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16:3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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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如有异议,请以在线征集或书面形式发至邮箱:340312741@qq.com,联系人:拱墅区民政局孙国光,联系电话:85820667。

 

附件: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月8日

 


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

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进一步健全各类困难有特殊需要的群体的生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及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切实改善群众生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一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是指符合《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相关条件,经我区审批核准并在有效期内,享受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特困人员。

2、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主要是指根据《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家庭,或者在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经本区审批核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

3、三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街道级困难家庭。主要是指符合本区相关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的家庭,或者在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经本区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

4、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社区级困难家庭。主要是指符合本区相关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或者在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经本区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

5、本区户籍的居民。

6、区纳税企业在职且为本区工会会员。

7、向本区慈善捐款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市级延伸机构在职职工,区级机关、街道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家庭,三年内慈善捐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家庭。

8、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9、本区省、市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认定的医院、托养机构;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生活救助

第三条  实施困难家庭生活救助。

1、春节前一次性生活救助。每年春节前,二、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一级救助圈同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的50%发放。

2、高温期间一次性救助。每年高温期间,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慰问标准,二、三、四级救助圈家庭的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一级救助圈同类家庭救助标准的50%发放。

3、生活物资援助。四级救助圈家庭,每户(证)每年发一张“春风卡”,可在各街道“慈善爱心家园”刷卡领取调剂商品。其中,调剂商品点数按1人户300点,2人户400点,3人及以上户500点的标准发放。

4、对一级、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中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年“重阳节”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生活补助。

5、对于未纳入四级救助圈、仅靠遗属补助生活的老年人、民政救济对象,每年春节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生活补助。

6、对本区户籍并持有本区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当年浙江省平均工资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

7、对于不符合《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规定,退出一、二级救助圈的家庭但仍然生活困难的,按相关程序次月纳入三、四级救助圈。

第四条  实施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生活救助。

1、对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每年春节前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2、对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包括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业两参人员)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按照男性40岁(含)以上每人850元、40岁以下每人700元,女性40岁(含)以上每人950元、40岁以下每人800元的标准实施,与企退人员等体检不重复享受。

3、每年烈士纪念日,对本区户籍的烈属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

第五条  实施特殊贡献人员生活救助。

1、建国前入党且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参照区级机关干部的标准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并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节日慰问费。

2、曾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3年以上10年以下,且未享受杭州市居干津贴的离任纯居民委员会干部,每年春节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享受杭州市居干津贴的离任纯居民委员会干部每年春节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第六条  实施困难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生活救助。

经区委统战部(区侨办)认定的困难归侨侨眷和区委办(区台办)认定的困难台胞台属享受以下救助:

1、纳入杭州市定期生活补贴的困难归侨人员,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由于严重疾病或重大灾害事故等遭遇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相关条款给予救助。

3、困难归侨侨眷、台湾籍同胞子女就读全日制高校的,视情给予一次性教育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实施困难未成年人生活救助。

1、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春风卡”中再增加100点调剂商品。

2、每年“六一”儿童节,对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14周岁(含)以下的单亲子女和残疾儿童,给予每人200元的慰问补助,若单亲子女残疾的,再增加100元。

3、本区户籍养育在福利机构或社会散居的孤儿,每年春节、“六一”儿童节分别给予每人500元慰问补助。

第八条  实施归正人员生活救助。

1、对有劳动能力,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且又未享受低保政策的归正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报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每月500元临时生活救助,救助不超过六个月。

2、对四级救助圈服用美沙酮戒毒人员,凭公安机关确认的尿检查单,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复吸人员不予救助)。

第三章  就业援助

第九条 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6个月内,在申请享受杭州市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申请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本区户籍且持有效期内《就业创业证》的50-55周岁男性、40-45周岁女性,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以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报每人每月200元的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街道各承担50%。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在用工期满1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可申请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对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区的区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招录本区户籍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归正人员或53—55周岁男性、43—45周岁女性中的生活困难人员,在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待遇按市公益性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其补贴标准执行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街道自筹(此类对象2018年11月起已不再新增)。

