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1-22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2021〕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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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体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1-25 16:15:15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与新拱墅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体制,理顺区与街道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街道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新一轮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财政职能,不断壮大地方财力,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有效推进“三个样板区”建设,积极助力高质量建成运河沿岸名区。

二、总体原则

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政策激励、收支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科学划分街道事权范围,规范区、街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坚持街道承担的支出责任与收入、财力分配相匹配,推进责、权、利相统一。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对新增收入加大街道留成比例,实施新引进重点税源企业财力返还,优化房地产和常规企业分成办法,鼓励街道招大引强,激励街道发展壮大经济规模。

(三)坚持协作联动发展。充分考虑各街道利益和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税收共享等机制,促进街道在资源共享、项目共引、产业共兴、平台共建等方面建立持续稳固的协作联动关系。

(四)坚持财政规范管理。加强街道预算管理,通过财政体制引导,增强街道依法理财、科学用财理念,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划分

在保持现有街道企业财政级次不变的基础上,区本级企业(除中美华东、杭钢集团、液化空气、浙江广电集团、肯德基外)和新增企业原则上按属地全部下放至街道。同时,为了减少街道间的无序竞争,对于街道间的企业迁移,原则上不作财政级次变更。企业因发展空间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区经济专班(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审核同意后作财政级次变更。

(二)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所属企业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2、支出范围。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街道办事处职能和事权范围,街道主要承担本级机构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辖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所需支出,具体通过支出基数和超收支出予以保障。支出基数主要用于街道“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超收支出指各街道自定的创新项目、建设项目、企业扶持项目等方面的支出,由街道在超收分成中开支。

(三)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按街道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常规企业(不含房地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为基础,结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实际核定定额基数,在本轮体制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2、支出基数。支出基数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基础上,结合各街道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其中保工资根据上年末街道在编在职人员、定编定额编外人员数量等核定;保运转按行政、事业、编外人员的公用及业务经费核定;保基本民生根据上一年各街道基本民生支出情况核定。

(四)超收分成

1、常规企业。街道常规企业当年体制收入超基数部分,实行区与街道5:5分成(其中一次性项目产生的收入,街道按照40%-80%分成,具体由区财政核定)。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短收额相应扣减街道支出基数。

2、房地产企业。对于新出让面积50亩(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地块,财政级次保留在区本级;对于出让面积5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实行区与街道分成。每个街道当年房地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3亿元(以实际入库为准)以下部分街道分成5%,超过3亿元部分街道分成2%。

3、新引进或迁出企业。对于街道新引进的常规企业,若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5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区级留成部分100%留归街道,三年后区与街道按5:5分成;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万元以下的,实行区与街道5:5分成。对于迁出区外的企业,按上年同比相应扣减街道分成收入(根据迁出区外企业与区外迁入企业税收相抵后的净流出额核定)。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确定。

(五)建立税收共享机制

为了放大街道合作优势,激励资源缺乏街道双招双引的积极性,同时兼顾资源占用方的利益,对于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前五年实行企业引进方(由区投促局认定)与资源占用方税收4:6分成,五年后税收全部划归资源占用方。

四、其他事项

(一)全区性的建设项目、一企一策等支出,由区相关会议确定经费承担方式。

(二)各街道要深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硬化执行约束。街道财政管理应严格遵循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违规列支,不得随意扩大列支范围。街道要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低效无效资金项目予以削减取消。

(三)本文件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五年。有关收支基数由区财政局另行下达。

(四)本文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区级文件
区政府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体制的意见

索引号

K1493206-6/2021-22720

文号

拱政办〔2021〕22号

公布日期

2021-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与新拱墅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体制,理顺区与街道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街道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新一轮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财政职能,不断壮大地方财力,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有效推进“三个样板区”建设,积极助力高质量建成运河沿岸名区。

二、总体原则

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政策激励、收支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科学划分街道事权范围,规范区、街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坚持街道承担的支出责任与收入、财力分配相匹配,推进责、权、利相统一。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对新增收入加大街道留成比例,实施新引进重点税源企业财力返还,优化房地产和常规企业分成办法,鼓励街道招大引强,激励街道发展壮大经济规模。

(三)坚持协作联动发展。充分考虑各街道利益和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税收共享等机制,促进街道在资源共享、项目共引、产业共兴、平台共建等方面建立持续稳固的协作联动关系。

(四)坚持财政规范管理。加强街道预算管理,通过财政体制引导,增强街道依法理财、科学用财理念,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划分

在保持现有街道企业财政级次不变的基础上,区本级企业(除中美华东、杭钢集团、液化空气、浙江广电集团、肯德基外)和新增企业原则上按属地全部下放至街道。同时,为了减少街道间的无序竞争,对于街道间的企业迁移,原则上不作财政级次变更。企业因发展空间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区经济专班(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审核同意后作财政级次变更。

(二)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所属企业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2、支出范围。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街道办事处职能和事权范围,街道主要承担本级机构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辖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所需支出,具体通过支出基数和超收支出予以保障。支出基数主要用于街道“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超收支出指各街道自定的创新项目、建设项目、企业扶持项目等方面的支出,由街道在超收分成中开支。

(三)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按街道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常规企业(不含房地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为基础,结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实际核定定额基数,在本轮体制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2、支出基数。支出基数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基础上,结合各街道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其中保工资根据上年末街道在编在职人员、定编定额编外人员数量等核定;保运转按行政、事业、编外人员的公用及业务经费核定;保基本民生根据上一年各街道基本民生支出情况核定。

(四)超收分成

1、常规企业。街道常规企业当年体制收入超基数部分,实行区与街道5:5分成(其中一次性项目产生的收入,街道按照40%-80%分成,具体由区财政核定)。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短收额相应扣减街道支出基数。

2、房地产企业。对于新出让面积50亩(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地块,财政级次保留在区本级;对于出让面积5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实行区与街道分成。每个街道当年房地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3亿元(以实际入库为准)以下部分街道分成5%,超过3亿元部分街道分成2%。

3、新引进或迁出企业。对于街道新引进的常规企业,若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5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区级留成部分100%留归街道,三年后区与街道按5:5分成;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万元以下的,实行区与街道5:5分成。对于迁出区外的企业,按上年同比相应扣减街道分成收入(根据迁出区外企业与区外迁入企业税收相抵后的净流出额核定)。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确定。

(五)建立税收共享机制

为了放大街道合作优势,激励资源缺乏街道双招双引的积极性,同时兼顾资源占用方的利益,对于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前五年实行企业引进方(由区投促局认定)与资源占用方税收4:6分成,五年后税收全部划归资源占用方。

四、其他事项

(一)全区性的建设项目、一企一策等支出,由区相关会议确定经费承担方式。

(二)各街道要深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硬化执行约束。街道财政管理应严格遵循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违规列支,不得随意扩大列支范围。街道要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低效无效资金项目予以削减取消。

(三)本文件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五年。有关收支基数由区财政局另行下达。

(四)本文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