人:施建伟
联系方式:0571-8582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