第十一条  实行就业扶持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爱心企业,在享受市级50000元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享受10000元的区级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对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予以缴费补助。对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已就业的残疾人,分别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80%予以补助,其他家庭已就业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一级和二、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未就业残疾人,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金额的50%、30%予以补助;对其他家庭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如上述人员已享受其他社保补贴的,补助时作相应核减。

第四章  教育补助

第十三条  实施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补助。

1、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困难家庭子女,凭入学证明或缴费凭证,一、二救助圈的每学年分别可享受1500元、500元、500元、1000元教育补助,三级救助圈的每学年分别可享受1500元、300元、500元、1000元教育补助,第四级救助圈的每学年分别可享受750元、150元、250元、500元教育补助。

2、困难家庭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一级救助圈的凭入学通知书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入学补助,二、三级救助圈的凭缴费凭证每学年可享受2000元的教育补助,第四级救助圈的凭缴费凭证每学年可享受1000元的教育补助。

第十四条  实施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教育补助。

1、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残疾学生或一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分别可享受20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的教育补助;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可享受10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的教育补助。其中,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补助不超过3年。

2、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残疾大学生或一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可享受10000元的教育补助(如实际学费及住宿费超过10000元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可享受5000元的教育补助。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学费发票可享受最高10000元的一次性教育补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如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教育补助;已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或本章第十二条教育补助的,应扣减相应的援助或补助金额后,再给予差额补贴。

本条与第十三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就诊的,可享受“十免十减半”的优惠:“十免”即免除一般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注射费、签约服务费、血液一般检查费、尿液一般检查费、粪便检查费、葡萄糖测定费、煎药费;“十减半”指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陪客费、X线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超声检查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家庭病床费、出诊费减半收费。享受医保待遇的患者,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享受该优惠政策。

2、一、二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到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可享受医保目录内药品个人零自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家庭医生签约的一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在册人员患大病重症,若确须住院而又无钱支付住院首付款的,可由街道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市、区、街道的临时生活救助款,事后街道从其临时生活救助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1、对精神障碍患者,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辅助药物和相关检验检查的,给予补助。

持残疾证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对象,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保障;未持有残疾证的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对象,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00元的保障(整合原下城、原拱墅。责任单位:区残联);对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本区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危险行为送精神类专科医院住院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自负和自理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由区精卫协调小组商议决定补助事宜。

持残疾证且未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四级救助圈内的,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500元的补助;四级救助圈外的,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250元的补助。

2、持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在精神类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满1个月以上的,除享受《杭州市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用治疗证》保障外,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每月最高可享受500元补助,其他残疾人每月最高可享受250元补助。其中,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上浮护理补贴的给予差额补助。

3对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其管理团队(社区干部、精防医生等)购买责任保险,重症77元每人每年;轻症30元每人每年,精防工作人员60元每人每年。

第十八条  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家庭和二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患规定病种疾病接受治疗的,在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或未能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其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剩余的自负、自理超过5000元的,5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金额的7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街道慈善组织按不高于60%的比例酌情救助。

2、对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患规定病种疾病接受门诊、住院治疗的,在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6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街道慈善组织按不高于50%的比例酌情救助。

3、实施“九·一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9月19日前后,对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十九条  对已纳入我区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不含支援外地建设回杭定居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救济补助金额后)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标准为: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负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不含)的,补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不含)的,补助1500元;自负医疗费在20000-25000元(不含)的,补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在25000元以上的,补助2500元;患非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负医疗费在10000-25000元(不含)的,补助500元;自负医疗费在25000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元。

第六章  养老扶助

第二十条  实施困难老年人住院护理补助。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住院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60元的护理费补贴,特困老人或无子女老人再增加50%的护理费补贴;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住院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的护理费补贴。以上人员经区卫健部门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的护理费补贴。其中,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一个年度内补助不超过10000元,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老年人居家环境改善扶助。

1、为常住本市的本区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家电统保服务。

2、为本区户籍的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每人每年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与杭州市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统筹保险不重复享受。

3、对原享受“1+X”亮居工程的四级救助圈老年人家庭,给予每月20元的季节性电费补助,补助时间为每年1、2、6、7、8、9月,从2020年1月开始补贴对象不再新增。

4、为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一级困难救助圈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困难人员中部分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  实施老年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补助。具有本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中低收入(城镇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居家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失智的,每人每月分别可享受420元、560元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区、街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托养机构补助。

对接收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及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本区养老机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特困人员再增加5000元。

2、对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纳入机构托养、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在本区托养机构托养的每年给予机构25000元补助;其他纳入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在本区托养机构托养的每年给予机构12500元补助。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重复享受。

第七章  残疾扶助

第二十四条  实施残疾人健康关爱补助。

为辖区持证残疾人每两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标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的体检标准。参加干部体检、企业单位体检、企退体检、优抚对象体检的人员不重复享受。

2、申请残疾鉴定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因申请鉴定所支出的挂号费、鉴定费、出诊费(自付费用)凭发票予以报销。

3、对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患病住院或留院观察5天(含)以上的,由社区走访慰问并给予300元慰问补助;住院连续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600元慰问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家庭病床不计入住院慰问补助范畴。残疾人身故,送吊唁花圈一个,金额不超过100元。

4、对一、二级救助圈家庭的残疾人患规定病种疾病的,住院期间凭陪护发票给予60%的补助,最多不超100元/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予差额补助。本条与第二十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实施残疾人居住环境改善补助。

1、为一、二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及重度残疾人家庭购买家电统保服务。

2、给予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元电费补助,与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不重复享受。

3、对四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未享受杭州市廉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且确无住房在外租房居住的,按照1人户每月100元、2人户每月200元、3人及以上户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实施残疾人助明行动。

1、对持证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2、对持证视力残疾人配置助视器的,凭缴费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实施残疾人助听行动。

1、对持证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的,凭缴费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最高不超过24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2、对持证听力残疾儿童,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购置人工耳蜗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其中,1-6周岁持证听力(含持区残联加盖公章并注明听力残疾评定表)残疾儿童,一、二、三级救助圈的,分别按最高补助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儿童最高补助7万元。7-14周岁持证听力残疾儿童,一、二、三、四级救助圈的,分别按最高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儿童最高补助3万元。

3、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的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持证听力残疾儿童人升级体外处理机的,凭缴费发票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18周岁(含)以后安装人工耳蜗的,不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八条  实施残疾人助行行动

1、对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的,凭缴费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单上肢最高不超过4000元,双上肢最高不超过8000元,下肢单小腿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下肢双小腿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下肢单大腿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下肢双大腿最高不超过40000元。其他残疾人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2、对0-16周岁持证肢体残疾人(含0-6周岁持区残联加盖公章并注明肢体残疾评定表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可享受12000元手术(含术前检查)补助和6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补助,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17周岁(含)以上的持证肢体残疾人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其中,一、二级救助圈的残疾人补助不超过8000元,三、四级救助圈的残疾人不超过6000元,其他残疾人不超过3000元。

3、对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患者长期卧床无法自行起身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配置家庭护理病床及康复训练的,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一、二、三、四级救助圈的残疾人,分别按最高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按照杭州市“光明工程”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的补贴对象,对0-6周岁及7-8周岁缓学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含)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不超过24000元的补助。对7-14周岁(不包括7-8周岁缓学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持证残疾儿童,接受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在市级(含)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每人每月最高600元的补贴,每年不超过6000元。

2、为实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材。经残疾人家庭申请,为四级救助圈残疾人家庭提供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康复器材;为其他残疾人家庭提供价值不超过300元的康复器材。残疾人自行购买《杭州市残疾人大额(或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外的康复器具的,四级救助圈内的残疾人,凭购买发票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其他残疾人不超过3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或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实行康复机构运营补助。

    1、本区范围内的省、市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招收以下三类人员进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每年满6个月以上,给予康复机构每人每年10000元的康复补助。

(1)本区户籍0-6周岁持残疾证的儿童;

(2)本区户籍0-6周岁持区残联加盖公章并注明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评定表的残疾儿童;

(3)本区户籍0-6周岁持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规定要求,并注明需要康复类别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孤独症儿童和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

2、本区范围内的省、市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招收本区户籍7—14周岁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儿童进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每年满6个月以上,给予康复机构每人每年6000元的康复补助。

第八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一条  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

1、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规定病种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在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或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相关救助政策,视生活困难情况给予500元—5000元救助。如因突发性重大救急,需要特情特办时,可在50000元以内酌情救助,由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对特殊困难的持证残疾人实施临时救助,根据特殊困难救助要求及困难程度,视情给予500元—3000元临时救助。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可以享受反哺救助。

1、对于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1)对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身体伤害的,首次抢救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3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2)对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医疗费较高的,一次性救助20000元。

(3)对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财产损失的,家庭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给予1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因患规定病种疾病,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经本单位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15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个人承担部分2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三十三条  实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1、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且连续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临时居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会会员证、工商执照以及用工单位证明等相关证件,通过基层工会审核上报,经区总工会认定后,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2、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杭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500-3000元的首次救助。建档后,享受杭州市总工会相应救助政策。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主管部门按区财政规定的预算管理要求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并结合各部门实际规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各街道等单位按相关审批程序配合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做好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无重大政策调整,本规定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当年上级政策有变动,本办法需相应调整时,经区“春风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后报区“春风常驻”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春风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纳入本文件的原两区区级各类困难群体帮扶政策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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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0-0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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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如有异议,请以在线征集或书面形式发至邮箱:340312741@qq.com,联系人:拱墅区民政局孙国光,联系电话:85820667。

 

附件: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月8日

 


拱墅区关于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

美好生活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春风常驻”,共建共享美好生活,进一步健全各类困难有特殊需要的群体的生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及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切实改善群众生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一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是指符合《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相关条件,经我区审批核准并在有效期内,享受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特困人员。

2、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主要是指根据《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家庭,或者在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经本区审批核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

3、三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街道级困难家庭。主要是指符合本区相关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的家庭,或者在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经本区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

4、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即社区级困难家庭。主要是指符合本区相关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或者在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经本区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

5、本区户籍的居民。

6、区纳税企业在职且为本区工会会员。

7、向本区慈善捐款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市级延伸机构在职职工,区级机关、街道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家庭,三年内慈善捐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家庭。

8、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9、本区省、市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认定的医院、托养机构;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生活救助

第三条  实施困难家庭生活救助。

1、春节前一次性生活救助。每年春节前,二、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一级救助圈同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的50%发放。

2、高温期间一次性救助。每年高温期间,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慰问标准,二、三、四级救助圈家庭的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一级救助圈同类家庭救助标准的50%发放。

3、生活物资援助。四级救助圈家庭,每户(证)每年发一张“春风卡”,可在各街道“慈善爱心家园”刷卡领取调剂商品。其中,调剂商品点数按1人户300点,2人户400点,3人及以上户500点的标准发放。

4、对一级、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中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年“重阳节”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生活补助。

5、对于未纳入四级救助圈、仅靠遗属补助生活的老年人、民政救济对象,每年春节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生活补助。

6、对本区户籍并持有本区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当年浙江省平均工资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

7、对于不符合《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规定,退出一、二级救助圈的家庭但仍然生活困难的,按相关程序次月纳入三、四级救助圈。

第四条  实施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生活救助。

1、对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每年春节前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2、对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包括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业两参人员)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按照男性40岁(含)以上每人850元、40岁以下每人700元,女性40岁(含)以上每人950元、40岁以下每人800元的标准实施,与企退人员等体检不重复享受。

3、每年烈士纪念日,对本区户籍的烈属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

第五条  实施特殊贡献人员生活救助。

1、建国前入党且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参照区级机关干部的标准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并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节日慰问费。

2、曾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3年以上10年以下,且未享受杭州市居干津贴的离任纯居民委员会干部,每年春节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享受杭州市居干津贴的离任纯居民委员会干部每年春节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第六条  实施困难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生活救助。

经区委统战部(区侨办)认定的困难归侨侨眷和区委办(区台办)认定的困难台胞台属享受以下救助:

1、纳入杭州市定期生活补贴的困难归侨人员,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由于严重疾病或重大灾害事故等遭遇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相关条款给予救助。

3、困难归侨侨眷、台湾籍同胞子女就读全日制高校的,视情给予一次性教育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实施困难未成年人生活救助。

1、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春风卡”中再增加100点调剂商品。

2、每年“六一”儿童节,对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14周岁(含)以下的单亲子女和残疾儿童,给予每人200元的慰问补助,若单亲子女残疾的,再增加100元。

3、本区户籍养育在福利机构或社会散居的孤儿,每年春节、“六一”儿童节分别给予每人500元慰问补助。

第八条  实施归正人员生活救助。

1、对有劳动能力,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且又未享受低保政策的归正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报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每月500元临时生活救助,救助不超过六个月。

2、对四级救助圈服用美沙酮戒毒人员,凭公安机关确认的尿检查单,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复吸人员不予救助)。

第三章  就业援助

第九条 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6个月内,在申请享受杭州市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申请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本区户籍且持有效期内《就业创业证》的50-55周岁男性、40-45周岁女性,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以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报每人每月200元的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街道各承担50%。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在用工期满1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可申请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对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区的区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招录本区户籍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归正人员或53—55周岁男性、43—45周岁女性中的生活困难人员,在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待遇按市公益性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其补贴标准执行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街道自筹(此类对象2018年11月起已不再新增)。

第十一条  实行就业扶持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爱心企业,在享受市级50000元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享受10000元的区级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对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予以缴费补助。对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已就业的残疾人,分别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80%予以补助,其他家庭已就业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一级和二、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未就业残疾人,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金额的50%、30%予以补助;对其他家庭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如上述人员已享受其他社保补贴的,补助时作相应核减。

第四章  教育补助

第十三条  实施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补助。

1、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困难家庭子女,凭入学证明或缴费凭证,一、二救助圈的每学年分别可享受1500元、500元、500元、1000元教育补助,三级救助圈的每学年分别可享受1500元、300元、500元、1000元教育补助,第四级救助圈的每学年分别可享受750元、150元、250元、500元教育补助。

2、困难家庭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一级救助圈的凭入学通知书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入学补助,二、三级救助圈的凭缴费凭证每学年可享受2000元的教育补助,第四级救助圈的凭缴费凭证每学年可享受1000元的教育补助。

第十四条  实施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教育补助。

1、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残疾学生或一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分别可享受20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的教育补助;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可享受10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的教育补助。其中,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补助不超过3年。

2、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残疾大学生或一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可享受10000元的教育补助(如实际学费及住宿费超过10000元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可享受5000元的教育补助。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学费发票可享受最高10000元的一次性教育补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如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教育补助;已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或本章第十二条教育补助的,应扣减相应的援助或补助金额后,再给予差额补贴。

本条与第十三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就诊的,可享受“十免十减半”的优惠:“十免”即免除一般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注射费、签约服务费、血液一般检查费、尿液一般检查费、粪便检查费、葡萄糖测定费、煎药费;“十减半”指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陪客费、X线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超声检查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家庭病床费、出诊费减半收费。享受医保待遇的患者,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享受该优惠政策。

2、一、二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到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可享受医保目录内药品个人零自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家庭医生签约的一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在册人员患大病重症,若确须住院而又无钱支付住院首付款的,可由街道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市、区、街道的临时生活救助款,事后街道从其临时生活救助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1、对精神障碍患者,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辅助药物和相关检验检查的,给予补助。

持残疾证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对象,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保障;未持有残疾证的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对象,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00元的保障(整合原下城、原拱墅。责任单位:区残联);对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本区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危险行为送精神类专科医院住院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自负和自理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由区精卫协调小组商议决定补助事宜。

持残疾证且未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四级救助圈内的,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500元的补助;四级救助圈外的,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250元的补助。

2、持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在精神类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满1个月以上的,除享受《杭州市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用治疗证》保障外,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每月最高可享受500元补助,其他残疾人每月最高可享受250元补助。其中,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上浮护理补贴的给予差额补助。

3对纳入社区随访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其管理团队(社区干部、精防医生等)购买责任保险,重症77元每人每年;轻症30元每人每年,精防工作人员60元每人每年。

第十八条  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家庭和二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患规定病种疾病接受治疗的,在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或未能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其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剩余的自负、自理超过5000元的,5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金额的7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街道慈善组织按不高于60%的比例酌情救助。

2、对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患规定病种疾病接受门诊、住院治疗的,在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6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街道慈善组织按不高于50%的比例酌情救助。

3、实施“九·一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9月19日前后,对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十九条  对已纳入我区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不含支援外地建设回杭定居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救济补助金额后)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标准为: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负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不含)的,补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不含)的,补助1500元;自负医疗费在20000-25000元(不含)的,补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在25000元以上的,补助2500元;患非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负医疗费在10000-25000元(不含)的,补助500元;自负医疗费在25000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元。

第六章  养老扶助

第二十条  实施困难老年人住院护理补助。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住院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60元的护理费补贴,特困老人或无子女老人再增加50%的护理费补贴;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住院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的护理费补贴。以上人员经区卫健部门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的护理费补贴。其中,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一个年度内补助不超过10000元,三、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人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老年人居家环境改善扶助。

1、为常住本市的本区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家电统保服务。

2、为本区户籍的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每人每年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与杭州市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统筹保险不重复享受。

3、对原享受“1+X”亮居工程的四级救助圈老年人家庭,给予每月20元的季节性电费补助,补助时间为每年1、2、6、7、8、9月,从2020年1月开始补贴对象不再新增。

4、为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一级困难救助圈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困难人员中部分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  实施老年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补助。具有本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中低收入(城镇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居家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失智的,每人每月分别可享受420元、560元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区、街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托养机构补助。

对接收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及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本区养老机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特困人员再增加5000元。

2、对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纳入机构托养、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在本区托养机构托养的每年给予机构25000元补助;其他纳入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在本区托养机构托养的每年给予机构12500元补助。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重复享受。

第七章  残疾扶助

第二十四条  实施残疾人健康关爱补助。

为辖区持证残疾人每两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标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的体检标准。参加干部体检、企业单位体检、企退体检、优抚对象体检的人员不重复享受。

2、申请残疾鉴定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因申请鉴定所支出的挂号费、鉴定费、出诊费(自付费用)凭发票予以报销。

3、对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患病住院或留院观察5天(含)以上的,由社区走访慰问并给予300元慰问补助;住院连续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600元慰问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家庭病床不计入住院慰问补助范畴。残疾人身故,送吊唁花圈一个,金额不超过100元。

4、对一、二级救助圈家庭的残疾人患规定病种疾病的,住院期间凭陪护发票给予60%的补助,最多不超100元/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予差额补助。本条与第二十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实施残疾人居住环境改善补助。

1、为一、二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及重度残疾人家庭购买家电统保服务。

2、给予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元电费补助,与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不重复享受。

3、对四级救助圈困难残疾人家庭,未享受杭州市廉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且确无住房在外租房居住的,按照1人户每月100元、2人户每月200元、3人及以上户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实施残疾人助明行动。

1、对持证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2、对持证视力残疾人配置助视器的,凭缴费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实施残疾人助听行动。

1、对持证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的,凭缴费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最高不超过24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2、对持证听力残疾儿童,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购置人工耳蜗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其中,1-6周岁持证听力(含持区残联加盖公章并注明听力残疾评定表)残疾儿童,一、二、三级救助圈的,分别按最高补助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儿童最高补助7万元。7-14周岁持证听力残疾儿童,一、二、三、四级救助圈的,分别按最高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儿童最高补助3万元。

3、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的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持证听力残疾儿童人升级体外处理机的,凭缴费发票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18周岁(含)以后安装人工耳蜗的,不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八条  实施残疾人助行行动

1、对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的,凭缴费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单上肢最高不超过4000元,双上肢最高不超过8000元,下肢单小腿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下肢双小腿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下肢单大腿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下肢双大腿最高不超过40000元。其他残疾人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2、对0-16周岁持证肢体残疾人(含0-6周岁持区残联加盖公章并注明肢体残疾评定表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可享受12000元手术(含术前检查)补助和6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补助,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17周岁(含)以上的持证肢体残疾人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凭缴费发票及手术相关证明,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其中,一、二级救助圈的残疾人补助不超过8000元,三、四级救助圈的残疾人不超过6000元,其他残疾人不超过3000元。

3、对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患者长期卧床无法自行起身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配置家庭护理病床及康复训练的,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一、二、三、四级救助圈的残疾人,分别按最高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按照杭州市“光明工程”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的补贴对象,对0-6周岁及7-8周岁缓学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含)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不超过24000元的补助。对7-14周岁(不包括7-8周岁缓学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持证残疾儿童,接受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在市级(含)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按个人承担部分给予每人每月最高600元的补贴,每年不超过6000元。

2、为实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材。经残疾人家庭申请,为四级救助圈残疾人家庭提供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康复器材;为其他残疾人家庭提供价值不超过300元的康复器材。残疾人自行购买《杭州市残疾人大额(或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外的康复器具的,四级救助圈内的残疾人,凭购买发票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其他残疾人不超过300元。参照《杭州市残疾人大额(或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实行康复机构运营补助。

    1、本区范围内的省、市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招收以下三类人员进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每年满6个月以上,给予康复机构每人每年10000元的康复补助。

(1)本区户籍0-6周岁持残疾证的儿童;

(2)本区户籍0-6周岁持区残联加盖公章并注明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评定表的残疾儿童;

(3)本区户籍0-6周岁持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规定要求,并注明需要康复类别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孤独症儿童和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

2、本区范围内的省、市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招收本区户籍7—14周岁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儿童进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每年满6个月以上,给予康复机构每人每年6000元的康复补助。

第八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一条  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

1、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规定病种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在享受杭政函[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政策后或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相关救助政策,视生活困难情况给予500元—5000元救助。如因突发性重大救急,需要特情特办时,可在50000元以内酌情救助,由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对特殊困难的持证残疾人实施临时救助,根据特殊困难救助要求及困难程度,视情给予500元—3000元临时救助。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可以享受反哺救助。

1、对于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1)对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身体伤害的,首次抢救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3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2)对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医疗费较高的,一次性救助20000元。

(3)对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财产损失的,家庭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给予1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因患规定病种疾病,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经本单位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15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个人承担部分2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三十三条  实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1、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且连续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临时居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会会员证、工商执照以及用工单位证明等相关证件,通过基层工会审核上报,经区总工会认定后,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2、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杭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500-3000元的首次救助。建档后,享受杭州市总工会相应救助政策。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主管部门按区财政规定的预算管理要求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并结合各部门实际规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各街道等单位按相关审批程序配合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做好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无重大政策调整,本规定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当年上级政策有变动,本办法需相应调整时,经区“春风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后报区“春风常驻”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春风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纳入本文件的原两区区级各类困难群体帮扶政策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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